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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

引言

政府致力提供所需基建以推动数码经济,其中一项基建为支援安全电子交易的法律架构。于2000年1月制定的《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下称「条例」)为电子纪录及电子签署的认可提供法律架构,并赋予电子纪录及电子签署跟纸张文件上的纪录和签署同等的法律地位。政府亦根据条例设立了核证机关自愿认可计划,以加强公众对电子交易的信心。

(注:就不涉及政府单位的电子交易而言,任何形式的电子签署,只要可靠恰当并获签署的接受人认同,便符合法律上的签署规定。就涉及政府单位的电子交易而言,数码签署符合法律上的签署规定。)

以下是条例的主要条文:

  1. 第5条规定,凡任何法律规则规定资讯须是书面形式或以书面形式提供,或准许资讯可以是书面形式或以书面形式提供,则使用电子纪录即属符合该规则;
  2. 第5A条规定,凡附表3所列的任何法定条文下的法律规则规定须向或准许向某人送达文件,则以电子纪录形式将文件送达该人,不论有关条文有否指明送达文件的方式,即属符合该规则。而如有关条文订明,须向或准许向某人送达的文本,其数量多于一份,则以有关形式送达该文件的单一份文本,即属足够;[注: 2024年1月修订条文]
  3. 第6(1)条规定,凡任何法律规则规定须由任何人在某文件签署,而该人及将会获提供该签署的人均非政府单位或代表任何政府单位行事,则该人的电子签署即属符合该规定;
  4. 第6(1A)条规定,凡任何法律规则规定须由任何人在某文件签署,而该人及将会获提供该签署的人(或其中一人)是政府单位或代表某政府单位行事,则该人的数码签署即属符合该规定;
  5. 第7条规定,凡任何法律规则规定某些资讯须以其原状出示或保留,则以电子纪录形式出示或保留该等资讯即属符合该规定;以及
  6. 第8条规定,凡任何法律规则规定某些资讯须予保留,则保留该电子纪录即属符合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