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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 會 十 八 題 : 資 訊 科 技 專 業 服 務 計 劃


以 下 為 今 日 ( 二 月 十 九 日 )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單 仲 偕 議 員 的 提 問 和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唐 英 年 的 書 面 答 覆 :

問 題 :

去 年 六 月 , 資 訊 科 技 署 根 據 " 資 訊 科 技 專 業 服 務 計 劃 " 與 十 二 間 公 司 簽 訂 二 十 三 份 常 備 協 議 。 該 等 公 司 可 在 為 期 三 十 個 月 的 合 約 期 內 , 競 投 各 政 府 部 門 的 資 訊 科 技 服 務 項 目 。 此 外 , 在 去 年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期 間 , 根 據 該 計 劃 獲 批 合 約 的 本 地 中 小 型 企 業 和 本 地 註 冊 的 外 地 跨 國 公 司 所 佔 的 合 約 數 目 比 例 為 1 : 2.6 , 而 合 約 總 值 比 例 則 為 1 : 8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該 計 劃 有 否 訂 明 各 部 門 用 以 甄 選 資 訊 科 技 服 務 承 辦 商 時 採 用 的 準 則 ; 若 有 , 投 標 價 在 甄 選 準 則 所 佔 的 比 重 ;

( 二 ) 有 否 制 訂 措 施 , 確 保 在 該 計 劃 下 獲 批 合 約 的 承 辦 商 及 分 判 商 所 提 供 的 服 務 不 會 影 響 政 府 部 門 之 間 的 電 腦 系 統 互 用 性 ; 若 有 ,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 原 因 為 何 ; 及

( 三 ) 會 否 制 訂 政 策 及 採 取 措 施 ( 例 如 分 拆 項 目 ) , 以 提 升 本 地 中 小 型 企 業 參 與 競 投 政 府 服 務 合 約 的 能 力 和 獲 批 合 約 的 機 會 ; 若 會 ,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 原 因 為 何 ?

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 一 ) 資 訊 科 技 署 就 資 訊 科 技 專 業 服 務 計 劃 公 開 招 標 時 , 甄 選 承 辦 商 的 準 則 規 定 技 術 佔 總 評 分 百 分 之 七 十 , 價 格 佔 總 評 分 百 分 之 三 十 。 而 在 該 計 劃 下 , 政 府 部 門 會 就 個 別 資 訊 科 技 服 務 項 目 向 該 計 劃 有 關 服 務 組 別 內 所 有 承 辦 商 發 出 工 程 項 目 規 格 文 件 、 招 收 建 議 書 , 並 會 從 能 夠 符 合 項 目 規 格 的 承 辦 商 中 選 取 以 最 低 價 格 完 成 工 程 項 目 者 承 辦 有 關 項 目 。

( 二 ) 政 府 已 頒 布 並 推 行 電 子 政 府 互 用 架 構 ( Interoperability Framework ) 。 各 政 府 部 門 在 開 發 新 系 統 時 , 如 須 與 其 他 部 門 的 系 統 互 通 資 訊 , 必 須 採 用 互 用 架 構 所 訂 明 的 界 面 標 準 , 並 須 在 外 判 資 訊 系 統 工 程 時 將 有 關 要 求 透 過 工 程 項 目 規 格 文 件 向 承 辦 商 ( 及 其 分 判 商 ) 發 出 指 示 , 以 確 保 各 政 府 部 門 之 間 的 電 腦 系 統 的 互 用 性 。

( 三 ) 政 府 一 貫 的 採 購 政 策 是 以 公 開 、 公 平 競 爭 的 方 式 及 以 取 得 最 佳 經 濟 效 益 為 目 標 , 選 取 最 符 合 公 眾 利 益 的 服 務 和 產 品 , 而 不 會 優 待 或 歧 視 任 何 供 應 商 。 視 乎 實 際 情 況 而 言 , 政 府 亦 會 作 出 彈 性 處 理 以 鼓 勵 業 界 中 小 型 公 司 參 與 競 投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工 程 項 目 。 例 如 在 實 際 可 行 的 情 況 及 不 會 影 響 整 項 工 程 的 大 前 提 下 , 將 較 大 型 的 工 程 項 目 分 為 不 同 規 模 較 小 的 工 程 項 目 , 以 提 供 更 多 機 會 給 中 小 型 公 司 競 投 。 此 外 , 政 府 亦 已 向 市 場 提 供 更 多 有 關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項 目 的 資 訊 及 減 輕 參 與 投 標 的 財 務 負 擔 ( 例 如 盡 量 降 低 甚 至 免 除 投 標 和 合 約 按 金 ; 當 合 約 價 值 較 高 或 合 約 要 求 較 複 雜 , 而 中 標 公 司 在 財 務 審 查 過 程 中 不 能 證 明 其 具 備 足 夠 的 財 政 能 力 以 履 行 合 約 時 , 才 需 要 求 繳 付 履 約 保 證 金 或 以 銀 行 擔 保 作 保 證 ) , 以 鼓 勵 更 多 業 界 中 小 型 公 司 參 與 投 標 。

二 ○ ○ 三 年 二 月 十 九 日 ( 星 期 三 )



- 完 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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