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 有 關 根 據 《 電 子 交 易 條 例 》 ( 第 553 章 ) 向 核 證 機 關 及 證 書 作 出 認 可 的 查 詢 , 請 與 下 列 辦 事 處 聯 絡 :
或 寄 發 電 郵 至 (caro@ogcio.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