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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

申请认可

根据《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下称「《条例》」),就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种情况申请认可者,须向政府资讯科技总监(下称「总监」)提交申请:

  • 申请成为认可核证机关;或
  • 申请将认可核证机关的认可续期;以及/或
  • 申请证书的认可。
申请人须填妥申请表格,并提供《填写表格须知》所指明的资料详情及文件。

(就《填写表格须知》第2(ix)段提及的评估报告而言,该报告须载有一项评估,说明核证机关是否有能力遵守《条例》及《认可核证机关业务守则》(下称「《业务守则》」)的条文(《业务守则》附录2第1段载明了这些条文)。评估报告须由总监确认的合资格人士拟备(请参阅以下段落)。

有关申请认可的详情,请参阅以下连结:

申请确认拟备评估报告的人为合资格人士(即评估人)

核证机关须向总监提出申请,以确认其拟聘用负责拟备《条例》第20(3)(b)、第27(5A)(b)、第43(1)(a)或第43A(1)(c)条规定的评估报告的人为合资格人士,并须向总监提交申请所需的文件及资讯。《业务守则》第12条载列了有关人士须具备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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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申请

申请人可透过亲身递交或邮寄/传真/电邮方式,把申请表格及相关文件送达以下地址-
 
亲身递交或邮寄 香港黄竹坑业勤街二十三号
The Hub十七楼
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
核证机关认可办事处
传真号码 (852) 2802 4549
电邮地址 caro@ogcio.gov.hk

以电子方式提交的申请可按以下规格提交:-

  1. 如以数码签署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请将之发送到本办事处指定的电邮地址(caro@ogcio.gov.hk);或
  2. 如以唯读光碟、唯读型数码多功能光碟或通用串列汇流排(USB)大量储存装置的方式提交,请将之送交香港黄竹坑业勤街二十三号The Hub十七楼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核证机关认可办事处收。
注意:申请认可所须递交的文件有部分(例如法定声明)不能以电子方式提交,因为该等文件获豁除纳入《条例》的适用范围(详情参阅《条例》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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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费用

以下为《电子交易(费用)规例》(第553A章)所指明的费用资料。
  须缴付费用的申请 费用
1. 申请成为认可核证机关/申请将认可核证机关的认可续期 港币28,450元
2. 申请认可个别证书或认可某类型、类别或种类的证书:  
 
  • 如申请是与成为认可核证机关/将认可核证机关的认可续期的申请同时提出
港币2,850元
 
  • 如申请并不是与成为认可核证机关/将认可核证机关的认可续期的申请同时提出
港币6,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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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处理申请的服务承诺

以下有关处理《条例》认可申请的服务承诺,是根据以下两项假设制订:
  1. 申请人已递交申请所需的一切详情及文件,而该等详情及文件均资料齐备和井井有条;以及
  2. 有关申请并无涉及令服务承诺不能兑现的特别问题。
  申请类别 服务承诺
i. 审批有关确认拟备《条例》第20(3)b、第27(5A)(b)、第43(1)(a)及第43A(1)(c)条规定的核证机关评估报告的人为合资格人士的申请:
  • 总监认为有关人士所属的专业团体或协会符合《认可核证机关业务守则》第12.5段载列的规定。
3星期
ii. 审批有关成为认可核证机关的申请(包括同时提出的证书认可申请)。 4星期
iii. 审批有关将认可核证机关的认可续期的申请(包括同时提出的证书认可申请)。 4星期
iv. 审批有关证书认可的申请(该申请并不是与成为认可核证机关或将认可核证机关的认可续期的申请同时提出)。 3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