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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立 法 會 十 三 題 : 資 訊 科 技 項 目 服 務 合 約

以 下 是 今 日 ( 十 月 三 十 日 ) 在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單 仲 偕 議 員 的 提 問 和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長 唐 英 年 的 書 面 答 覆 :

問 題 :

關 於 包 括 外 判 合 約 在 內 的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項 目 服 務 合 約 ( 服 務 合 約 )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會 :

( 一 ) 過 去 三 年 , 每 年 外 判 予 本 地 中 小 型 企 業 的 服 務 合 約 的 統 計 數 據 , 包 括 合 約 數 目 、 金 額 及 外 判 予 駐 港 的 外 國 公 司 的 比 例 ;

( 二 ) ( i ) 過 去 三 年 , 每 年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 包 括 內 地 ) 進 行 的 工 序 佔 有 關 服 務 合 約 所 訂 全 部 工 序 的 平 均 百 分 比 ;

( i i ) 會 否 考 慮 就 在 香 港 以 外 地 區 進 行 的 工 序 的 比 例 作 出 規 定 ; 若 會 , 詳 情 為 何 ; 若 否 , 原 因 為 何 ; 及

( i i i ) 有 否 制 訂 措 施 , 確 保 大 部 分 服 務 合 約 所 訂 的 工 序 在 本 港 進 行 , 以 改 善 本 地 資 訊 科 技 業 的 就 業 情 況 , 並 確 保 政 府 的 資 訊 科 技 項 目 開 支 能 真 正 令 本 地 資 訊 科 技 公 司 受 惠 ; 及

( 三 ) 有 否 就 服 務 合 約 承 辦 商 的 僱 員 訂 定 入 職 要 求 , 例 如 合 約 中 的 部 分 職 位 只 容 許 大 學 學 位 持 有 人 擔 任 , 而 沒 有 大 學 學 位 的 人 士 ( 如 高 級 文 憑 持 有 人 ) , 即 使 曾 在 專 上 院 校 接 受 有 關 專 業 訓 練 並 擁 有 多 年 相 關 工 作 經 驗 , 亦 不 能 擔 任 該 等 職 位 ; 若 有 , 有 關 入 職 要 求 的 詳 情 及 訂 定 這 些 要 求 的 原 因 ; 以 及 有 否 考 慮 這 些 要 求 會 否 剝 奪 非 大 學 學 位 持 有 人 的 就 業 機 會 ?

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 一 ) 在 本 年 六 月 前 , 政 府 外 判 的 資 訊 科 技 服 務 項 目 , 主 要 是 透 過 資 訊 科 技 署 以 往 簽 訂 的 兩 份 服 務 合 約 進 行 , 該 兩 份 合 約 由 兩 間 在 本 地 註 冊 的 外 地 跨 國 公 司 經 公 開 投 標 獲 得 。 在 過 去 三 年 (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月 至 本 年 六 月 ) 期 間 , 該 兩 間 承 辦 商 共 為 政 府 承 辦 7 0 0 個 資 訊 科 技 項 目 , 涉 及 金 額 共 約 為 4 億 8 3 0 0 萬 元 。 該 兩 間 承 辦 商 曾 與 六 間 本 地 中 小 型 企 業 分 判 商 合 作 進 行 有 關 資 訊 科 技 項 目 , 但 其 與 分 判 商 在 個 別 項 目 的 具 體 分 工 , 則 屬 承 辦 商 及 分 判 商 之 間 的 業 務 合 作 安 排 , 我 們 沒 有 詳 細 資 料 。

資 訊 科 技 署 於 本 年 六 月 底 推 出 資 訊 科 技 專 業 服 務 計 劃 , 取 代 以 前 的 兩 份 服 務 合 約 。 在 該 計 劃 下 , 資 訊 科 技 署 共 向 1 2 間 公 司 批 出 2 3 份 服 務 合 約 , 由 這 些 公 司 在 為 期 3 0 至 4 8 個 月 的 合 約 期 內 競 投 各 部 門 的 資 訊 科 技 服 務 項 目 。 當 中 八 份 合 約 是 批 予 本 地 中 小 型 企 業 , 三 份 是 批 予 一 間 本 地 的 大 型 企 業 , 而 1 2 份 則 批 予 在 本 地 註 冊 的 外 地 跨 國 公 司 , 而 本 地 中 小 型 企 業 與 外 地 跨 國 公 司 的 比 例 為 1 : 1 . 5 。

在 本 年 六 月 二 十 七 日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期 間 , 在 該 計 劃 下 獲 批 合 約 的 本 地 中 小 型 企 業 承 辦 商 共 投 得 七 個 政 府 資 訊 科 技 項 目 , 涉 及 金 額 共 約 2 6 0 萬 元 。 同 期 政 府 在 該 計 劃 下 共 批 出 1 8 個 項 目 予 在 本 地 註 冊 的 外 地 跨 國 公 司 , 涉 及 金 額 共 約 2 1 0 0 萬 元 。 按 項 目 數 目 及 金 額 計 , 本 地 中 小 型 企 業 與 外 地 跨 國 公 司 的 比 例 分 別 為 1 : 2 . 6 及 1 : 8 。

( 二 ) ( i ) 根 據 承 辦 商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顯 示 , 在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月 至 本 年 九 月 期 間 , 通 過 上 述 資 訊 科 技 署 以 往 的 兩 份 服 務 合 約 及 資 訊 科 技 專 業 服 務 計 劃 合 約 所 批 出 的 總 共 7 2 6 個 資 訊 科 技 項 目 , 所 有 工 序 均 在 本 地 進 行 。

( ii ) 及 ( iii ) 從 ( i ) 所 提 供 的 資 料 顯 示 , 政 府 根 據 上 述 合 約 批 出 的 資 訊 科 技 項 目 的 工 序 均 在 本 地 進 行 。 政 府 現 時 無 意 就 在 香 港 以 外 進 行 的 工 序 的 比 例 作 出 規 定 。 不 過 , 我 們 會 就 個 別 項 目 因 應 實 際 需 要 , 規 定 承 辦 商 必 須 安 排 人 員 駐 港 負 責 管 理 項 目 及 提 供 有 關 的 專 業 服 務 。 在 此 情 況 下 , 有 關 工 作 必 然 會 在 香 港 進 行 。

( 三 ) 政 府 於 上 述 合 約 內 就 承 辦 商 僱 員 所 訂 的 要 求 , 是 視 乎 個 別 項 目 所 需 而 決 定 , 並 以 相 關 的 技 術 及 工 作 經 驗 為 依 據 , 而 非 以 員 工 所 持 的 學 歷 作 標 準 。

二 ○ ○ 二 年 十 月 三 十 日 ( 星 期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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