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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構 化 系 統 分 析 及 設 計 方 法 ( 版 本 4.2 ) 品 質 控 制 指 引 , 是 四 冊 結 構 化 系 統 分 析 及 設 計 方 法 ( 版 本 4.2 ) 執 行 人 員 手 冊 的 其 中 之 一 , 它 列 出 所 有 結 構 化 系 統 分 析 及 設 計 方 法 主 要 產 品 的 品 質 控 制 要 求 。

本 文 件 為 計 劃 推 行 小 組 , 尤 其 是 計 劃 經 理 及 產 品 覆 檢 人 員 提 供 指 引 , 以 查 核 結 構 化 系 統 分 析 及 設 計 方 法 成 品 的 準 確 性 、 一 致 性 及 相 關 性 。 它 涵 蓋 了 結 構 化 系 統 分 析 及 設 計 方 法 ( 版 本 4.2 ) 文 件 編 製 標 準 內 所 描 述 的 結 構 化 系 統 分 析 及 設 計 方 法 的 成 品 。

本 文 件 就 結 構 化 系 統 分 析 及 設 計 方 法 所 " 輸 出 的 成 品 要 如 何 優 質 " , 提 供 指 引 。

為 方 便 參 考 起 見 , 現 把 部 分 主 要 產 品 的 品 質 控 制 一 覽 表 概 述 如 下 。


數 據 實 體 接 達 矩 陣

核 對 事 項 :

  • 每 個 數 據 實 體 最 少 要 有 一 項 建 立 的 事 件 。
  • 所 有 事 件 最 少 要 對 一 個 數 據 實 體 產 生 「 影 響 」 。
  • 所 有 數 據 實 體 最 少 要 被 一 項 事 件 接 達 或 查 詢 。
  • 「 影 響 」 包 括 建 立 、 修 訂 、 刪 除 、 閱 覽 或 無 。 其 他 影 響 應 詳 加 解 釋 。
  • 保 持 與 其 他 產 品 的 一 致 性

    • 所 有 在 事 件 及 查 詢 目 錄 內 的 事 件 及 查 詢 , 均 應 包 括 在 此 產 品 內 。
    • 所 有 在 所 需 系 統 邏 輯 數 據 結 構 內 的 數 據 實 體 , 均 應 包 括 在 此 產 品 內 。


事 件 及 查 詢 目 錄

核 對 事 項 :

  • 確 定 所 有 事 件 / 查 詢 的 辨 別 代 號 均 是 獨 有 的 。
  • 有 關 的 描 述 確 能 反 映 該 有 關 事 件 / 查 詢 , 如 有 採 用 術 語 , 應 加 以 解 釋 。
  • 保 持 與 其 他 產 品 的 一 致 性
    • 在 數 據 流 程 圖 內 每 項 會 引 致 程 序 對 系 統 數 據 儲 存 處 作 出 修 訂 的 數 據 流 程 , 應 在 事 件 及 查 詢 目 錄 內 最 少 有 一 項 對 應 的 事 件 。
    • 在 所 需 系 統 數 據 流 程 圖 內 各 項 因 時 間 性 而 引 發 的 程 序 , 應 在 事 件 及 查 詢 目 錄 內 有 一 項 對 應 的 事 件 。
    • 需 求 目 錄 的 每 項 查 詢 應 載 列 在 本 目 錄 內 。
    • 所 有 事 件 及 查 詢 應 在 功 能 定 義 內 引 述 。


所 需 系 統 數 據 流 程 圖

核 對 事 項 :

  • 變 量 代 號 應 正 確 列 明 為 所 需 系 統 。
  • 數 據 流 程 圖 是 以 適 當 的 詳 細 程 度 , 來 認 定 所 需 的 功 能 。
  • 每 個 數 據 流 程 均 給 予 名 稱 , 但 一 些 非 常 明 顯 的 , 例 如 數 據 流 程 是 對 數 據 儲 存 處 作 存 取 的 , 則 屬 例 外 。
  • 從 基 本 程 序 輸 出 至 數 據 儲 存 處 已 隱 含 了 數 據 閱 覽 , 所 以 只 需 用 淨 數 據 流 程 予 以 顯 示 。
  • 每 個 程 序 均 有 獨 特 的 代 號 及 程 序 名 稱 。
  • 最 低 層 次 的 程 序 均 在 右 下 角 有 一 星 號 以 作 標 記 。
  • 只 包 括 修 訂 程 序 ; 程 序 名 稱 要 能 反 映 數 據 流 程 由 輸 入 至 輸 出 之 間 的 轉 變 。
  • 不 包 括 查 詢 程 序 , 除 非 這 程 序 是 系 統 的 主 要 活 動 。
  • 在 較 低 層 的 數 據 流 程 圖 內 所 細 分 的 外 在 實 體 及 數 據 儲 存 處 , 應 按 命 名 慣 例 取 名 。
  • 本 身 局 部 的 數 據 儲 存 處 必 須 只 用 於 其 所 屬 的 程 序 內 。
  • 沒 有 以 " M " 為 字 首 命 名 的 人 工 數 據 儲 存 處 。
  • 沒 有 把 實 際 位 置 標 示 在 程 序 方 格 內 。
  • 每 個 外 在 實 體 均 有 獨 特 的 名 稱 , 複 製 品 則 以 左 上 方 的 斜 線 號 加 以 標 示 。
  • 每 個 數 據 儲 存 處 均 有 獨 特 的 代 號 及 名 稱 , 複 製 品 則 以 左 方 的 雙 縱 線 加 以 標 示 。
  • 就 每 個 較 高 層 次 的 程 序 , 每 項 接 連 到 數 據 儲 存 處 、 外 在 實 體 及 其 他 程 序 的 數 據 流 程 , 必 須 推 展 至 較 低 層 次 的 數 據 流 程 圖 加 以 詳 述 。
  • 所 有 數 據 儲 存 處 必 須 有 進 入 的 數 據 流 程 。
  • 所 有 程 序 必 須 有 外 出 的 數 據 流 程 。
  • 保 持 與 其 他 產 品 的 一 致 性
    • 所 有 數 據 儲 存 處 均 在 邏 輯 數 據 儲 存 處 / 數 據 實 體 對 照 表 有 記 錄 , 及 與 邏 輯 數 據 模 型 內 的 一 個 或 多 個 數 據 實 體 有 聯 繫 。
    • 對 於 可 行 性 研 究 計 劃 , 所 需 系 統 數 據 流 程 圖 上 每 個 最 低 層 次 的 程 序 , 能 對 應 一 個 在 功 能 表 上 的 功 能 。
    • 對 於 系 統 分 析 及 設 計 計 劃 , 所 需 系 統 數 據 流 程 圖 上 每 個 最 低 層 次 的 程 序 , 能 對 應 一 個 在 功 能 定 義 上 的 功 能 。


所 需 系 統 數 據 實 體 描 述

核 對 事 項 :

  • 變 量 代 號 應 正 確 列 明 為 所 需 系 統 。
  • 在 第 I 部 分 內 的 描 述 , 應 包 括 數 據 實 體 的 描 述 及 如 有 採 用 術 語 , 應 加 以 解 釋 。
  • 所 有 與 數 據 量 有 關 的 資 料 均 是 合 理 的 ( 例 如 : 就 一 對 一 的 非 強 制 數 據 實 體 的 關 係 來 說 , 主 數 據 實 體 具 體 值 的 數 目 , 必 須 較 詳 細 數 據 實 體 的 數 目 為 大 ) 。
  • 對 於 可 行 性 研 究 的 計 劃 , 在 第 I 及 第 II 部 分 的 數 據 實 體 名 稱 必 須 一 致 。 對 於 系 統 分 析 及 設 計 的 計 劃 , 在 第 I 、 第 II 及 第 III 部 分 的 數 據 實 體 名 稱 必 須 一 致 。
  • 數 據 實 體 的 所 有 數 據 項 目 是 在 數 據 實 體 描 述 的 第 II 部 分 界 定 的 。
  • 所 有 數 據 實 體 均 有 主 關 鍵 碼 。
  • 同 義 字 須 加 以 認 定 ( 不 可 視 作 兩 個 不 同 的 項 目 ) 。
  • 每 個 數 據 項 目 須 有 獨 特 的 名 稱 , 名 稱 必 須 是 單 數 名 詞 。
  • 強 制 的 數 據 項 目 須 被 識 別 出 來 。
  • 對 於 系 統 分 析 及 設 計 的 計 劃 , 所 有 外 鍵 碼 須 經 認 定 , 並 且 在 數 據 實 體 描 述 的 第 III 部 分 ( 數 據 實 體 關 鍵 碼 描 述 ) 界 定 。
  • 對 於 系 統 分 析 及 設 計 的 計 劃 , 所 有 數 據 實 體 是 以 第 三 種 規 格 形 式 表 示 。
  • 保 持 與 其 他 產 品 的 一 致 性 。

    • 在 邏 輯 數 據 結 構 內 的 每 個 實 體 , 均 在 所 需 系 統 實 體 描 述 ( 在 第 I 及 第 II 部 分 ) 中 予 以 描 述 。
    • 對 於 系 統 分 析 及 設 計 的 計 劃 , 所 有 在 邏 輯 數 據 結 構 內 界 定 的 數 據 實 體 之 間 的 關 係 , 應 得 到 在 實 體 描 述 第 III 部 分 內 的 外 鍵 碼 所 支 援 。


所 需 系 統 邏 輯 數 據 結 構

核 對 事 項 :

  • 每 個 數 據 實 體 須 有 獨 特 的 名 稱 , 名 稱 必 須 是 單 數 名 詞 。
  • 對 於 系 統 分 析 及 設 計 的 計 劃 , 多 方 對 多 方 的 關 係 可 使 用 聯 繫 數 據 實 體 來 分 解 , 而 聯 繫 數 據 實 體 須 具 有 意 義 的 命 名 。
  • 對 於 系 統 分 析 及 設 計 的 計 劃 , 具 一 對 一 的 強 制 關 係 的 數 據 實 體 , 應 予 合 併 。
  • 獨 立 存 在 的 數 據 實 體 須 經 仔 細 審 查 , 以 確 定 它 們 實 在 是 必 需 的 。
  • 凡 兩 個 數 據 實 體 由 超 過 一 種 關 係 聯 繫 來 , 所 有 這 些 關 係 均 須 予 以 命 名 。
  • 關 係 的 強 制 性 須 由 虛 線 及 實 線 正 確 地 加 以 辨 明 。
  • 關 係 之 間 的 程 度 須 正 確 地 加 以 標 示 。
  • 對 於 系 統 分 析 及 設 計 的 計 劃 , 只 有 在 詳 細 數 據 實 體 內 不 同 的 數 據 實 體 具 體 值 會 經 由 不 同 路 徑 接 達 時 , 冗 餘 關 係 才 得 以 保 留 。
  • 對 於 系 統 分 析 及 設 計 的 計 劃 , 任 何 雙 'V' 型 結 構 ( 即 兩 個 詳 細 數 據 實 體 擁 有 兩 個 相 同 的 主 實 體 ) 可 以 由 兩 個 方 法 處 理 : 將 兩 個 詳 細 數 據 實 體 合 併 , 或 加 上 一 些 數 據 實 體 。
  • 所 有 在 連 接 於 相 同 專 用 組 別 的 關 係 , 均 有 相 同 的 強 制 性 。
  • 專 用 弧 號 不 會 在 單 一 條 關 係 線 上 加 以 專 用 的 標 示 , 它 只 會 在 一 組 具 有 兩 條 或 以 上 的 關 係 線 上 才 標 示 出 來 。
  • 如 有 超 過 一 組 的 邏 輯 數 據 結 構 專 用 組 別 , 專 用 弧 號 均 會 給 予 獨 特 的 代 號 。
  • 保 持 與 其 他 產 品 的 一 致 性
    • 所 有 數 據 實 體 應 與 所 需 系 統 數 據 流 程 圖 的 一 個 數 據 儲 存 處 聯 繫 , 及 在 所 需 系 統 邏 輯 數 據 儲 存 處 / 數 據 實 體 對 照 表 加 以 證 明 。
    • 在 邏 輯 數 據 結 構 內 的 每 個 數 據 實 體 , 均 應 在 所 需 系 統 數 據 實 體 描 述 內 予 以 描 述 。
    • 對 於 系 統 分 析 及 設 計 的 計 劃 , 所 有 數 據 實 體 之 間 的 關 係 , 應 得 到 在 所 需 系 統 數 據 實 體 描 述 第 III 部 分 內 的 外 鍵 碼 所 支 援 。

如 需 要 更 多 資 料 ,請 聯 絡 enquiry@ogcio.gov.hk 電 郵 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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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隱政策 覆檢日期 : 二○○八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