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辦 公 室 | 香 港 品 牌 形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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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內 部 資 訊 科 技 的 使 用

服 務 :

就 一 般 資 訊 科 技 事 宜 提 供 意 見

服 務 表 現 目 標 :

對 於 書 面 要 求 , 在 接 獲 要 求 後 10 個 工 作 日 內 給 予 答 覆 。
對 於 複 雜 而 須 進 一 步 處 理 的 問 題 , 在 10 個 工 作 日 內 給 予 臨 時 答 覆 , 說 明 可 能 需 要 的 時 間 和 所 須 進 行 的 工 作 。

服 務 :

電 腦 系 統 的 操 作 、 管 理 和 支 援 , 包 括 為 關 鍵 任 務 系 統 所 提 供 的 運 作 復 原 服 務

服 務 表 現 目 標 :

一 如 有 關 服 務 水 平 文 件 內 所 界 定 。

服 務 :

透 過 熱 線 或 電 子 布 告 板 查 詢 個 人 電 腦 硬 件 及 軟 件 問 題

服 務 表 現 目 標 :

視 乎 情 況 , 立 刻 以 電 話 或 電 子 布 告 板 提 供 意 見 。
對 於 複 雜 的 問 題 , 將 在 5 個 工 作 日 內 提 供 解 決 或 變 通 辦 法 。

服 務 :

發 展 資 訊 系 統 策 略

服 務 表 現 目 標 :

在 行 政 電 腦 計 劃 委 員 會 批 准 有 關 建 議 後 30 個 工 作 日 內 , 提 供 一 份 資 訊 系 統 策 略 研 究 的 工 作 計 劃 , 徵 求 客 戶 同 意 。

服 務 :

發 展 電 腦 系 統

服 務 表 現 目 標 :

接 獲 初 步 要 求 聲 明 書 後 10 個 工 作 日 內 , 開 始 與 客 戶 討 論 有 關 建 議 。
在 行 政 電 腦 計 劃 委 員 會 批 准 要 求 後 30 個 工 作 日 內 , 提 供 一 份 可 行 性 研 究 的 暫 訂 工 作 計 劃 , 徵 求 客 戶 同 意 。

服 務 :

改 善 由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辦 公 室 支 援 的 電 腦 操 作 系 統

服 務 表 現 目 標 :

對 於 輕 微 改 善 項 目 , 在 30 個 工 作 日 內 提 供 一 份 執 行 改 善 的 工 作 計 劃 。
對 於 重 大 改 善 項 目 , 則 依 據 為 電 腦 系 統 開 發 而 承 諾 的 服 務 表 現 目 標 。

社 會 對 資 訊 科 技 的 使 用

服 務 :

有 關 處 理 根 據 《 電 子 交 易 條 例 》 (第 553 章 ) ( 右 文 簡 稱 「 條 例 」 ) 所 作 認 可 申 請

服 務 表 現 目 標 :

本 文 載 列 的 服 務 承 諾 , 是 基 於 以 下 兩 項 假 設 擬 備 的 :

o 申 請 人 已 悉 數 及 有 條 理 地 提 交 所 有 與 申 請 有 關 的 詳 情 及 文 件 ; 及
o 所 處 理 的 申 請 沒 有 涉 及 特 別 事 件 引 致 有 關 的 服 務 承 諾 不 能 實 踐 。

在 3 個 星 期 內 審 批 就 成 為 合 資 格 擬 備 條 例 第 20(3)(b) 條 或 第 43(2) 條 規 定 的 核 證 機 關 評 估 報 告 的 人 的 申 請 , 該 申 請 須 符 合 下 列 條 件 :

- 該 人 士 所 屬 的 專 業 團 體 或 協 會 , 須 獲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總 監 認 為 已 符 合 認 可 核 證 機 關 業 務 守 則 第 12.5 段 所 載 列 的 規 定 。

在 4 個 星 期 內 審 批 就 成 為 認 可 核 證 機 關 的 申 請 ( 包 括 一 併 提 交 的 成 為 認 可 證 書 的 申 請 ) 。

在 4 個 星 期 內 審 批 就 認 可 核 證 機 關 的 認 可 續 期 的 申 請 ( 包 括 一 併 提 交 的 成 為 認 可 證 書 的 申 請 ) 。

在 3 個 星 期 內 審 批 就 成 為 認 可 證 書 的 申 請 (該 申 請 並 非 與 核 證 機 關 成 為 認 可 核 證 機 關 或 將 認 可 核 證 機 關 的 認 可 續 期 的 申 請 一 併 提 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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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 重要告示 | 私隱政策 | 覆檢日期 : 二○○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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