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 ○ 六 年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立 法 会 十 四 题 : 涉 及 个 人 资 料 的 外 判 资 讯 科 技 项 目
以 下 为 今 日 ( 四 月 二 十 六 日 ) 在 立 法 会 会 议 上 马 力 议 员 的 提 问 和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长 王 永 平 的 书 面 答 覆 :
问 题 :
关 于 政 府 部 门 和 法 定 机 构 外 判 资 讯 科 技 项 目 的 事 宜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
( 一 ) 在 过 去 三 年 外 判 的 项 目 中 , 承 办 商 或 其 雇 员 曾 接 触 市 民 个 人 资 料 的 项 目 的 详 情 , 包 括 委 聘 的 部 门 / 机 构 、 承 办 商 的 名 称 , 以 及 涉 及 的 个 人 资 料 的 类 别 ; 及
( 二 ) 有 关 的 政 府 部 门 及 法 定 机 构 如 何 监 察 其 承 办 商 遵 从 政 府 的 资 讯 保 安 政 策 和 指 引 、 过 去 三 年 曾 发 现 承 办 商 违 反 有 关 政 策 或 指 引 的 个 案 数 字 , 以 及 这 些 个 案 的 详 情 和 处 理 的 结 果 ?
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 一 ) 政 府 部 门 和 法 定 机 构 提 供 的 资 料 显 示 , 在 过 去 三 年 , 有 6 8 个 外 判 项 目 , 其 承 办 商 或 其 雇 员 可 接 触 市 民 的 个 人 资 料 。 有 关 项 目 的 委 聘 部 门 / 机 构 、 承 办 商 的 名 称 , 以 及 涉 及 的 个 人 资 料 的 类 别 载 于 附 录 (510KB) 。
( 二 ) 在 监 察 承 办 商 遵 从 政 府 的 资 讯 保 安 要 求 方 面 , 政 府 部 门 已 采 取 多 项 措 施 , 包 括 核 实 承 办 商 呈 递 有 关 保 安 文 件 和 程 序 、 透 过 承 办 商 提 供 管 理 滙 报 和 营 运 报 告 以 便 作 出 监 察 , 以 及 定 期 进 行 风 险 评 估 和 审 计 以 确 保 水 准 。 根 据 资 讯 保 安 政 策 和 指 引 的 规 定 , 部 门 并 需 要 订 立 有 关 措 施 以 确 保 担 任 职 能 及 监 察 的 角 色 能 够 清 悉 分 界 。
根 据 政 府 部 门 和 法 定 机 构 提 供 的 资 料 显 示 , 在 过 去 三 年 , 并 无 确 定 个 案 涉 及 资 讯 服 务 承 办 商 违 反 有 关 政 策 或 指 引 。
至 于 早 前 有 关 投 诉 警 方 独 立 监 察 委 员 会 ( 警 监 会 ) 秘 书 处 涉 嫌 泄 露 个 人 资 料 一 事 , 警 监 会 已 于 二 ○ ○ 六 年 四 月 八 日 就 事 件 发 表 报 告 。 该 报 告 并 未 就 有 关 的 服 务 承 办 商 的 责 任 作 出 结 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