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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法 会 十 四 题 : 处 理 滥 发 传 真 及 电 邮 问 题 的 规 管 措 施


以 下 为 今 日 ( 六 月 十 一 日 ) 在 立 法 会 会 议 上 单 仲 偕 议 员 的 提 问 和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长 唐 英 年 的 书 面 答 覆 :

问 题 :

据 悉 , 澳 洲 全 国 资 讯 经 济 办 公 室 于 本 年 四 月 公 布 一 项 滥 发 电 邮 对 社 会 影 响 的 研 究 报 告 。 报 告 指 出 , 滥 发 电 邮 带 来 各 项 负 面 影 响 , 包 括 引 致 生 产 力 和 互 联 网 频 宽 的 损 失 、 散 播 色 情 物 品 、 网 上 诈 骗 及 洗 黑 钱 活 动 等 。 就 此 , 澳 洲 政 府 将 立 例 规 管 滥 发 电 邮 的 行 为 。 英 国 政 府 亦 拟 修 订 法 例 , 规 管 个 人 电 邮 地 址 资 料 的 使 用 方 法 。 政 府 于 去 年 四 月 及 五 月 回 应 本 人 的 质 询 时 表 示 , 电 讯 管 理 局 正 检 讨 于 一 九 九 九 年 七 月 颁 布 有 关 滥 发 传 真 的 " 给 传 真 广 告 发 送 人 的 指 引 " 的 成 效 , 以 及 正 联 同 个 人 资 料 私 隐 专 员 公 署 与 香 港 互 联 网 供 应 商 协 会 检 讨 该 协 会 于 二 ○ ○ ○ 年 二 月 发 出 的 " 防 止 滥 发 电 邮 守 则 " 的 成 效 , 以 决 定 是 否 需 要 立 法 规 管 滥 发 传 真 及 电 邮 。 就 此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

( 一 ) 现 时 哪 些 国 家 和 地 区 已 有 或 打 算 规 管 滥 发 传 真 及 电 邮 ;

( 二 ) 有 否 进 行 类 似 澳 洲 进 行 的 研 究 , 以 评 估 滥 发 传 真 及 电 邮 对 本 港 经 济 及 社 会 有 何 影 响 ; 若 有 , 研 究 结 果 为 何 ; 及

( 三 ) 检 讨 " 给 传 真 广 告 发 送 人 的 指 引 " 及 " 防 止 滥 发 电 邮 守 则 " 的 工 作 进 展 , 以 及 会 否 公 布 有 关 检 讨 报 告 ?

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 一 ) 各 个 国 家 均 采 取 不 同 规 管 措 施 处 理 滥 发 传 真 及 电 邮 的 问 题 。 美 国 、 英 国 及 日 本 为 此 制 定 特 订 的 法 例 。 美 国 及 英 国 的 法 例 对 滥 发 传 真 及 电 邮 作 出 规 管 , 而 日 本 只 规 管 滥 发 电 邮 。

( 二 ) 虽 然 我 们 并 无 进 行 类 似 澳 洲 的 详 细 研 究 , 但 我 们 已 密 切 监 察 本 港 滥 发 传 真 及 电 邮 的 情 况 。 我 们 知 道 受 惠 于 香 港 低 廉 的 电 讯 成 本 和 传 真 机 及 个 人 电 脑 / 流 动 电 话 的 高 渗 透 率 , 不 少 中 小 型 企 业 利 用 传 真 及 电 邮 宣 传 及 推 广 本 身 或 其 客 户 的 业 务 。 如 果 这 些 活 动 不 适 当 地 进 行 , 会 对 接 收 人 造 成 滋 扰 。 滥 发 传 真 亦 会 耗 用 接 收 人 的 纸 张 , 招 致 额 外 的 费 用 。 另 一 方 面 , 我 们 必 须 确 保 任 何 规 管 措 施 不 会 阻 碍 合 法 经 营 业 务 的 发 展 。

( 三 ) 电 讯 管 理 局 ( 电 讯 局 ) 于 二 ○ ○ 一 年 八 月 委 托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调 查 本 港 市 民 对 滥 发 传 真 问 题 的 意 见 , 作 为 检 讨 电 讯 局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发 出 的 指 引 的 一 部 分 。 所 得 意 见 颇 为 分 歧 , 3 3 . 1 % 的 受 访 者 认 为 现 行 的 行 政 措 施 能 有 效 处 理 这 问 题 , 但 3 1 % 持 不 同 意 见 。 鉴 于 调 查 的 结 果 , 电 讯 局 认 为 有 需 要 进 一 步 研 究 一 系 列 可 行 措 施 以 处 理 这 问 题 , 包 括 制 定 法 例 及 加 强 现 有 的 指 引 / 实 务 守 则 。 电 讯 局 现 正 研 究 此 等 问 题 , 并 谘 询 业 界 及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的 意 见 。

二 ○ ○ 三 年 六 月 十 一 日 ( 星 期 三 )



- 完 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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