關 於 我 們  > 專 業 人 員  > 合 約 員 工 服 務
 
 

( 截 至 二 ○ ○ 八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

為 應 付 資 訊 科 技 項 目 的 大 量 需 求 及 工 作 量 ,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辦 公 室 透 過 「 個 體 聘 用 合 約 」 形 式 使 用 合 約 員 工 服 務 。 目 前 , 有 1 1 8 2 名 具 備 不 同 專 業 技 能 的 合 約 人 員 以 這 種 方 式 提 供 服 務 。 這 些 合 約 人 員 中 約 有 1 7 % 提 供 服 務 給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辦 公 室 , 其 餘 則 為 其 他 政 府 部 門 資 訊 科 技 管 理 組 提 供 服 務 。

此 外 ,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辦 公 室 亦 採 用 另 一 安 排 以 取 得 專 業 服 務 , 使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辦 公 室 更 有 能 力 應 付 與 日 俱 增 的 資 訊 科 技 服 務 需 求 。 在 這 項 安 排 下 , 承 辦 商 需 要 完 成 範 圍 由 短 期 的 研 究 以 至 大 規 模 的 系 統 發 展 工 作 。 承 辦 商 亦 須 提 供 計 劃 管 理 服 務 , 確 保 人 力 資 源 的 籌 劃 、 調 派 和 管 理 , 都 能 有 效 地 配 合 和 提 高 對 多 種 資 訊 科 技 服 務 需 求 的 應 付 能 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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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隱政策 修訂日期 : 二○○八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