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目錄
語言目錄
流動式目錄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

有關資訊科技方面的措施

(一)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 (自2016年6月1日起在《服務貿易協議》實施)

《服務貿易協議》涵蓋和歸納《安排》及其所有補充協議以及《關於內地在廣東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內有關服務貿易開放的承諾。

跨境服務開放措施(正面清單)

部門或分部門

1. 商務服務

B. 計算機及相關服務

  • 與計算機硬件安裝有關的諮詢服務(CPC841)
  • 軟件執行服務(CPC842)
  • 數據處理服務(CPC843)
  • 數據庫服務(CPC844,網絡運營服務和增值電信業務除外)
  • 其他(CPC845+849)
具體承諾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前海、橫琴試點提供跨境數據庫服務。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對商業存在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負面清單)

部門: 1. 商務服務
分部門: B. 計算機及相關服務
  • 與計算機硬件安裝有關的諮詢服務(CPC841)
  • 軟件執行服務(CPC842)
  • 數據處理服務(CPC843)
  • 數據庫服務(CPC844,網絡運營服務和增值電信業務除外)
  • 其他(CPC845+849)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實行國民待遇。

有關《服務貿易協議》的詳情,請參閱工業貿易署網頁: (https://www.tid.gov.hk/tc_chi/cepa/legaltext/cepa13_201812.html)

 

(二)經營計算機修理服務業、計算機服務業和軟件業的個體工商戶(自2016年6月1日起在《服務貿易協議》實施)

符合資格的香港居民(即指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可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亦無從業人員人數、經營面積限制,但不包括特許經營。

自2016年6月1日起,香港居民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個體工商戶,營業範圍包括: 軟件開發;信息系統集成服務;信息技術諮詢服務;數據處理和存儲服務(僅限於線下的數據處理服務業務);計算機和輔助設備修理。

香港居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設立個體工商戶時,自2016年6月1日起,取消其身份核證要求。

有關個體工商戶的詳情,請參閱工業貿易署網頁:
(http://www.tid.gov.hk/tc_chi/cepa/tradeservices/ownedstores.html)

 

(三)計算機技術與軟件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自2016年6月1日起在《服務貿易協議》實施)

《服務貿易協議》的跨境服務新增開放措施(正面清單)允許符合相關規定的香港居民參加內地多項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包括計算機技術與軟件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計算機技術與軟件專業技術資格(水平)考試」已在港設立考試中心,香港資訊科技界的專業人士可以在香港直接參加考試,以獲取專業資格。

有關考試的詳情可參閱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教育與考試中心網站的相關網頁:
(https://www.miiteec.org.cn/plus/view.php?aid=212)

有關在港的考試安排可參閱泛亞教育中心網站的相關網頁:
(http://www.apec.org.hk)

有關《服務貿易協議》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詳情,請參閱工業貿易署網頁:
(https://www.tid.gov.hk/tc_chi/cepa/tradeservices/pro_liberalization.html)

 

(四)粵港兩地電子簽名證書互認(自2017年6月28日起在《經濟技術合作協議》實施)

在《經濟技術合作協議》下,為進一步加强在電子商務領域的合作,內地與香港繼續推廣符合互認策略的電子簽名證書,保障跨境電子交易安全可靠。

有關詳情可參閱《粵港兩地電子簽名證書互認》的網頁:
(https://www.ogcio.gov.hk/tc/our_work/business/mainland/cepa/mr_ecert/index.html)

有關《經濟技術合作協議》的詳情,請參閱工業貿易署網頁:
(https://www.tid.gov.hk/tc_chi/cepa/legaltext/cepa15.html)

 

(五)與資訊科技有關的電信領域開放措施(自2016年6月起實施)

根據《關於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內地開展電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告》(工業和信息化部通信[2016]222號)(2016年6月),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或獨資企業,提供下列增值電信業務,港資股權比例不設限制:

  • 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僅限於經營類電子商務);
  • 內地境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下的"國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
  • 存儲轉發類業務;
  • 呼叫中心業務;
  • 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僅限於為上網用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
  • 信息服務業務(僅限於應用商店)。

根據《安排》,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企業,提供下列增值電信業務,港資股權比例不超過50%:

  • 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類電子商務除外);
  • 內地境內互聯網虛擬專用網業務(《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下的"國內互聯網虛擬專用網業務");
  • 互聯網數據中心業務;
  • 互聯網接入服務業務(為上網用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除外);
  • 信息服務業務(應用商店除外);
  • 內容分發網絡業務;
  • 編碼和規程轉換業務。

有關詳情,請參閱工業貿易署網頁:

(https://www.tid.gov.hk/tc_chi/cepa/tradeservices/tel_relevant.html)

 

有關《安排》的其他資料

請參閱工業貿易署有關《安排》的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