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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 制 订 电 子 交 易 法 律 架 构


一 九 九 九 年 七 月 九 日

政 府 将 于 七 月 十 四 日 向 立 法 会 提 交 《 电 子 交 易 条 例 草 案 》 , 以 设 立 清  的 法 律 架 构 , 鼓 励 于 香 港 广 泛 进 行 电 子 交 易 。

条 例 草 案 建 议 给 予 电 子 交 易 中 所 使 用 的 电 子 纪 录 及 数 码 签 署 等 同 文 件 交 易 的 纪 录 和 签 署 的 法 律 地 位 。 此 外 , 政 府 亦 建 议 为 鼓 励 在 香 港 设 立 核 证 机 关 及 就 核 证 机 关 的 运 作 制 订 合 适 架 构 , 藉 此 确 保 电 子 交 易 稳 妥 可 靠 。

资 讯 科 技 及 广 播 局 发 言 人 说 : 「 电 子 贸 易 被 广 泛 视 为 未 来 经 济 发 展 的 动 力 。 《 电 子 交 易 条 例 草 案 》 会 提 供 一 个 明 确 及 稳 妥 的 环 境 供 进 行 电 子 交 易 , 对 推 动 香 港 发 展 成 为 一 个 资 讯 社 会 非 常 重 要 。 草 拟 该 法 例 是 资 讯 科 技 及 广 播 局 去 年 十 一 月 公 布 的 「 数 码 21 新 纪 元 」 资 讯 科 技 策 略 下 的 一 项 主 要 措 施 。 」

政 府 在 草 拟 草 案 给 予 电 子 纪 录 及 数 码 签 署 法 律 承 认 时 , 参 照 了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例 委 员 会 的 电 子 贸 易 标 准 法 例 (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 。

「 我 们 的 政 策 目 标 是 鼓 励 广 泛 采 用 电 子 交 易 , 但 我 们 亦 明 白 到 某 些 类 别 的 交 易 , 由 于 其 性 质 庄 严 、 重 要 、 复 杂 , 又 或 由 于 其 他 因 素 , 目 前 较 宜 以 传 统 方 式 进 行 。 」

发 言 人 表 示 , 在 考 虑 这 些 因 素 后 , 政 府 在 拟 议 法 例 加 入 以 下 条 文 :

  • 遗 嘱 、 信 托 、 法 定 声 明 、 誓 章 、 授 权 书 、 法 庭 命 令 、 手 令 、 汇 票 、 有 关 土 地 或 楼 宇 交 易 的 文 件 或 文 书 等 文 件 类 别 均 获 豁 免 , 不 受 拟 议 法 例 内 的 有 关 条 文 影 响 ;

  • 设 立 一 个 机 制 , 藉 附 属 法 例 豁 免 一 些 指 定 的 法 律 规 则 , 使 这 些 法 律 规 则 不 受 拟 议 法 例 内 的 有 关 条 文 影 响 ;

  • 豁 免 司 法 程 序 , 使 这 些 程 序 不 受 拟 议 法 例 内 的 有 关 条 文 影 响 , 而 制 定 法 庭 规 则 的 主 管 当 局 有 权 当 有 关 的 法 庭 / 审 裁 处 可 以 接 受 电 子 资 讯 时 撤 销 有 关 豁 免 ; 及

  • 设 立 一 个 机 制 , 就 在 某 些 法 律 规 则 下 可 接 受 提 交 电 子 资 讯 的 情 况 , 视 乎 需 要 规 定 这 些 电 子 资 讯 必 须 按 指 定 的 规 格 及 程 序 提 交 。

发 言 人 指 出 , 为 了 消 除 公 众 对 于 电 子 交 易 是 否 安 全 稳 妥 及 是 否 有 明 确 依 据 的 疑 虑 , 政 府 将 会 透 过 设 立 核 证 机 关 建 立 一 个 本 地 的 公 开 密 码 匙 基 础 建 设 , 率 先 由 香 港 邮 政 以 非 专 营 形 式 , 在 今 年 年 底 前 开 始 提 供 公 共 核 证 服 务 。

他 解 释 说 : 「 将 来 , 无 论 个 人 或 商 号 , 在 进 行 电 子 交 易 时 , 将 可 利 用 核 证 机 关 所 发 出 的 数 码 证 书 和 透 过 使 用 数 码 签 署 及 公 开 / 私 人 密 码 匙 加 密 科 技 , 以 确 定 交 易 的 另 一 方 的 身 分 、 核 实 所 接 收 的 讯 息 是 否 真 确 、 确 保 电 子 讯 息 完 整 无 缺 和 不 会 外 泄 , 以 及 保 障 在 进 行 电 子 交 易 后 双 方 必 须 确 认 曾 进 行 交 易 。 」

除 香 港 邮 政 外 , 私 营 机 构 亦 可 因 应 社 会 的 需 要 , 在 香 港 自 由 设 立 核 证 机 关 。 为 保 障 消 费 者 利 益 , 政 府 将 实 行 一 套 自 愿 申 请 认 可 的 制 度 , 让 稳 妥 可 靠 的 核 证 机 关 向 资 讯 科 技 署 署 长 申 请 认 可 。 透 过 这 套 认 可 制 度 , 消 费 者 可 根 据 有 关 资 料 选 择 合 适 的 核 证 服 务 。

发 言 人 说 : 「 为 鼓 励 核 证 机 关 在 拟 议 的 自 愿 申 请 认 可 的 制 度 下 向 政 府 申 请 认 可 , 我 们 在 拟 议 法 例 内 订 明 , 有 关 承 认 数 码 签 署 具 法 律 效 力 的 条 文 , 只 适 用 于 由 政 府 认 可 核 证 机 关 发 出 的 认 可 证 书 所 提 供 的 数 码 签 署 。 」

「 此 外 , 我 们 亦 仿 效 其 他 地 方 的 做 法 , 制 订 法 例 条 文 , 容 许 认 可 核 证 机 关 在 指 定 情 况 下 为 其 发 出 的 认 可 证 书 所 须 承 担 的 责 任 设 定 限 额 , 但 所 涉 及 的 核 证 机 关 必 须 已 履 行 其 在 拟 议 法 例 下 的 责 任 , 同 时 并 无 在 疏 忽 等 情 况 下 行 事 。 」

他 说 : 「 我 们 认 为 这 些 措 施 对 于 在 香 港 推 动 发 展 公 开 密 码 匙 基 础 建 设 及 鼓 励 成 立 核 证 机 关 非 常 重 要 。 」

《 电 子 交 易 条 例 草 案 》 已 刊 登 于 今 日 ( 星 期 五 ) 的 政 府 宪 报 。



- 完 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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