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寻目录
语言目录
流动式目录
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
01-03-2017

立法会十题:政府向资讯及通讯科技公司提出披露及移除资料的要求


以下为今日(三月一日)在立法会会议上莫乃光议员的提问和创新及科技局局长杨伟雄的书面答复:

问题:

根据七间国际资讯及通讯科技公司(即谷歌、雅虎、微软、苹果、Facebook、Twitter及Verizon)分别发表的资讯公开报告,这些公司在二○一六年上半年共接获香港政府提出712次披露其用户资料的要求,较之前半年增加15%。特别是Facebook,在二○一六年上半年接获破纪录的190次要求,较之前半年的113次要求上升68%,亦较二○一三年上半年的一次要求增加许多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在二○一五年至二○一六年的每半年,政府向资讯及通讯科技公司提出披露资料要求的以下详情(按政府部门以表分项列出有关资料):

(i)涉及的资讯及通讯科技公司总数;

(ii)涉及的资讯及通讯科技公司的名称及类别(例如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器材生产商、社交媒体及搜寻器);

(iii)提出的要求总数;

(iv)涉及的用户帐户总数;

(v)要求披露的资料类别(例如用户名称、互联网规约地址及联络方法)及有关的要求的数目各有多少;

(vi)要求披露的资料性质(即通讯的元资料及/或内容)及有关的要求的数目各有多少;

(vii)提出有关要求的原因(例如侦查案件、执法及其他原因)及有关的要求的数目各有多少;

(viii)根据法庭命令而提出的要求数目;

(ix)要求获受理的数目;及

(x)要求不获受理的原因(例如有关要求并非按法庭命令提出、未有提供适当法律文件、理据不充分、不符合资讯及通讯科技公司的政策及其他原因)及有关的要求的数目各有多少;

如不能提供这些资料,原因为何;

(二)在二○一五年至二○一六年的每半年,政府向资讯及通讯科技公司提出移除资料要求的以下详情(按政府部门以表分项列出有关资料):

(i)涉及的资讯及通讯科技公司总数;

(ii)涉及的资讯及通讯科技公司的名称及类别;

(iii)提出的要求总数;

(iv)要求移除的资料数量;

(v)涉及的资料类别(例如影片、文字、图像)及有关的要求的数目各有多少;

(vi)涉及的资料性质(例如不雅内容、违法广告、侵犯版权及虚假资料)及有关的要求的数目各有多少;

(vii)提出有关要求的原因(例如调查投诉、执法及其他原因);

(viii)根据法庭命令而提出的要求数目;

(ix)要求获受理的数目;及

(x)要求不获受理的原因;

如不能提供这些资料,原因为何;

(三)政府向Facebook提出披露资料的要求数目自二○一三年以来持续上升的原因为何;

(四)政府向资讯及通讯科技公司提出披露及移除资料要求的法律依据及考虑因素,并列出有关的条例、内部指引及实务守则;及

(五)政府有否计划改善其提出上述要求的程序,并增加政府这方面做法的透明度,例如(i)成立独立委员会检讨相关做法、(ii)参考以业界为主导的良好作业模式,制订提出该等要求的指引,以及(iii)每半年公布政府部门及执法机关提出该等要求的报告;如没有计划,原因为何?

答复:

主席:

就问题的五个部分,经谘询有关政策局及部门后,现回复如下:

(一)、(二)及(三)在二○一五年至二○一六年的每半年,政府向资讯及通讯科技公司(包括Facebook)提出披露资料及移除资料要求的详情,分别载列于附表一及附表二。

(四)及(五)各政府部门与执法机关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如须向有关人士/机构(包括资讯及通讯科技公司)要求提供资料或作出配合,主要是涉及防止及侦查罪行以及执行法例。他们会按照与职务相关的法例、既定的程序或守则行事,包括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规定及有关的守则/指引,在确保于执行职务上有必要时,才提出有关要求。

上述机制和指引一直运作良好并行之有效,我们现时没有计划作出更改。

- 完 -

立法会十题附表一

立法会十题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