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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 一 年 七 月 三 日
新 任 资 讯 科 技 署 署 长 积 极 推 行 「 数 码 2 1 」 资 讯 科 技 策 略 的 措 施

新 任 资 讯 科 技 署 署 长 黄 志 光 致 力 带 领 部 门 上 下 , 全 力 推 行 政 府 的 「 数 码 2 1 」 资 讯 科 技 策 略 的 各 项 措 施 , 以 及 落 实 行 政 长 官 在 施 政 报 告 中 所 阐 述 的 关 于 资 讯 科 技 的 施 政 方 针 。

今 日 ( 七 月 三 日 ) 正 式 上 任 的 资 讯 科 技 署 署 长 黄 志 光 表 示 : 「 作 为 政 府 的 资 讯 科 技 顾 问 及 协 助 资 讯 科 技 发 展 和 应 用 的 部 门 , 资 讯 科 技 署 在 推 行 政 府 的 『 数 码 2 1 』 资 讯 科 技 策 略 的 工 作 上 , 担 当 着 重 要 的 角 色 。 」

他 说 : 「 在 该 策 略 的 各 项 措 施 中 ,建 立 电 子 政 府 是 我 们 的 首 要 工 作 。 」

在 电 子 政 府 的 策 略 下 , 政 府 可 透 过 电 子 方 式 处 理 内 部 业 务 、 提 供 公 共 服 务 , 以 及 与 市 民 联 系 。

黄志 光 补 充 说 , 要 推 动 社 会 各 界 在 香 港 广 泛 地 采 纳 电 子 商 务 , 政 府 必 须 在 应 用 电 子 商 务 方 面 以 身 作 则 ; 这 是 极 为 重 要 的 。

他 说 : 「 透 过 采 纳 电 子 商 务 的 良 好 作 业 方 式 及 以 电 子 方 式 运 作 , 政 府 可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及 善 用 有 限 资 源 , 并 为 市 民 和 工 商 界 提 供 优 质 及 以 客 为 本 的 公 共 服 务 , 最 终 可 协 助 推 动 香 港 的 经 济 发 展 。 」

「 事 实 上 , 多 项 把 政 府 服 务 革 新 以 建 立 电 子 政 府 的 措 施 , 例 如 发 展 资 讯 基 建 设 施 、 推 行 『 公 共 服 务 电 子 化 』 计 划 , 及 采 用 电 子 方 式 进 行 政 府 采 购 工 作 等 , 均 已 付 诸 实 行 , 而 且 进 展 良 好 。 」

他 续 说 : 「 此 外 , 我 们 会 继 续 提 高 社 会 各 界 对 资 讯 科 技 的 认 识 和 了 解 , 并 加 强 我 们 与 资 讯 科 技 业 和 学 术 界 的 合 作 , 以 推 动 社 会 各 界 更 广 泛 应 用 资 讯 科 技 。 」

在 2 0 0 1 年 「 数 码 2 1 」 资 讯 科 技 策 略 中 其 他 的 策 略 范 畴 , 资 讯 科 技 署 同 样 担 当 重 要 的 角 色 。 这 些 工 作 范 畴 分 别 是 增 强 发 展 香 港 优 良 的 电 子 商 务 环 境 、 培 育 资 讯 科 技 人 才 及 充 分 应 用 促 进 资 讯 科 技 发 展 的 技 术 。

黄 志 光 表 示 , 他 对 于 今 次 的 任 命 感 到 非 常 兴 奋 , 并 欣 然 接 受 这 个 可 让 他 学 以 致 用 、 发 挥 所 长 的 机 会 。

他 有 信 心 能 够 与 部 门 内 的 资 讯 科 技 专 业 人 员 衷 诚 合 作 , 他 更 认 为 各 同 事 正 是 部 门 最 大 的 资 产 。

他 说 : 「 身 处 资 讯 时 代 , 终 身 学 习 对 我 们 每 一 个 人 , 包 括 资 讯 科 技 专 业 人 员 , 均 十 分 重 要 。 我 们 必 须 巩 固 好 自 己 , 以 配 合 不 断 变 迁 的 资 讯 科 技 发 展 , 并 适 应 资 讯 经 济 的 发 展 。 」

「 因 此 , 我 十 分 重 视 员 工 的 培 训 及 发 展 。 我 会 把 更 多 资 源 分 配 到 这 个 工 作 范 畴 , 在 资 讯 科 技 署 推 崇 学 习 的 文 化 , 并 将 部 门 发 展 成 一 个 注 重 学 习 机 构 。 」

黄 志 光 自 一 九 七 九 年 加 入 政 府 以 来 , 已 累 积 不 少 关 于 策 略 性 应 用 及 管 理 资 讯 科 技 计 划 的 经 验 。

他 在 多 个 不 同 的 决 策 局 及 部 门 服 务 期 间 , 曾 监 督 多 项 主 要 的 资 讯 科 技 计 划 的 发 展 。

「 那 些 职 务 不 仅 为 我 带 来 与 资 讯 科 技 专 业 人 员 共 同 工 作 的 宝 贵 经 验 , 而 且 增 进 了 我 对 先 进 科 技 和 管 理 资 讯 科 技 计 划 方 面 的 知 识 。 」

一 九 九 四 至 一 九 九 六 年 间 , 黄 志 光 出 任 副 工 商 司 , 带 领 进 行 一 项 处 理 贸 易 及 清 关 文 件 的 电 子 数 据 联 通 系 统 的 发 展 工 作 , 以 及 负 责 草 拟 有 关 版 权 的 法 例 , 以 保 护 电 脑 软 件 的 知 识 产 权 。 此 外 , 他 亦 负 责 督 导 打 击 盗 版 软 件 的 执 法 工 作 。

黄 志 光 于 一 九 九 七 至 一 九 九 九 年 担 任 保 险 业 监 理 专 员 期 间 , 曾 领 导 保 险 业 监 理 处 完 成 该 处 的 电 脑 化 计 划 。 此 外 , 他 又 积 极 参 与 确 保 本 港 逾 二 百 间 保 险 公 司 的 电 脑 系 统 符 合 公 元 二 千 年 数 位 标 准 的 工 作 。

在 加 入 资 讯 科 技 署 前 , 黄 志 光 担 任 强 制 性 公 积 金 计 划 管 理 局 副 行 政 总 监 。 他 的 其 中 一 项 职 务 , 便 是 负 责 为 该 机 构 设 立 资 讯 科 技 部 门 及 发 展 资 讯 管 理 系 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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