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 ○ 三 年 一 月 十 五 日
政 府 採 取 積 極 的 資 訊 科 技 服 務 外 判 策 略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一 直 採 取 積 極 的 資 訊 科 技 服 務 外 判 策 略 , 以 加 強 提 供 資
訊 科 技 服 務 的 能 力 , 縮 短 提 供 資 訊 科 技 服 務 的 時 間 及 發 展 本 地 的 資 訊 科 技 業
。
政 府 採 用 了 多 種 外 判 模 式 , 以 切 合 政 府 各 決 策 局 和 部 門 的 需 要 和 目 標 。
資 訊 科 技 署 助 理 署 長 彭 志 達 今 日 ( 一 月 十 五 日 ) 在 北 京 舉 行 的 「 電 子 政 務 工
程 外 包 運 營 服 務 交 流 會 」 上 , 向 內 地 官 員 分 享 特 區 政 府 推 行 資 訊 科 技 服 務 外
判 的 經 驗 時 作 上 述 表 示 。
該 交 流 會 由 中 國 信 息 協 會 主 辦 , 目 的 是 參 考 外 地 的 經 驗 及 根 據 現 時 內 地 電 子
政 府 的 發 展 趨 勢 去 探 討 及 制 定 內 地 電 子 政 府 項 目 的 外 判 策 略 。
彭 志 達 向 與 會 者 表 示 : 「 採 用 資 訊 科 技 服 務 外 判 策 略 有 助 加 快 政 務 電 子 化 的
步 伐 及 促 進 本 地 資 訊 科 技 業 的 發 展 。 」
他 說 : 「 這 亦 有 助 我 們 更 有 效 善 用 內 部 人 力 資 源 、 更 快 採 納 新 技 術 及 獲 取 政
府 以 外 的 專 才 。 」
在 二 ○ ○ 一 至 ○ 二 年 的 財 政 年 度 , 超 過 80% 的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項 目 成 功 外 判 , 總
值 12 億 3,000 萬 元 , 佔 政 府 在 資 訊 科 技 工 程 總 開 支 的 84% 。 外 判 項 目 開 支 佔 總 開
支 的 比 率 預 計 會 在 二 ○ ○ 二 至 ○ 三 年 度 增 長 至 87% 。
政 府 採 用 多 種 外 判 模 式 , 靈 活 地 推 行 外 判 政 策 。
例 如 , 知 識 產 權 署 和 司 法 機 構 分 別 外 判 部 門 的 非 核 心 服 務 和 全 盤 資 訊 科 技 服
務 。
「 公 共 服 務 電 子 化 計 劃 」 採 用 另 一 種 外 判 模 式 。 該 計 劃 的 網 站 及 所 有 網 上 服
務 均 由 一 間 私 營 企 業 承 辦 商 融 資 、 開 發 及 營 運 , 而 該 承 辦 商 亦 獲 准 透 過 同 一
網 站 提 供 商 業 服 務 而 賺 取 收 益 。
「 香 港 教 育 城 計 劃 」 則 是 政 府 、 教 育 界 和 私 營 企 業 合 作 的 成 果 , 該 計 劃 的 網
站 為 教 育 界 提 供 一 個 網 上 資 源 中 心 。
彭 志 達 說 , 一 些 部 門 曾 採 用 整 套 承 包 服 務 , 如 電 子 採 購 服 務 、 電 腦 化 社 會 保
障 服 務 和 土 地 註 冊 服 務 。 這 外 判 模 式 讓 政 府 可 以 輕 易 地 開 展 新 系 統 , 以 支 援
為 市 民 提 供 的 服 務 。
另 外 , 政 府 辦 公 室 自 動 化 計 劃 和 學 校 行 政 及 管 理 系 統 等 項 目 的 策 劃 、 研 究 、
開 發 、 保 養 以 至 求 助 台 服 務 的 工 作 則 全 面 外 判 。
彭 志 達 說 : 「 部 分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計 劃 的 外 判 形 式 是 就 個 別 項 目 批 出 常 備 承 辦
協 議 。 」
根 據 資 訊 科 技 專 業 服 務 計 劃 , 政 府 在 二 ○ ○ 二 年 向 12 名 承 辦 商 批 出 23 份 常 備 承
辦 協 議 , 並 有 近 70 名 分 判 商 參 與 其 中 。
根 據 協 議 ,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工 程 會 由 兩 至 四 間 獲 批 協 議 的 承 辦 商 競 投 , 並 由 符
合 工 程 規 格 及 以 最 低 價 格 競 投 者 承 辦 。
該 服 務 協 議 自 去 年 六 月 生 效 後 , 已 批 出 90 多 項 工 程 , 共 值 約 7,000 萬 元 。
彭 志 達 向 參 加 者 簡 述 有 關 計 劃 的 優 點 時 表 示 : 「 計 劃 根 據 一 個 既 定 的 合 約 和
管 理 框 架 下 簡 化 了 程 序 , 同 時 又 保 持 承 辦 商 之 間 的 良 性 競 爭 , 並 通 過 跨 項 目
持 續 協 作 安 排 , 讓 政 府 與 承 辦 商 建 立 伙 伴 關 係 。」
他 指 出 , 要 成 功 推 行 資 訊 科 技 服 務 外 判 , 必 須 具 備 清 晰 的 目 的 、 服 務 水 平 協
議 、 監 管 機 制 、 嚴 格 的 品 質 管 理 和 分 判 管 理 等 。
彭 志 達 說 : 「 政 府 會 繼 續 致 力 以 互 惠 的 方 式 與 資 訊 科 技 服 務 承 辦 商 合 作 , 並
採 用 最 適 當 和 有 效 的 合 作 模 式 去 應 付 日 新 月 異 的 科 技 發 展 和 不 斷 轉 變 的 市 場
環 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