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法 會 第 三 題 : 科 學 園 的 招 租 情 況
以 下 為 今 日 ( 六 月 十 八 日 )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黃 成 智 議 員 的 提 問 和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唐 英 年 的 答 覆 :
問 題 :
據 報 , 香 港 科 學 園 第 一 期 的 設 施 及 辦 公 用 地 尚 未 完 全 租 出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一) 截 至 本 年 五 月 , 香 港 科 技 園 公 司 共 與 多 少 個 租 戶 簽 訂 租 約 或 意 向 書 ; 這 些 租 戶 有 否 因 近 期 本 港 受 疫 症 影 響 而 要 求 退 租 或 取 消 租 約 ; 若 有 , 詳 情 為 何 ;
(二) 自 入 伙 以 來 , 科 學 園 第 一 期 設 施 及 辦 公 用 地 的 每 月 空 置 及 出 租 比 率 、 租 金 收 入 及 營 運 開 支 ; 為 了 改 善 出 租 情 況 , 科 學 園 有 否 為 租 戶 提 供 免 租 期 或 豁 免 租 金 額 等 優 惠 ; 若 有 , 請 告 知 詳 情 ; 若 否 , 原 因 是 甚 麼 ; 及
(三) 雖 然 當 局 已 於 二 ○ ○ 一 年 獲 撥 款 興 建 科 學 園 第 二 期 , 以 及 會 在 稍 後 安 排 興 建 第 三 期 , 在 第 一 期 租 務 情 況 持 續 不 理 想 的 情 況 下 , 當 局 會 否 考 慮 擱 置 第 二 及 三 期 的 興 建 計 劃 , 以 免 浪 費 資 源 ; 若 會 , 請 告 知 詳 情 ; 若 否 , 原 因 是 甚 麼 ?
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一) 截 至 本 年 五 月 底 , 由 香 港 科 技 園 公 司 管 理 的 科 學 園 共 與 二 十 八 個 租 戶 簽 訂 租 約 或 意 向 書 , 租 用 科 學 園 第 一 期 。 此 外 , 科 技 園 公 司 亦 已 批 准 九 間 公 司 入 園 , 成 為 培 育 公 司 。 截 至 本 年 五 月 底 為 止 , 並 未 有 租 戶 因 為 本 港 受 非 典 型 肺 炎 影 響 而 要 求 退 租 或 取 消 租 約 。
另 一 方 面 , 有 個 別 有 興 趣 考 慮 落 戶 科 學 園 的 海 外 公 司 , 因 為 非 典 型 肺 炎 問 題 而 押 後 它 們 到 科 學 園 的 考 察 計 劃 。 香 港 科 技 園 公 司 現 正 積 極 與 這 些 公 司 跟 進 。
(二) 科 學 園 第 一 期 首 兩 幢 設 施 及 辦 公 大 樓 於 二 ○ ○ 二 年 六 月 底 啟 用 , 租 戶 已 陸 續 遷 入 。 該 兩 幢 大 樓 目 前 的 出 租 率 為 百 分 之 八 十 五 , 至 於 由 入 伙 至 今 的 每 月 空 置 及 出 租 比 率 、 租 金 收 入 及 營 運 開 支 等 資 料 , 詳 列 於 附 件 。
科 學 園 主 要 透 過 提 供 完 善 的 基 礎 設 施 和 環 境 , 和 相 關 的 增 值 服 務 , 例 如 提 供 商 務 聯 繫 和 資 訊 服 務 等 , 以 及 加 強 科 學 園 內 的 配 套 設 施 , 例 如 成 立 集 成 電 路 設 計 支 援 中 心 , 來 吸 引 公 司 落 戶 , 務 求 使 科 學 園 成 為 推 動 科 技 發 展 的 焦 點 。 而 香 港 科 技 園 公 司 一 直 積 極 和 主 動 地 推 動 海 外 、 國 內 和 本 地 企 業 在 科 學 園 開 展 、 擴 展 和 整 合 研 究 與 開 發 業 務 , 以 改 善 出 租 情 況 。
香 港 科 技 園 公 司 在 與 準 租 戶 商 談 租 約 時 , 會 視 乎 租 約 年 期 、 租 用 面 積 及 巿 場 因 素 等 , 按 個 別 情 況 考 慮 是 否 適 宜 向 租 戶 提 供 免 租 期 , 以 及 免 租 期 的 期 限 。
(三) 科 學 園 是 支 援 香 港 創 新 及 科 技 發 展 的 重 點 基 礎 建 設 , 按 照 科 技 組 群 匯 聚 的 概 念 推 動 科 技 發 展 。 入 園 租 戶 須 從 事 科 技 密 集 行 業 , 而 其 於 科 學 園 內 的 業 務 必 須 透 過 發 展 , 增 進 或 應 用 創 新 方 法 和 科 技 。 就 上 述 提 及 已 獲 批 准 入 園 的 三 十 七 間 公 司 而 言 , 整 體 上 科 學 園 正 催 生 同 業 匯 聚 和 協 同 效 應 , 並 有 效 地 促 進 科 技 行 業 形 成 組 群 , 其 中 尤 以 電 子 、 資 訊 科 技 和 電 訊 界 別 為 然 。
我 們 認 為 科 學 園 第 一 期 的 招 租 情 況 尚 算 理 想 。 而 科 學 園 需 具 有 相 當 規 模 , 才 能 滙 聚 以 科 技 為 本 的 公 司 , 在 科 學 園 組 成 和 發 展 科 技 組 群 , 發 揮 組 群 效 應 。 假 若 在 現 階 段 擱 置 科 學 園 第 二 期 工 程 , 可 能 對 科 學 園 第 一 期 產 生 負 面 的 連 鎖 反 應 。 故 此 , 當 局 並 無 意 擱 置 第 二 期 計 劃 。 在 發 展 科 學 園 第 二 期 過 程 中 , 香 港 科 技 園 公 司 會 把 建 造 工 程 分 為 四 個 單 元 , 發 展 進 度 可 因 應 巿 場 變 動 和 實 際 情 況 加 以 調 整 。
至 於 科 學 園 第 三 期 計 劃 , 當 局 會 因 應 第 一 和 第 二 期 的 發 展 情 況 和 巿 場 需 求 , 屆 時 再 進 行 詳 細 考 慮 。
二 ○ ○ 三 年 六 月 十 八 日 ( 星 期 三 )
附件
科 學 園 入 伙 至 今 , 每 月 空 置 及 出 租 率 、
租 金 收 入 、 營 運 開 支 情 況
科 學 園 第 一 期 首 兩 幢 大 樓 ( 第 一 及 第 二 座 )
| |
空 置 率 |
出 租 率 |
租 金 收 入 * |
營 運 開 支 # |
| 7/2002 |
40% |
60% |
$321,000 |
$730,000 |
| 8/2002 |
37% |
63% |
$458,000 |
$728,000 |
| 9/2002 |
36% |
64% |
$488,000 |
$761,000 |
| 10/2002 |
36% |
64% |
$548,000 |
$718,000 |
| 11/2002 |
32% |
68% |
$597,000 |
$662,000 |
| 12/2002 |
32% |
68% |
$598,000 |
$644,000 |
| 1/2003 |
24% |
76% |
$723,000 |
$641,000 |
| 2/2003 |
18% |
82% |
$754,000 |
$643,000 |
| 3/2003 |
18% |
82% |
$734,000 |
$454,000 |
| 4/2003 |
15% |
85% |
$784,000 |
$402,000 |
| 5/2003 |
15% |
85% |
$832,000 |
$400,000 |
| * |
租 金 收 入 不 包 括 管 理 費 。 |
| # |
營 運 開 支 是 指 扣 除 管 理 費 收 入 後 香 港 科 技 園 公 司 在 物 業 營 運 及 保 養 的 淨 經 常 支 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