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互 联 网 域 名 及 互 联 网 规 约 地 址 公 众 谘 询
二 ○ ○ ○ 年 六 月 五 日
政 府 今 日 ( 六 月 五 日 ) 就 香 港 互 联 网 域 名 及 互 联 网 规 约 地 址 的 管 理 及 编 配 安 排 , 发 表 谘 询 文 件 。
资 讯 基 建 谘 询 委 员 会 于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月 成 立 一 个 专 责 小 组 , 负 责 检 讨 香 港 有 关 互 联 网 域 名 及 互 联 网 规 约 地 址 的 管 理 及 编 配 安 排 , 并 就 制 定 一 套 最 符 合 本 港 需 要 的 安 排 和 架 构 作 出 建 议 。
在 今 日 举 行 的 记 者 会 上 , 专 责 小 组 主 席 高 锟 教 授 表 示 : 「 我 们 在 检 讨 过 程 中 , 已 经 详 细 研 究 香 港 现 行 的 安 排 , 以 及 其 他 经 济 体 系 的 作 业 模 式 , 包 括 澳 洲 、 新 加 坡 、 日 本 、 英 国 、 中 国 、 台 湾 、 加 拿 大 和 芬 兰 。 我 们 亦 参 考 了 互 联 网 域 名 及 规 约 编 号 指 配 组 织 所 制 定 的 措 施 及 采 取 的 方 向 」 。
「 专 责 小 组 于 上 月 完 成 有 关 的 检 讨 , 资 讯 基 建 谘 询 委 员 会 已 接 纳 小 组 的 建 议 , 并 进 行 公 众 谘 询 。 」
高 锟 教 授 指 出 , 专 责 小 组 提 出 的 建 议 包 括 :
- 应 成 立 一 个 由 各 界 人 士 组 成 的 新 的 决 策 及 行 政 机 构 , 负 起 管 理 全 港 互 联 网 域 名 的 责 任 ;
- 应 提 高 「 .hk 」 域 名 登 记 制 度 的 弹 性 , 例 如 : 公 司 及 机 构 应 获 准 在 「 .hk 」 之 下 登 记 超 过 一 个 域 名 、 以 「 .hk 」 结 尾 的 域 名 原 则 上 于 具 备 充 分 理 由 时 可 进 行 转 让 , 这 类 域 名 在 香 港 得 以 个 人 名 义 进 行 登 记 ; 及
- 可 能 需 要 制 订 法 庭 以 外 解 决 争 议 的 机 制 , 以 加 强 解 决 因 域 名 引 起 的 争 议 的 行 政 措 施 。
现 时 , 大 学 联 合 电 脑 中 心 辖 下 的 香 港 网 络 资 讯 中 心 是 唯 一 的 组 织 , 为 「 .hk 」 顶 级 域 名 下 的 二 级 域 名 ( 即 「 .com.hk 」 、 「 .org.hk 」 、 「 .net.hk 」 、 「 .edu.hk 」 及 「 .gov.hk 」 ) 提 供 登 记 服 务 。 香 港 网 络 资 讯 中 心 就 登 记 新 域 名 或 更 改 现 有 域 名 的 每 宗 申 请 收 取 一 次 过 200 元 的 费 用 。 只 有 那 些 已 在 本 港 公 共 注 册 处 注 册 的 组 识 , 才 有 资 格 申 请 域 名 登 记 。 每 间 机 构 只 可 登 记 一 个 域 名 , 及 不 得 以 个 人 名 义 进 行 登 记 。 截 至 二 ○ ○ ○ 年 四 月 为 止 , 本 港 约 有 37000 个 以 「 .hk 」 结 尾 的 域 名 , 而 新 增 的 申 请 则 每 月 超 过 2,000 宗 。
目 前 , 香 港 网 络 资 讯 中 心 并 没 有 参 与 互 联 网 规 约 地 址 的 分 配 事 宜 。 Asia Pacific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re (APNIC) 在 香 港 的 成 员 主 要 是 互 联 网 服 务 供 应 商 , 他 们 是 从 APNIC 直 接 取 得 互 联 网 规 约 地 址 , 再 分 发 给 香 港 规 模 较 小 的 互 联 网 服 务 供 应 商 及 最 终 用 户 。
身 兼 专 责 小 组 成 员 的 资 讯 科 技 署 署 长 刘 锦 洪 解 释 , 建 议 成 立 的 新 机 构 将 负 起 管 理 全 港 互 联 网 域 名 的 责 任 , 该 机 构 应 为 一 个 非 牟 利 及 非 法 定 的 团 体 , 以 收 费 方 式 公 开 招 收 对 互 联 网 发 展 有 兴 趣 的 会 员 , 对 象 包 括 互 联 网 服 务 供 应 商 、 商 界 、 学 术 界 、 政 府 及 其 他 机 构 以 至 个 别 人 士 。
他 说 : 「 该 机 构 将 以 财 政 自 给 的 方 式 运 作 , 经 费 可 来 自 会 费 及 域 名 登 记 费 用 。 」
在 域 名 登 记 处 职 能 方 面 , 刘 锦 洪 表 示 专 责 小 组 认 为 政 府 应 接 管 「 .gov.hk 」 域 名 的 登 记 工 作 , 大 学 联 合 电 脑 中 心 则 继 续 提 供 「 .edu.hk 」 。 至 于 「 .com.hk 」 、 「 .org.hk 」 及 「 .net.hk 」 域 名 登 记 服 务 提 供 者 可 透 过 代 理 机 构 ( 例 如 互 联 网 服 务 供 应 商 ) 以 分 担 部 份 例 行 登 记 工 作 。
目 前 APNIC 把 互 联 网 规 约 地 址 直 接 分 配 给 香 港 , 这 方 面 的 管 理 及 编 配 的 安 排 一 直 运 作 良 好 , 并 且 得 到 香 港 的 互 联 网 服 务 供 应 商 及 其 他 有 关 组 织 接 受 。 专 责 小 组 认 为 应 继 续 维 持 这 些 安 排 。
刘 锦 洪 续 说 , 为 了 尽 量 减 少 侵 占 互 联 网 域 名 的 机 会 , 专 责 小 组 认 为 可 就 著 名 的 名 称 、 国 家 名 称 、 国 际 商 标 及 品 牌 名 称 等 , 制 定 预 留 名 单 。 制 定 名 单 时 可 参 考 其 他 地 方 网 络 资 讯 中 心 所 制 定 的 类 似 名 单 。
公 众 谘 询 为 期 六 周 , 如 对 谘 询 文 件 有 任 何 意 见 , 可 于 二 ○ ○ ○ 年 七 月 十 六 日 或 之 前 , 以 下 列 任 何 一 种 方 式 , 向 资 讯 科 技 署 提 出 :
邮 寄 : 香 港 湾 仔 港 湾 道 6 - 8 号 瑞 安 中 心 8 楼
传 真 : 2189 2525
电 子 邮 址 : digi21@itsd.gcn.gov.hk
谘 询 文 件 已 上 载 至 数 码 廿 一 新 纪 元 网 页 ( www.digital21.gov.hk ) , 以 及 政 府 资 讯 中 心 ( www.info.gov.hk ) 、 资 讯 科 技 及 广 播 局 ( www.info.gov.hk/itbb ) 和 资 讯 科 技 署 ( www.info.gov.hk/itsd ) 的 网 页 。 印 刷 文 本 已 在 各 区 民 政 事 务 处 派 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