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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互 聯 網 域 名 及 互 聯 網 規 約 地 址 公 眾 諮 詢

二 ○ ○ ○ 年 六 月 五 日

政 府 今 日 ( 六 月 五 日 ) 就 香 港 互 聯 網 域 名 及 互 聯 網 規 約 地 址 的 管 理 及 編 配 安 排 , 發 表 諮 詢 文 件 。

資 訊 基 建 諮 詢 委 員 會 於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月 成 立 一 個 專 責 小 組 , 負 責 檢 討 香 港 有 關 互 聯 網 域 名 及 互 聯 網 規 約 地 址 的 管 理 及 編 配 安 排 , 並 就 制 定 一 套 最 符 合 本 港 需 要 的 安 排 和 架 構 作 出 建 議 。

在 今 日 舉 行 的 記 者 會 上 , 專 責 小 組 主 席 高 錕 教 授 表 示 : 「 我 們 在 檢 討 過 程 中 , 已 經 詳 細 研 究 香 港 現 行 的 安 排 , 以 及 其 他 經 濟 體 系 的 作 業 模 式 , 包 括 澳 洲 、 新 加 坡 、 日 本 、 英 國 、 中 國 、 台 灣 、 加 拿 大 和 芬 蘭 。 我 們 亦 參 考 了 互 聯 網 域 名 及 規 約 編 號 指 配 組 織 所 制 定 的 措 施 及 採 取 的 方 向 」 。

「 專 責 小 組 於 上 月 完 成 有 關 的 檢 討 , 資 訊 基 建 諮 詢 委 員 會 已 接 納 小 組 的 建 議 , 並 進 行 公 眾 諮 詢 。 」

高 錕 教 授 指 出 , 專 責 小 組 提 出 的 建 議 包 括 :

o 應 成 立 一 個 由 各 界 人 士 組 成 的 新 的 決 策 及 行 政 機 構 , 負 起 管 理 全 港 互 聯 網 域 名 的 責 任 ;

o 應 提 高 「 .hk 」 域 名 登 記 制 度 的 彈 性 , 例 如 : 公 司 及 機 構 應 獲 准 在 「 .hk 」 之 下 登 記 超 過 一 個 域 名 、 以 「 .hk 」 結 尾 的 域 名 原 則 上 於 具 備 充 分 理 由 時 可 進 行 轉 讓 , 這 類 域 名 在 香 港 得 以 個 人 名 義 進 行 登 記 ; 及

o 可 能 需 要 制 訂 法 庭 以 外 解 決 爭 議 的 機 制 , 以 加 強 解 決 因 域 名 引 起 的 爭 議 的 行 政 措 施 。

現 時 , 大 學 聯 合 電 腦 中 心 轄 下 的 香 港 網 絡 資 訊 中 心 是 唯 一 的 組 織 , 為 「 .hk 」 頂 級 域 名 下 的 二 級 域 名 ( 即 「 .com.hk 」 、 「 .org.hk 」 、 「 .net.hk 」 、 「 .edu.hk 」 及 「 .gov.hk 」 ) 提 供 登 記 服 務 。 香 港 網 絡 資 訊 中 心 就 登 記 新 域 名 或 更 改 現 有 域 名 的 每 宗 申 請 收 取 一 次 過 200 元 的 費 用 。 只 有 那 些 已 在 本 港 公 共 註 冊 處 註 冊 的 組 識 , 才 有 資 格 申 請 域 名 登 記 。 每 間 機 構 只 可 登 記 一 個 域 名 , 及 不 得 以 個 人 名 義 進 行 登 記 。 截 至 二 ○ ○ ○ 年 四 月 為 止 , 本 港 約 有 37000 個 以 「 .hk 」 結 尾 的 域 名 , 而 新 增 的 申 請 則 每 月 超 過 2,000 宗 。

目 前 , 香 港 網 絡 資 訊 中 心 並 沒 有 參 與 互 聯 網 規 約 地 址 的 分 配 事 宜 。 Asia Pacific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re (APNIC) 在 香 港 的 成 員 主 要 是 互 聯 網 服 務 供 應 商 , 他 們 是 從 APNIC 直 接 取 得 互 聯 網 規 約 地 址 , 再 分 發 給 香 港 規 模 較 小 的 互 聯 網 服 務 供 應 商 及 最 終 用 戶 。

身 兼 專 責 小 組 成 員 的 資 訊 科 技 署 署 長 劉 錦 洪 解 釋 , 建 議 成 立 的 新 機 構 將 負 起 管 理 全 港 互 聯 網 域 名 的 責 任 , 該 機 構 應 為 一 個 非 牟 利 及 非 法 定 的 團 體 , 以 收 費 方 式 公 開 招 收 對 互 聯 網 發 展 有 興 趣 的 會 員 , 對 象 包 括 互 聯 網 服 務 供 應 商 、 商 界 、 學 術 界 、 政 府 及 其 他 機 構 以 至 個 別 人 士 。

他 說 : 「 該 機 構 將 以 財 政 自 給 的 方 式 運 作 , 經 費 可 來 自 會 費 及 域 名 登 記 費 用 。 」

在 域 名 登 記 處 職 能 方 面 , 劉 錦 洪 表 示 專 責 小 組 認 為 政 府 應 接 管 「 .gov.hk 」 域 名 的 登 記 工 作 , 大 學 聯 合 電 腦 中 心 則 繼 續 提 供 「 .edu.hk 」 。 至 於 「 .com.hk 」 、 「 .org.hk 」 及 「 .net.hk 」 域 名 登 記 服 務 提 供 者 可 透 過 代 理 機 構 ( 例 如 互 聯 網 服 務 供 應 商 ) 以 分 擔 部 份 例 行 登 記 工 作 。

目 前 APNIC 把 互 聯 網 規 約 地 址 直 接 分 配 給 香 港 , 這 方 面 的 管 理 及 編 配 的 安 排 一 直 運 作 良 好 , 並 且 得 到 香 港 的 互 聯 網 服 務 供 應 商 及 其 他 有 關 組 織 接 受 。 專 責 小 組 認 為 應 繼 續 維 持 這 些 安 排 。

劉 錦 洪 續 說 , 為 了 盡 量 減 少 侵 佔 互 聯 網 域 名 的 機 會 , 專 責 小 組 認 為 可 就 著 名 的 名 稱 、 國 家 名 稱 、 國 際 商 標 及 品 牌 名 稱 等 , 制 定 預 留 名 單 。 制 定 名 單 時 可 參 考 其 他 地 方 網 絡 資 訊 中 心 所 制 定 的 類 似 名 單 。

公 眾 諮 詢 為 期 六 週 , 如 對 諮 詢 文 件 有 任 何 意 見 , 可 於 二 ○ ○ ○ 年 七 月 十 六 日 或 之 前 , 以 下 列 任 何 一 種 方 式 , 向 資 訊 科 技 署 提 出 :

郵 寄 : 香 港 灣 仔 港 灣 道 6 - 8 號 瑞 安 中 心 8 樓
傳 真 : 2189 2525
電 子 郵 址 : digi21@itsd.gcn.gov.hk

諮 詢 文 件 已 上 載 至 數 碼 廿 一 新 紀 元 網 頁 ( www.digital21.gov.hk ) , 以 及 政 府 資 訊 中 心 ( www.info.gov.hk ) 、 資 訊 科 技 及 廣 播 局 ( www.info.gov.hk/itbb ) 和 資 訊 科 技 署 ( www.info.gov.hk/itsd ) 的 網 頁 。 印 刷 文 本 已 在 各 區 民 政 事 務 處 派 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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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 重要告示 | 私隱政策 | 覆檢日期 :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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