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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 四 年 十 二 月 十 七 日
香 港 企 業 申 請 計 算 機 信 息 系 統 集 成 資 質 認 證 將 享 有 過 渡 期 安 排


由 二 ○ ○ 五 年 一 月 一 日 起 , 香 港 企 業 將 可 在 本 港 申 請 內 地 的 「 計 算 機 信 息 系 統 集 成 資 質 認 證 」 。 獲 得 認 證 的 企 業 可 在 內 地 提 供 計 算 機 信 息 系 統 集 成 服 務 。

該 項 安 排 是 本 年 八 月 二 十 七 日 公 布 的 《 內 地 與 香 港 關 於 建 立 更 緊 密 經 貿 關 係 的 安 排 》 ( 《 安 排 》 ) 第 二 階 段 其 中 一 項 開 放 措 施 。 根 據 《 安 排 》 補 充 協 議 , 香 港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按 照 內 地 有 關 法 規 和 規 章 , 申 請 該 項 認 證 。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辦 公 室 今 日 ( 十 二 月 十 七 日 ) 在 本 港 舉 行 發 布 會 , 並 邀 請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信 息 產 業 部 的 官 員 , 向 業 界 講 解 認 證 的 申 請 及 安 排 。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黃 志 光 在 發 布 會 上 表 示 , 由 於 香 港 資 訊 科 技 企 業 的 營 商 環 境 及 營 運 方 式 與 內 地 有 別 ,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辦 公 室 和 信 息 產 業 部 就 協 助 香 港 企 業 申 請 資 質 認 證 的 安 排 , 經 過 磋 商 後 , 制 定 了 一 套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特 別 安 排 。

香 港 企 業 將 享 有 為 期 一 年 的 過 渡 期 , 在 過 渡 期 內 信 息 產 業 部 將 放 寬 部 份 評 定 條 件 , 如 公 司 技 術 人 員 的 數 量 、 註 冊 資 金 等 , 讓 香 港 企 業 可 以 盡 快 取 得 資 質 認 證 。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辦 公 室 將 出 任 香 港 特 區 資 質 認 證 工 作 的 管 理 機 構 , 監 督 管 理 資 質 認 證 計 劃 在 港 的 運 作 。

根 據 信 息 產 業 部 的 規 例 , 計 算 機 信 息 系 統 集 成 指 從 事 計 算 機 應 用 系 統 工 程 和 網 絡 系 統 工 程 的 總 體 策 劃 、 設 計 、 開 發 、 實 施 、 服 務 及 保 障 。

內 地 對 提 供 計 算 機 信 息 系 統 集 成 服 務 的 企 業 設 立 了 「 計 算 機 信 息 系 統 集 成 資 質 」 。 該 資 質 共 分 為 四 個 等 級 , 各 等 級 對 應 企 業 可 承 擔 工 程 的 不 同 能 力 , 以 一 級 為 最 高 級 的 資 質 認 證 。

特 區 政 府 已 推 薦 香 港 生 產 力 促 進 局 在 港 設 立 一 個 資 質 認 證 評 審 中 心 , 該 中 心 可 在 過 渡 期 內 暫 時 受 理 三 、 四 級 資 質 認 證 的 申 請 。 取 得 三 級 資 質 認 證 的 公 司 將 可 獨 立 承 擔 中 、 小 型 企 業 級 或 合 作 承 擔 大 型 企 業 級 ( 或 相 當 規 模 ) 的 計 算 機 信 息 系 統 建 設 , 而 獲 得 四 級 資 質 認 證 的 公 司 則 可 獨 立 承 擔 小 型 企 業 級 或 合 作 承 擔 中 型 企 業 級 ( 或 相 當 規 模 ) 的 計 算 機 信 息 系 統 建 設 。

黃 志 光 鼓 勵 香 港 的 企 業 踴 躍 參 與 資 質 認 證 計 劃 , 並 好 好 把 握 過 渡 期 的 安 排 , 在 取 得 資 質 認 證 的 資 格 後 , 積 極 參 與 國 內 計 算 機 信 息 系 統 集 成 的 項 目 。

黃 志 光 表 示 , 《 安 排 》 是 一 項 持 續 發 展 的 安 排 , 特 區 政 府 會 繼 續 與 內 地 政 府 和 香 港 業 界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 研 究 在 《 安 排 》 內 加 入 更 多 項 目 , 在 內 地 與 香 港 的 互 惠 互 利 基 礎 上 , 開 拓 更 多 商 機 。

有 關 申 請 詳 情 , 可 瀏 覽 以 下 網 址 : http://www.ogcio.gov.hk/chi/pubpress/cogciosic.htm , 或 聯 絡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辦 公 室 , 電 話 : 2189 2316 , 電 郵 地 址 : si-cert-office@ogcio.gov.hk



- 完 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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