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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公 布 管 理 互 聯 網 域 名 諮 詢 結 果


二 ○ ○ ○ 年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公 眾 普 遍 支 持 成 立 一 個 非 牟 利 及 非 法 定 的 新 機 構 , 負 責 整 體 管 理 香 港 的 互 聯 網 域 名 。

他 們 亦 支 持 建 議 的 域 名 登 記 原 則 , 盡 量 方 便 互 聯 網 域 名 登 記 , 及 建 議 的 法 庭 以 外 解 決 爭 議 安 排 以 協 助 解 決 侵 佔 互 聯 網 域 名 的 問 題 。

政 府 於 今 年 六 月 五 日 至 七 月 十 六 日 就 有 關 香 港 互 聯 網 域 名 及 互 聯 網 規 約 地 址 的 管 理 及 編 配 檢 討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 收 到 上 述 意 見 。

資 訊 科 技 及 廣 播 局 副 局 長 蕭 如 彬 今 日 ( 七 月 三 十 一 日 ) 在 記 者 會 上 公 布 諮 詢 結 果 時 表 示 , 諮 詢 期 間 共 收 到 三 十 七 份 意 見 書 , 其 中 八 份 由 個 人 提 交 , 其 餘 二 十 九 份 為 團 體 及 機 構 的 意 見 。

蕭 如 彬 指 出 , 資 訊 基 建 諮 詢 委 員 會 轄 下 負 責 檢 討 互 聯 網 域 名 及 互 聯 網 規 約 地 址 的 管 理 及 編 配 的 專 責 小 組 已 仔 細 考 慮 收 到 的 所 有 意 見 , 並 提 出 多 項 建 議 。 有 關 建 議 其 後 已 獲 得 資 訊 基 建 諮 詢 委 員 會 通 過 。

現 時 , 大 學 聯 合 電 腦 中 心 轄 下 的 香 港 網 絡 資 訊 中 心 是 為 頂 級 域 名 「 .hk 」 下 的 域 名 ( 即 「 .com.hk 」 、 「 .org.hk 」 、 「 .net.hk 」 、 「 .edu.hk 」 及 「 .gov.hk 」 ) 提 供 登 記 服 務 的 組 織 。

專 責 小 組 主 席 高 錕 教 授 指 出 , 由 於 公 眾 支 持 成 立 新 機 構 以 負 起 管 理 全 港 互 聯 網 域 名 的 整 體 責 任 , 因 此 將 會 邀 請 大 學 聯 合 電 腦 中 心 採 納 有 關 建 議 , 優 先 處 理 逐 漸 轉 移 其 管 理 互 聯 網 域 名 的 職 能 至 該 新 機 構 的 工 作 。

在 域 名 登 記 職 能 方 面 , 他 指 出 一 些 比 較 迫 切 及 有 利 互 聯 網 發 展 的 建 議 , 例 如 准 許 每 間 機 構 登 記 多 個 域 名 , 在 作 出 所 須 的 準 備 安 排 後 , 應 予 以 落 實 及 盡 快 實 施 。 此 外 , 亦 應 根 據 海 外 類 似 的 作 業 模 式 , 設 立 解 決 域 名 登 記 爭 議 的 機 制 , 以 提 供 有 效 快 捷 的 途 徑 , 處 理 因 登 記 或 使 用 域 名 而 引 起 的 爭 議 。

但 高 教 授 稱 公 眾 對 擬 備 互 聯 網 域 名 的 預 留 名 單 , 以 及 要 求 登 記 的 域 名 必 須 與 申 請 機 構 的 名 稱 或 其 產 品 或 服 務 的 名 稱 相 符 的 規 定 , 有 所 保 留 。

他 說 : 「 經 專 責 小 組 的 慎 重 考 慮 , 我 們 認 為 毋 須 擬 備 互 聯 網 域 名 的 預 留 名 單 , 或 要 求 登 記 的 域 名 必 須 與 申 請 機 構 的 名 稱 或 其 產 品 或 服 務 的 名 稱 相 符 。 」

資 訊 科 技 署 署 長 劉 錦 洪 對 大 學 聯 會 電 腦 中 心 在 過 去 多 年 為 香 港 提 供 以 「 . h k 」 結 尾 域 名 登 記 服 務 的 開 展 工 作 及 所 作 的 貢 獻 表 示 稱 讚 。

他 指 出 在 公 眾 諮 詢 期 間 , 各 方 有 一 共 識 , 就 是 從 大 學 聯 合 電 腦 中 心 其 下 另 設 一 家 新 公 司 以 組 成 日 後 負 責 管 理 互 聯 網 域 名 的 機 構 , 並 由 學 術 界 、 業 界 、 政 府 和 其 他 機 構 及 個 人 代 表 , 組 成 臨 時 董 事 局 , 以 確 保 該 機 構 有 廣 泛 代 表 性 。

劉 錦 洪 說 : 「 長 遠 而 言 , 該 機 構 應 完 全 脫 離 大 學 聯 合 電 腦 中 心 。 並 應 以 財 政 自 給 的 方 式 運 作 , 而 逐 漸 轉 型 至 會 員 制 的 組 織 , 並 從 會 員 中 選 出 董 事 。 」 此 外 , 該 機 構 的 權 威 性 應 透 過 政 府 某 種 形 式 的 認 許 加 以 確 立 。

他 指 出 公 眾 支 持 以 下 的 登 記 原 則 :

  • 准 許 每 間 公 司 / 機 構 登 記 多 個 域 名 ;
  • 原 則 上 准 許 轉 讓 域 名 及 設 立 可 行 的 保 障 機 制 ;
  • 准 許 以 個 人 名 義 登 記 域 名 ; 以 及
  • 域 名 登 記 須 續 期 , 而 登 記 續 期 費 用 的 水 平 , 應 足 以 彌 補 所 需 的 行 政 費 用 。

他 說 : 「 在 解 決 爭 議 方 面 , 收 到 的 意 見 書 支 持 新 機 構 在 處 理 因 登 記 或 使 用 「 .hk 」 域 名 而 引 起 的 爭 議 時 , 應 保 持 中 立 。 」 而 該 機 構 應 根 據 類 似 的 海 外 模 式 , 盡 快 設 立 解 決 爭 議 的 機 制 。 這 類 機 制 在 國 際 上 已 被 證 實 能 有 效 打 擊 以 「 .com 」 、 「 .net 」 及 「 .org 」 為 結 尾 的 域 名 的 侵 佔 情 況 。 香 港 可 根 據 類 似 的 海 外 模 式 , 由 新 機 構 制 訂 準 則 讓 解 決 爭 議 服 務 供 應 商 參 與 提 供 服 務 。

劉 錦 洪 表 示 , 新 機 構 的 臨 時 董 事 局 和 新 機 構 需 考 慮 及 進 行 以 下 工 作 :

  • 首 要 是 決 定 其 財 政 安 排 的 模 式 、 招 募 會 員 及 制 定 選 出 董 事 的 機 制 ;
  • 由 於 互 聯 網 規 約 地 址 的 需 求 與 日 俱 增 , 例 如 : 編 配 給 流 動 通 訊 器 材 所 需 的 互 聯 網 規 約 地 址 , 加 上 新 一 代 互 聯 網 規 約 的 發 展 , 故 應 參 與 有 關 互 聯 網 規 約 地 址 分 配 事 宜 的 討 論 ;
  • 在 初 期 採 用 單 一 登 記 方 式 , 在 參 考 過 實 際 的 運 作 經 驗 後 , 檢 討 由 多 個 域 名 登 記 服 務 提 供 者 提 供 服 務 ; 以 及
  • 由 於 中 文 域 名 的 使 用 尚 處 於 萌 芽 階 段 , 及 會 於 何 時 出 現 單 一 的 中 文 域 名 國 際 標 準 , 尚 待 觀 察 , 故 此 應 密 切 留 意 中 文 域 名 的 最 新 發 展 情 況 。

諮 詢 期 間 收 到 各 份 意 見 書 的 原 文 , 已 存 放 在 數 碼 二 十 一 新 紀 元 ( www.digital21.gov.hk ) 的 網 站 及 政 府 資 訊 中 心 ( www.info.gov.hk ) 、 資 訊 科 技 及 廣 播 局 ( www.info.gov.hk/itbb/ ) 和 資 訊 科 技 署 ( www.info.gov.hk/itsd/ ) 的 網 站 內 , 以 供 公 眾 查 閱 。



- 完 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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