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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業 發 展 > 軟 件 發 展 > 結 構 化 系 統 分 析 及 設 計 方 法 (版 本 4.2) 技 巧 指 引


結 構 化 系 統 分 析 及 設 計 方 法 ( 版 本 4.2 ) 技 巧 指 引 , 是 四 冊 結 構 化 系 統 分 析 及 設 計 方 法 ( 版 本 4 . 2 ) 執 行 人 員 手 冊 的 其 中 之 一 。 它 在 進 行 系 統 分 析 及 設 計 期 間 , 在 何 處 及 如 何 應 用 結 構 化 系 統 分 析 及 設 計 方 法 的 技 巧 事 宜 上 , 給 予 詳 細 的 規 則 和 指 引 。

本 文 件 為 結 構 化 系 統 分 析 及 設 計 方 法 提 供 了 " 如 何 做 " 的 技 巧 指 引 。

現 把 部 分 主 要 技 巧 從 本 文 件 摘 錄 出 來 並 概 述 如 下 。

業 務 活 動 模 型

業 務 活 動 模 型 的 目 的 , 是 為 業 務 內 必 須 進 行 的 重 要 活 動 制 定 模 式 。 這 個 模 型 並 有 助 了 解 引 致 業 務 須 作 出 回 應 的 業 務 事 件 。

這 個 模 型 所 擬 備 的 產 品 如 下 :

o 業 務 展 望

它 是 一 項 信 念 聲 明 , 說 明 業 務 會 達 致 甚 麼 或 應 達 致 甚 麼 。

o 業 務 活 動

界 定 業 務 活 動 以 支 援 已 定 的 業 務 展 望 。 這 個 模 型 應 包 含 以 下 的 活 動 種 類 : 執 行 、 支 援 、 規 劃 、 監 察 及 控 制 。

o 業 務 事 件

引 發 業 務 活 動 的 業 務 事 件 應 加 以 認 定 及 記 錄 。 業 務 事 件 有 三 類 , 包 括 了 外 來 事 件 、 在 業 務 活 動 時 所 作 的 決 定 及 在 既 定 時 間 會 發 生 的 事 件 。

o 業 務 規 則

一 些 會 規 限 著 業 務 活 動 的 業 務 規 則 須 予 以 記 錄 。 這 些 規 則 包 括 限 制 及 操 作 指 引 。

數 據 流 程 模 型

數 據 流 程 模 型 是 在 系 統 分 析 階 段 時 所 使 用 的 技 巧 。 這 個 模 型 以 圖 表 及 輔 以 文 字 的 方 式 , 來 作 為 系 統 發 展 人 員 之 間 及 與 用 戶 溝 通 的 共 通 方 法 。 這 個 模 型 亦 用 以 認 定 系 統 範 圍 、 現 時 環 境 ( 如 存 在 的 話 ) 及 擬 議 新 系 統 的 主 要 功 能 。

基 本 上 , 數 據 流 程 模 型 有 以 下 三 個 版 本 :

o 現 時 實 體 數 據 流 程 模 型
o 現 時 邏 輯 數 據 流 程 模 型
o 所 需 系 統 數 據 流 程 模 型

每 個 數 據 流 程 模 型 包 括 :

o 一 幅 總 結 構 圖
o 一 組 有 層 次 的 數 據 流 程 圖
o 基 本 處 理 程 序 描 述
o 數 據 儲 存 處 描 述 ( 只 適 用 於 現 時 實 體 數 據 流 程 模 型 )

發 展 數 據 流 程 模 型 可 根 據 以 下 的 步 驟 :

o 編 制 一 幅 總 結 構 圖 , 展 示 出 系 統 界 限 及 與 外 圍 環 境 的 界 面 關 係 。
o 發 展 第 一 層 現 時 實 體 數 據 流 程 圖 。
o 發 展 較 低 層 的 數 據 流 程 圖 。
o 與 用 戶 確 認 現 時 實 體 數 據 流 程 模 型 後 , 將 之 邏 輯 化 , 以 編 製 邏 輯 數 據 流 程 模 型 。
o 在 邏 輯 數 據 流 程 圖 上 加 上 用 戶 需 求 所 指 定 的 新 特 點 / 設 施 , 便 能 發 展 成 所 需 系 統 的 數 據 流 程 圖 。

工 作 實 務 模 型

工 作 實 務 模 型 界 定 如 何 在 用 戶 組 織 內 實 行 業 務 活 動 , 及 編 製 用 戶 的 工 作 規 格 。

這 個 模 型 會 編 製 兩 個 產 品 , 即 用 戶 職 責 / 功 能 矩 陣 及 職 銜 / 用 戶 職 責 矩 陣 。

發 展 工 作 實 務 模 型 可 根 據 以 下 的 步 驟 :

o 進 行 用 戶 分 析 以 決 定 用 戶 的 能 力 和 期 望 。
o 透 過 覆 檢 業 務 活 動 模 型 以 認 定 候 選 的 用 戶 工 作 。
o 按 用 戶 職 責 指 定 工 作 。
o 以 實 際 位 置 及 職 銜 把 用 戶 職 責 與 業 務 組 織 聯 繫 起 來 , 以 界 定 職 銜 / 用 戶 職 責 矩 陣 。
o 使 用 步 驟 3 的 按 用 戶 職 責 指 定 的 工 作 , 進 一 步 把 工 作 劃 分 為 功 能 , 以 界 定 用 戶 職 責 / 功 能 矩 陣 。

邏 輯 數 據 模 型

邏 輯 數 據 模 型 是 為 整 個 或 部 分 組 織 的 資 訊 需 求 , 而 編 製 一 個 準 確 模 型 之 技 巧 。 方 法 是 從 最 初 由 業 務 觀 點 來 看 資 訊 的 需 求 , 發 展 成 從 系 統 處 理 的 觀 點 來 看 這 些 需 求 。

有 三 個 不 同 的 邏 輯 數 據 模 型 編 製 出 來 :

o 邏 輯 數 據 結 構 的 概 覽
o 現 時 環 境 邏 輯 數 據 模 型
o 所 需 系 統 邏 輯 數 據 模 型

每 個 邏 輯 數 據 模 型 包 括 :

o 「 邏 輯 數 據 結 構 」 以 界 定 數 據 實 體 及 它 們 之 間 的 關 係
o 「 數 據 實 體 描 述 」 以 界 定 每 個 數 據 實 體 的 容 積 、 數 據 項 目 及 關 鍵 碼
o 「 數 據 目 錄 」 以 界 定 所 使 用 的 數 據 項 目

發 展 邏 輯 數 據 模 型 可 根 據 以 下 的 步 驟 :

o 利 用 分 析 表 格 、 認 明 一 些 支 援 此 系 統 的 資 料 等 方 法 來 找 出 事 實 。
o 考 慮 程 度 、 強 制 性 、 多 方 關 係 及 專 用 組 別 等 , 來 認 定 關 係 的 種 類 。
o 繪 畫 邏 輯 數 據 結 構 。
o 使 用 關 係 數 據 分 析 技 巧 把 邏 輯 數 據 模 型 規 格 化 。
o 以 需 求 目 錄 所 列 明 的 功 能 需 求 來 核 證 邏 輯 數 據 模 型 。
o 刪 除 冗 餘 的 關 係 。 由 於 發 展 邏 輯 數 據 模 型 的 目 的 是 反 映 數 據 的 結 構 , 因 此 並 非 所 有 認 定 的 關 係 在 功 能 上 都 是 必 要 的 。
o 解 決 多 方 對 多 方 及 一 方 對 一 方 的 關 係 。
o 向 用 戶 展 示 邏 輯 數 據 模 型 ; 要 用 戶 接 受 每 個 邏 輯 數 據 模 型 的 準 確 性 是 重 要 的 。
o 記 錄 邏 輯 數 據 模 型 。

業 務 系 統 選 擇

業 務 系 統 選 擇 技 巧 可

o 以 各 種 因 素 如 財 政 預 算 、 時 間 、 資 源 等 限 制 , 來 協 助 用 戶 決 定 所 需 要 的 系 統
o 以 所 需 系 統 的 理 想 及 實 際 的 解 決 方 案 之 間 達 成 妥 協

由 於 用 戶 是 系 統 的 擁 有 人 , 因 此 須 為 他 們 提 供 多 個 業 務 系 統 選 擇 , 讓 他 們 能 決 定 系 統 在 各 種 限 制 之 影 響 和 束 縛 下 , 需 要 執 行 甚 麼 工 作 。 亦 必 須 向 用 戶 解 釋 每 個 業 務 系 統 選 擇 , 讓 他 們 可 選 擇 最 合 適 的 加 以 推 行 。

在 發 展 方 案 時 , 應 考 慮 優 先 次 序 、 對 現 有 的 系 統 或 基 本 建 設 所 造 成 的 影 響 、 成 本 、 規 劃 及 限 制 等 因 素 。

業 務 系 統 選 擇 一 經 選 取 , 其 被 選 取 的 理 由 便 會 予 以 記 錄 。 而 此 方 案 的 細 節 也 會 詳 加 闡 述 , 至 於 其 他 曾 被 考 慮 的 方 案 則 會 輯 錄 在 可 行 性 研 究 或 系 統 分 析 及 設 計 報 告 的 附 錄 內 。

數 據 實 體 行 為 模 型

為 協 助 分 析 人 員 透 徹 了 解 整 個 系 統 , 實 在 有 需 要 從 不 同 的 觀 點 加 以 審 查 。 其 中 兩 個 審 查 觀 點 是 透 過 數 據 流 程 模 型 ( 工 序 的 觀 點 ) 及 邏 輯 數 據 模 型 ( 數 據 的 觀 點 ) 來 表 示 。 可 是 , 這 兩 個 觀 點 是 靜 態 的 ; 數 據 流 程 模 型 沒 有 說 明 工 序 發 生 的 先 後 , 而 邏 輯 數 據 模 型 則 沒 有 說 明 數 據 如 何 隨 著 時 間 而 改 變 。

數 據 實 體 行 為 模 型 從 " 事 件 的 觀 點 " 來 了 解 整 個 系 統 , 以 核 證 系 統 的 高 層 次 程 序 及 數 據 觀 點 , 並 同 時 認 定 更 加 詳 細 的 程 序 及 數 據 需 求 。

實 體 行 為 模 型 有 以 下 三 種 產 品 :

o 事 件 及 查 詢 目 錄 – 記 錄 系 統 的 事 件 及 事 件 發 生 的 次 數 。
o 數 據 實 體 接 達 矩 陣 – 這 是 一 個 兩 度 空 間 的 矩 陣 , 說 明 所 發 生 的 事 件 對 邏 輯 數 據 模 型 內 每 個 數 據 實 體 所 構 成 的 影 響 。
o 數 據 實 體 生 命 歷 史 – 利 用 傑 克 遜 式 ( Jackson-like ) 結 構 圖 指 明 系 統 內 工 序 進 行 的 次 序 。

發 展 數 據 實 體 行 為 模 型 可 根 據 以 下 的 步 驟 :

o 認 定 事 件 及 擬 備 事 件 及 查 詢 目 錄 。
o 編 製 數 據 實 體 接 達 矩 陣 。
o 繪 畫 數 據 實 體 生 命 歷 史 。 但 毋 須 為 每 一 個 在 邏 輯 數 據 模 型 內 出 現 的 數 據 實 體 繪 畫 其 數 據 實 體 生 命 歷 史 , 尤 其 是 那 些 生 命 歷 史 甚 為 簡 單 , 或 結 構 是 典 型 的 及 與 其 他 數 據 實 體 生 命 歷 史 相 近 的 , 更 不 必 把 它 繪 畫 出 來 。
o 覆 檢 數 據 實 體 生 命 歷 史 。
o 在 數 據 實 體 生 命 歷 史 加 進 狀 態 指 標 。 加 進 狀 態 指 標 並 不 是 必 須 的 , 但 這 個 做 法 肯 定 是 有 用 的 , 因 為 能 加 強 事 件 次 序 , 和 準 確 地 指 出 個 別 數 據 實 體 具 體 值 的 現 狀 。

技 術 系 統 選 擇

技 術 系 統 選 擇 所 提 供 的 正 式 程 序 , 可 幫 助 管 理 層 之 用 戶 客 觀 地 決 定 所 需 系 統 的 技 術 推 行 策 略 。

發 展 技 術 系 統 選 擇 的 指 引 如 下 :

o 認 定 所 有 限 制 。
o 根 據 所 認 定 的 限 制 簡 要 地 列 出 一 些 可 能 方 案 的 大 綱 。 系 統 的 限 制 一 經 辨 明 , 便 可 勾 劃 出 部 分 能 符 合 系 統 需 求 的 技 術 系 統 選 擇 之 大 綱 。
o 減 少 方 案 大 綱 的 數 目 。 用 戶 及 計 劃 推 行 小 組 會 對 高 層 次 的 方 案 大 綱 進 行 討 論 , 以 決 定 發 展 數 個 方 案 大 綱 , 成 為 完 整 的 技 術 系 統 選 擇 。
o 發 展 完 整 的 技 術 系 統 選 擇 。

所 訂 定 的 技 術 系 統 選 擇 , 必 須 向 所 負 責 的 用 戶 展 示 , 以 便 他 們 選 取 。

只 有 被 選 取 的 方 案 , 才 會 在 系 統 分 析 及 設 計 報 告 內 詳 加 闡 述 。 其 他 曾 被 考 慮 的 方 案 則 會 包 括 在 附 錄 內 , 以 供 參 考 。

如 需 要 更 多 資 料 ,請 聯 絡 enquiry@ogcio.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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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 重要告示 | 私隱政策 | 覆檢日期 :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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