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 法 會 第 十 三 題 : 資 訊 科 技 專 業 服 務 計 劃
以 下 為 今 日 ( 十 二 月 十 日 )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單 仲 偕 議 員 的 提 問 和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曾 俊 華 的 書 面 答 覆 :
問 題 :
關 於 去 年 推 出 的 資 訊 科 技 專 業 服 務 計 劃 下 批 出 的 項 目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延 遲 完 成 項 目 的 數 目 佔 該 計 劃 已 批 出 及 已 完 成 的 項 目 總 數 的 百 分 比 分 別 為 何 ;
( 二 ) 延 遲 完 成 項 目 的 詳 情 ( 包 括 項 目 的 類 別 、 價 格 及 承 辦 商 等 ) , 以 及 延 遲 完 成 的 原 因 ;
( 三 ) 上 述 計 劃 的 項 目 是 否 批 給 提 供 最 低 承 標 價 的 承 辦 商 ; 若 然 , 有 否 項 目 在 完 成 招 標 程 序 後 , 因 當 局 修 改 具 體 工 作 要 求 而 導 致 承 辦 商 提 高 承 標 價 ; 若 有 , 所 涉 及 的 項 目 有 多 少 ; 該 等 項 目 的 原 本 和 修 訂 承 標 價 及 當 局 最 終 批 准 的 承 標 價 分 別 為 何 , 以 及 當 局 最 終 批 准 的 承 標 價 和 有 關 項 目 招 標 時 的 第 二 低 承 標 價 的 差 距 為 何 ; 及
( 四 ) 若 第 ( 三 ) 項 所 述 的 最 終 批 准 承 標 價 高 於 原 本 承 標 價 , 當 局 以 何 程 序 及 準 則 決 定 提 高 有 關 承 標 價 ?
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 一 ) 自 「 資 訊 科 技 專 業 服 務 計 劃 」 於 二 ○ ○ 二 年 六 月 推 出 , 至 二 ○ ○ 三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期 間 , 有 七 十 四 個 政 府 決 策 局 及 部 門 透 過 該 計 劃 批 出 合 共 二 百 四 十 個 項 目 , 其 中 七 十 三 個 項 目 已 依 時 完 成 。
根 據 各 決 策 局 及 部 門 於 本 年 十 月 底 前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顯 示 , 除 了 已 依 時 完 成 的 七 十 三 個 項 目 外 , 在 進 行 中 的 項 目 中 , 有 兩 個 原 定 於 十 月 底 前 完 成 的 項 目 至 今 尚 未 完 工 。 該 兩 個 項 目 佔 已 批 出 ( 二 百 四 十 個 ) 及 已 完 成 ( 七 十 三 個 ) 的 項 目 總 數 分 別 為 百 分 之 零 點 八 及 百 分 之 二 點 七 。
( 二 ) 上 述 兩 個 延 遲 完 成 的 項 目 主 要 關 於 辦 公 室 系 統 和 網 絡 的 推 行 服 務 及 資 訊 科 技 保 安 服 務 。 項 目 價 格 合 共 約 為 七 十 萬 元 。 延 遲 完 成 的 原 因 主 要 是 由 於 經 其 他 供 應 商 所 購 買 或 開 發 的 軟 件 未 能 依 時 交 付 , 導 致 該 兩 個 項 目 之 服 務 承 辦 商 不 能 如 期 完 成 工 作 。 由 於 個 別 項 目 的 具 體 進 展 及 細 節 , 涉 及 商 業 敏 感 資 料 , 我 們 一 般 不 會 公 開 或 披 露 有 關 承 辦 商 的 資 料 。
( 三 ) 所 有 透 過 「 資 訊 科 技 專 業 服 務 計 劃 」 批 出 的 項 目 , 均 是 批 給 完 全 符 合 項 目 要 求 及 提 供 最 低 承 標 價 的 承 辦 商 。 在 服 務 合 約 期 內 , 進 行 有 關 項 目 的 政 府 部 門 可 因 應 實 際 需 要 向 服 務 承 辦 商 要 求 修 改 項 目 的 工 作 內 容 , 包 括 增 減 有 關 的 具 體 工 作 , 而 修 改 的 程 度 則 受 到 「 資 訊 科 技 專 業 服 務 合 約 」 的 條 文 所 規 管 。 在 已 批 出 的 二 百 四 十 個 項 目 中 , 有 二 十 九 個 項 目 因 修 改 工 作 內 容 , 以 致 有 關 的 服 務 合 約 總 值 有 所 增 減 , 當 中 增 加 合 約 總 值 的 項 目 有 二 十 五 個 , 降 低 合 約 總 值 的 項 目 有 四 個 。 該 二 十 九 個 項 目 原 本 的 總 值 約 為 四 千 八 百 萬 元 , 經 批 准 後 的 修 訂 總 值 約 為 五 千 五 百 二 十 萬 元 。 鑒 於 修 改 的 工 作 內 容 只 適 用 於 已 批 出 的 項 目 合 約 , 而 原 來 第 二 低 的 承 標 價 並 沒 有 反 映 上 述 的 修 改 , 因 此 我 們 認 為 不 適 宜 將 修 改 的 服 務 合 約 總 值 與 第 二 低 的 承 標 價 作 比 較 。
( 四 ) 政 府 部 門 須 根 據 政 府 的 採 購 規 例 及 「 資 訊 科 技 專 業 服 務 合 約 」 的 條 文 去 處 理 及 批 核 修 改 服 務 建 議 。 根 據 資 訊 科 技 署 發 出 有 關 「 資 訊 科 技 專 業 服 務 合 約 」 的 指 引 ( 指 引 ) , 若 項 目 的 總 值 不 超 過 一 千 萬 元 , 其 累 積 修 改 的 總 值 不 得 超 過 原 來 合 約 總 值 的 一 倍 , 以 及 修 改 後 的 合 約 總 值 不 得 超 過 一 千 三 百 萬 元 。 至 於 總 值 超 過 一 千 萬 元 的 項 目 , 其 累 積 修 改 總 值 不 能 高 於 原 來 的 合 約 總 值 百 分 之 三 十 。 所 有 已 批 出 的 項 目 , 部 門 須 設 有 管 理 架 構 管 理 該 項 目 及 批 核 修 改 服 務 的 建 議 。 指 引 亦 建 議 部 門 在 考 慮 作 出 修 改 總 值 一 千 萬 元 以 上 的 高 價 值 項 目 時 , 應 成 立 評 審 委 員 會 去 批 核 該 等 修 改 。 部 門 在 批 核 修 改 建 議 時 , 必 須 確 保 建 議 合 理 及 符 合 部 門 的 業 務 及 技 術 需 求 。
二 ○ ○ 三 年 十 二 月 十 日 ( 星 期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