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 日 资 料  > 一 九 九 九 年  > 通 讯 及 科 技 科  > 刊 物 ( 一 九 九 九 年 )
 
 

提 交 以 供 于 一 九 九 九 年 一 月 十 一 日 参 阅 的 文 件

立 法 会 资 讯 科 技 及 广 播 事 务 委 员 会

电 子 交 易 的 法 律 架 构

    引 言

    本 文 件 向 各 委 员 介 绍 我 们 建 议 就 电 子 交 易 制 定 的 法 律 架 构 。


    背 景

  1. 为 推 动 电 子 贸 易 在 香 港 的 发 展 , 及 协 助 推 行 公 共 服 务 电 子 化 计 划 , 以 联 机 方 式 为 社 会 各 界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 我 们 认 为 有 需 要 建 立 明 确 的 法 律 架 构 , 使 电 子 交 易 在 明 确 和 稳 妥 可 靠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 我 们 建 议 设 立 的 法 律 架 构 十 分 重 要 , 可 以 消 除 公 众 就 电 子 记 录 和 数 码 签 署 在 法 律 上 是 否 得 到 认 可 、 以 电 子 方 式 传 送 的 资 料 能 否 保 密 及 保 持 完 整 无 缺 , 及 以 电 子 方 式 传 递 的 信 息 是 否 真 确 及 不 容 否 定 的 疑 虑 。

  2. 我 们 建 议 在 制 定 上 述 法 律 架 构 时 , 遵 循 下 列 主 要 原 则 -
    ( a ) 该 架 构 应 消 除 进 行 电 子 交 易 的 法 律 障 碍 ;
    ( b ) 该 架 构 应 使 电 子 交 易 在 明 确 及 稳 妥 可 靠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 从 而 加 强 市 民 对 进 行 电 子 交 易 的 信 心 ;
    ( c ) 该 架 构 应 在 科 技 问 题 上 保 持 中 立 , 以 配 合 科 技 的 急 速 发 展 ; 及
    ( d ) 该 架 构 应 尽 量 少 加 规 管 , 以 免 不 必 要 地 窒 碍 了 私 营 机 构 发 展 电 子 贸 易 。

    电 子 交 易 条 例 草 案

    条 例 草 案

  3. 基 于 上 文 第 3 段 所 述 原 则 , 我 们 现 正 草 拟 条 例 草 案 , 以 达 到 下 列 目 的 -
    ( a ) 令 电 子 交 易 中 所 使 用 的 电 子 记 录 及 数 码 签 署 , 与 文 件 交 易 的 记 录 和 签 署 享 有 同 等 的 法 律 地 位 ; 及
    ( b ) 为 设 立 核 证 机 关 作 出 规 定 , 透 过 发 出 数 码 证 书 和 利 用 公 / 私 密 钥 科 技 确 保 电 子 交 易 稳 妥 可 靠 。

    电 子 记 录 及 数 码 签 署

  4. 就 给 予 电 子 记 录 及 数 码 签 署 认 可 的 法 律 地 位 而 言 , 我 们 建 议 上 述 条 例 草 案 采 用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例 委 员 会 的 电 子 贸 易 标 准 法 例 (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 ) 为 蓝 本 , 订 立 下 列 规 定 -
    ( a ) 不 得 纯 粹 因 为 有 关 资 料 是 以 电 子 记 录 方 式 备 存 而 否 定 其 法 律 效 力 ;
    ( b ) 若 法 例 规 定 须 以 书 面 提 供 资 料 , 则 提 交 电 子 记 录 亦 符 合 规 定 ;
    ( c ) 若 法 例 要 求 提 交 或 备 存 资 料 , 则 以 电 子 记 录 方 式 提 交 或 备 存 有 关 资 料 亦 符 合 规 定 ;
    ( d ) 不 得 纯 粹 因 为 电 子 记 录 是 以 电 子 形 式 作 记 录 而 不 准 予 用 作 呈 堂 证 据 ;
    ( e ) 不 得 纯 粹 因 为 有 关 讯 息 是 以 电 子 记 录 方 式 备 存 而 否 定 其 在 订 立 合 约 方 面 的 法 律 效 力 ; 及
    ( f ) 若 法 例 要 求 有 关 人 士 作 出 签 署 , 则 使 用 数 码 签 署 , 亦 符 合 规 定 , 而 数 码 签 署 与 手 写 签 署 具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适 用 在 下 文 第 10 段 的 情 况 下 ) 。

    核 证 机 关

  5. 我 们 建 议 条 例 草 案 应 就 核 证 机 关 的 运 作 订 定 法 律 架 构 , 以 建 立 本 地 的 公 钥 基 础 设 施 , 及 为 进 行 电 子 交 易 提 供 一 个 稳 妥 可 靠 的 环 境 。 无 论 个 人 或 工 商 机 构 , 在 参 予 进 行 电 子 交 易 时 , 凭 着 核 证 机 关 所 发 出 的 数 码 证 书 , 和 使 用 数 码 签 署 及 公 / 私 密 钥 编 码 , 可 确 定 交 易 对 方 的 身 分 、 认 证 所 接 收 的 讯 息 是 否 真 确 、 确 保 电 子 讯 息 保 持 完 整 无 缺 和 不 会 外 泄 , 及 所 传 递 的 讯 息 不 会 被 否 定 。

  6. 为 鼓 励 尽 早 设 立 本 地 的 公 钥 基 础 设 施 , 政 府 会 带 头 提 供 核 证 机 关 服 务 。 香 港 邮 政 署 将 以 非 专 营 的 方 式 ,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年 底 前 提 供 核 证 服 务 。 本 港 核 证 机 关 的 数 目 将 由 市 场 需 求 决 定 。 私 营 机 构 可 因 应 社 会 上 有 关 界 别 的 特 定 需 要 , 自 由 设 立 核 证 机 关 。 遵 照 我 们 尽 量 少 加 规 管 的 原 则 , 及 为 鼓 励 私 营 机 构 采 取 主 动 提 供 核 证 服 务 , 我 们 并 不 建 议 仿 效 某 些 地 区 ( 如 新 加 坡 和 马 来 西 亚 ) 的 做 法 , 在 拟 议 法 律 架 构 下 设 立 任 何 形 式 的 强 制 性 领 牌 规 定 。

  7. 不 过 , 为 保 障 消 费 者 利 益 、 增 加 用 者 对 电 子 交 易 的 信 心 , 我 们 建 议 实 行 一 套 制 度 让 核 证 机 关 以 自 愿 形 式 向 政 府 申 请 认 可 。 这 套 制 度 亦 有 助 本 地 公 钥 基 础 设 施 在 运 作 上 达 至 互 相 配 合 。 我 们 建 议 政 府 认 可 的 核 证 机 关 ,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
    ( a ) 其 可 靠 程 度 已 达 至 政 府 认 可 的 水 平 ; 及
    ( b ) 在 操 作 上 采 用 共 通 及 开 放 的 标 准 , 确 保 在 本 地 建 立 的 公 钥 基 础 设 施 下 , 可 与 其 他 认 可 的 核 证 机 关 互 相 配 合 运 作 。

  8. 核 证 机 关 如 欲 在 上 述 的 自 愿 制 度 下 向 政 府 申 请 认 可 , 必 须 遵 循 以 下 规 定 ( 这 些 规 定 将 纳 入 建 议 的 条 例 草 案 内 ) -
    ( a ) 公 布 核 证 工 作 守 则 , 清 楚 说 明 核 证 机 关 向 用 户 发 出 数 码 证 书 的 程 序 ;
    ( b ) 提 供 核 证 机 关 服 务 时 采 用 稳 妥 可 靠 的 系 统 设 施 ;
    ( c ) 聘 用 获 认 可 的 电 脑 保 安 专 业 人 员 , 每 年 就 所 提 供 的 核 证 机 关 服 务 进 行 审 计 ; 及
    ( d ) 遵 守 政 府 所 发 出 的 业 务 守 则 。

    若 核 证 机 关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 政 府 可 撤 回 已 发 出 的 认 可 。 透 过 上 述 制 度 , 消 费 者 可 自 行 评 估 个 别 核 证 机 关 的 可 靠 程 度 , 及 根 据 有 关 资 料 选 择 合 适 的 核 证 服 务 。

  9. 为 鼓 励 核 证 机 关 在 建 议 的 制 度 下 向 政 府 申 请 认 可 , 我 们 将 在 建 议 的 条 例 草 案 中 订 明 , 条 例 草 案 内 所 载 有 关 承 认 数 码 签 署 的 法 律 效 力 的 条 文 ( 见 上 文 第 5(f) 段 ) , 将 只 适 用 经 由 认 可 核 证 机 关 发 出 的 数 码 证 书 所 作 的 数 码 签 署 。 此 外 , 我 们 会 按 照 国 际 上 的 惯 常 做 法 , 制 订 法 例 条 文 , 容 许 认 可 核 证 机 关 为 其 发 出 的 数 码 证 书 建 议 设 定 一 个 承 担 上 限 , 并 阐 明 该 机 关 就 其 发 出 的 数 码 证 书 而 须 负 上 的 责 任 不 会 超 逾 指 定 的 承 担 上 限。

  10. 至 于 没 有 向 政 府 申 请 认 可 , 因 而 不 受 建 议 中 的 法 律 规 定 规 管 的 核 证 机 关 及 其 客 户 , 将 以 普 通 法 原 则 为 法 律 依 据 , 提 供 及 获 取 核 证 服 务 。

    其 他 事 项

  11. 我 们 亦 将 会 在 建 议 的 法 律 架 构 内 , 就 保 密 责 任 及 防 止 提 供 虚 假 资 料 两 方 面 , 订 立 一 般 性 的 条 文 。 我 们 亦 会 相 应 修 订 有 关 法 例 , 以 便 香 港 邮 政 署 提 供 核 证 机 关 服 务 及 以 商 业 原 则 订 定 收 费 。

    谘 询 资 讯 基 建 谘 询 委 员 会

  12. 我 们 已 就 建 议 制 定 的 电 子 交 易 法 律 架 构 征 询 资 讯 基 建 谘 询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 该 委 员 会 支 持 上 述 建 议 架 构 。

    下 一 步 工 作

  13. 我 们 现 正 根 据 本 文 件 所 建 议 的 法 律 架 构 草 拟 电 子 交 易 条 例 草 案 。 我 们 拟 于 一 九 九 九 年 上 半 年 内 将 该 草 案 提 交 立 法 会 审 议。


    资 讯 科 技 及 广 播 局
    一 九 九 九 年 一 月



  页首top
  2003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覆检日期 :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