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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 會 資 訊 科 技 及 廣 播 事 務 委 員 會 香 港 互 聯 網 域 名 及 互 聯 網 規 約 地 址 的 管 理 及 編 配 的 公 眾 諮 詢 工 作
資 訊 科 技 署 署 長 / 資 訊 科 技 及 廣 播 局 副 局 長 說 帖


二 ○ ○ ○ 年 六 月 五 日

主 席 :

首 先 , 我 會 簡 單 介 紹 有 關 背 景 。 資 訊 基 建 諮 詢 委 員 會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月 成 立 了 一 個 專 責 小 組 , 負 責 檢 討 現 時 香 港 有 關 互 聯 網 域 名 及 互 聯 網 規 約 地 址 的 管 理 及 編 配 的 安 排 , 以 便 就 如 何 改 善 現 行 安 排 提 出 建 議 。 專 責 小 組 成 員 來 自 社 會 各 界 , 包 括 政 府 、 諮 詢 基 建 諮 詢 委 員 會 委 員 、 大 學 聯 合 電 腦 中 心 、 香 港 網 絡 資 訊 中 心 、 資 訊 科 技 業 的 香 港 互 聯 網 供 應 商 協 會 及 香 港 資 訊 科 技 商 會 、 商 界 的 香 港 總 商 會 及 香 港 中 華 總 商 會 、 香 港 電 訊 用 戶 協 會 及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 專 責 小 組 自 去 年 十 月 成 立 以 來 , 共 舉 行 過 四 次 會 議 。 專 責 小 組 於 今 年 五 月 完 成 檢 討 工 作 , 並 於 五 月 二 十 九 日 向 資 訊 基 建 諮 詢 委 員 會 提 交 各 項 建 議 安 排 , 並 且 獲 得 諮 詢 委 員 會 接 納 。

在 檢 討 有 關 問 題 時 , 專 責 小 組 仔 細 研 究 了 本 港 的 現 行 安 排 及 另 外 八 個 經 濟 體 系 的 作 業 模 式 , 以 及 參 考 了 互 聯 網 域 名 規 約 編 號 指 配 組 織 所 制 訂 的 措 施 及 採 取 的 方 向 。 但 專 責 小 組 的 檢 討 範 圍 並 不 包 括 通 用 頂 級 域 名 ( 例 如 : 「 .com 」 及 「 .net 」 ) , 因 他 們 的 管 理 是 由 互 聯 網 域 名 規 約 編 號 指 配 組 織 負 責 , 因 此 , 專 責 小 組 只 針 對 檢 討 由 香 港 自 行 管 理 的 以 「 .hk 」 結 尾 的 域 名 。

諮 詢 文 件 的 第 一 部 分 ( 第 2 至 18 段 ) 載 列 有 關 互 聯 網 規 約 地 址 及 互 聯 網 域 名 的 管 理 及 編 配 在 本 港 的 現 行 安 排 及 國 際 間 最 新 發 展 的 背 景 資 料 , 包 括 尚 未 規 範 的 中 文 域 名 問 題 。

諮 詢 文 件 的 第 19 至 33 段 載 列 互 聯 網 域 名 及 互 聯 網 規 約 地 址 的 體 制 安 排 建 議 。 基 本 上 , 專 責 小 組 認 為 應 以 非 立 法 方 式 , 成 立 一 個 新 的 及 非 牟 利 性 質 的 決 策 及 行 政 機 構 , 負 起 管 理 全 港 互 聯 網 域 名 的 責 任 。 該 機 構 應 以 收 費 方 式 公 開 招 收 對 互 聯 網 發 展 有 興 趣 的 會 員 , 對 象 包 括 互 聯 網 服 務 供 應 商 、 商 界 、 學 術 界 、 政 府 及 其 他 機 構 以 至 個 別 人 士 。 大 學 聯 合 電 腦 中 心 內 現 時 負 責 域 名 登 記 的 管 理 組 織 可 逐 漸 轉 型 變 成 為 該 新 機 構 , 並 應 透 過 政 府 某 類 形 式 的 認 許 ( 例 如 : 與 政 府 簽 訂 協 議 ) 以 確 立 該 機 構 的 權 威 性 。 至 於 域 名 登 記 處 職 能 方 面 , 專 責 小 組 認 為 現 時 實 行 單 一 域 名 登 記 處 的 安 排 應 繼 續 維 持 。 在 域 名 登 記 服 務 提 供 者 方 面 , 政 府 應 接 管 「 .gov.hk 」 域 名 的 登 記 工 作 , 大 學 聯 合 電 腦 中 心 則 應 繼 續 提 供 「 .edu.hk 」 域 名 的 登 記 服 務 。 負 責 「 .com.hk 」 、 「 .org.hk 」 及 「 .net.hk 」 域 名 登 記 的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透 過 代 理 機 構 分 擔 部 分 例 行 登 記 的 工 作 。 有 關 互 聯 網 規 約 地 址 的 管 理 及 編 配 方 面 , 專 責 小 組 認 為 現 時 的 安 排 一 直 運 作 良 好 , 故 應 繼 續 維 持 。

諮 詢 文 件 的 第 34 至 49 段 載 列 日 後 成 立 的 決 策 及 行 政 機 構 就 考 慮 登 記 域 名 及 解 決 爭 議 時 所 採 取 的 原 則 。 總 括 來 說 , 專 責 小 組 認 為 本 港 機 構 應 獲 准 在 「 .hk 」 之 下 登 記 超 過 一 個 域 名 , 而 以 「 .hk 」 結 尾 的 域 名 原 則 上 如 有 充 分 理 由 應 可 進 行 轉 讓 ; 這 類 域 名 亦 得 以 個 人 名 義 進 行 登 記 。 至 於 沒 有 在 香 港 設 有 業 務 的 海 外 公 司 登 記 以 「 .hk 」 結 尾 的 域 名 , 則 會 在 稍 後 階 段 才 作 考 慮 。 為 了 在 各 種 措 施 之 間 取 得 平 衡 以 防 止 侵 佔 互 聯 網 域 名 的 情 況 , 專 責 小 組 認 為 可 參 照 海 外 的 網 絡 資 訊 中 心 所 備 存 的 類 似 預 留 名 單 , 就 著 名 的 國 際 商 標 擬 備 香 港 域 名 的 預 留 名 單 。 就 解 決 域 名 爭 議 的 問 題 , 專 責 小 組 認 為 該 決 策 及 行 政 機 構 應 保 持 中 立 , 但 可 倣 效 類 似 互 聯 網 域 名 及 規 約 編 號 指 配 組 織 處 理 有 關 通 用 頂 級 域 名 的 機 制 , 制 訂 本 身 的 法 庭 以 外 解 決 爭 議 的 機 制 。

諮 詢 文 件 已 放 在 「 數 碼 21 新 紀 元 」 的 網 站 , 以 及 政 府 資 訊 中 心 、 資 訊 科 技 及 廣 播 局 及 資 訊 科 技 署 的 網 站 。 政 府 亦 已 主 動 將 諮 詢 文 件 送 交 多 間 對 互 聯 網 域 名 問 題 感 興 趣 的 機 構 ( 見 附 件 ) , 並 邀 請 它 們 發 表 意 見 。 此 外 , 政 府 亦 已 印 製 諮 詢 文 件 放 在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 供 市 民 索 閱 。 該 文 件 的 諮 詢 工 作 為 期 六 個 星 期 , 直 至 七 月 十 六 日 為 止 。 公 眾 諮 詢 工 作 的 報 告 會 提 交 資 訊 基 建 諮 詢 委 員 會 , 以 決 定 未 來 發 展 路 向 。

如 有 問 題 , 歡 迎 提 出 , 我 們 樂 意 解 答 。

附 件

香 港 互 聯 網 域 名 及 互 聯 網 規 約 地 址 的 管 理 及 編 配

個 別 諮 詢 的 團 體 名 單

  1. 大 學 聯 合 電 腦 中 心
  2. 香 港 大 學
  3. 香 港 工 程 師 學 會
  4. 香 港 工 業 總 會
  5. 香 港 中 小 型 企 業 商 會
  6. 香 港 中 小 型 企 業 聯 合 會
  7. 香 港 中 文 大 學
  8. 香 港 中 華 廠 商 聯 合 會
  9. 香 港 中 華 總 商 會
  10. 香 港 互 聯 網 供 應 商 協 會
  11. 香 港 公 開 大 學
  12. 香 港 生 產 力 促 進 局
  13. 香 港 知 識 產 權 會
  14. 香 港 城 市 大 學
  15. 香 港 律 師 會
  16. 香 港 科 技 大 學
  17. 香 港 浸 會 大 學
  18. 香 港 教 育 工 作 者 聯 會
  19. 香 港 教 育 專 業 人 員 協 會
  20. 香 港 教 育 學 院
  21. 香 港 理 工 大 學
  22. 香 港 貨 品 編 碼 協 會
  23. 香 港 貿 易 發 展 局
  24. 香 港 萬 維 網 聯 會
  25. 香 港 資 訊 科 技 商 會
  26. 香 港 資 訊 科 技 聯 席 會 議
  27. 香 港 電 訊 用 戶 協 會
  28. 香 港 電 腦 學 會
  29. 香 港 網 頁 寄 存 商 協 會
  30. 香 港 網 絡 資 訊 中 心
  31. 香 港 總 商 會
  32. 消 費 者 委 員 會
  33. 萬 維 網 專 業 人 員 協 會
  34. 資 訊 及 軟 件 業 商 會
  35. 嶺 南 大 學
  36. 職 業 訓 練 局



- 完 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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