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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 日 资 料 > 二 ○ ○ 三 年 > 通 讯 及 科 技 科 > 新 闻 公 报 ( 二 ○ ○ 三 年 )
立 法 会 第 十 三 题 : 资 讯 科 技 专 业 服 务 计 划
以 下 为 今 日 ( 十 二 月 十 日 ) 在 立 法 会 会 议 上 单 仲 偕 议 员 的 提 问 和 工 商 及 科 技 局 局 长 曾 俊 华 的 书 面 答 覆 :
问 题 :
关 于 去 年 推 出 的 资 讯 科 技 专 业 服 务 计 划 下 批 出 的 项 目 , 政 府 可 否 告 知 本 会 :
( 一 ) 延 迟 完 成 项 目 的 数 目 占 该 计 划 已 批 出 及 已 完 成 的 项 目 总 数 的 百 分 比 分 别 为 何 ;
( 二 ) 延 迟 完 成 项 目 的 详 情 ( 包 括 项 目 的 类 别 、 价 格 及 承 办 商 等 ) , 以 及 延 迟 完 成 的 原 因 ;
( 三 ) 上 述 计 划 的 项 目 是 否 批 给 提 供 最 低 承 标 价 的 承 办 商 ; 若 然 , 有 否 项 目 在 完 成 招 标 程 序 后 , 因 当 局 修 改 具 体 工 作 要 求 而 导 致 承 办 商 提 高 承 标 价 ; 若 有 , 所 涉 及 的 项 目 有 多 少 ; 该 等 项 目 的 原 本 和 修 订 承 标 价 及 当 局 最 终 批 准 的 承 标 价 分 别 为 何 , 以 及 当 局 最 终 批 准 的 承 标 价 和 有 关 项 目 招 标 时 的 第 二 低 承 标 价 的 差 距 为 何 ; 及
( 四 ) 若 第 ( 三 ) 项 所 述 的 最 终 批 准 承 标 价 高 于 原 本 承 标 价 , 当 局 以 何 程 序 及 准 则 决 定 提 高 有 关 承 标 价 ?
答 覆 :
主 席 女 士 :
( 一 ) 自 「 资 讯 科 技 专 业 服 务 计 划 」 于 二 ○ ○ 二 年 六 月 推 出 , 至 二 ○ ○ 三 年 十 月 三 十 一 日 期 间 , 有 七 十 四 个 政 府 决 策 局 及 部 门 透 过 该 计 划 批 出 合 共 二 百 四 十 个 项 目 , 其 中 七 十 三 个 项 目 已 依 时 完 成 。
根 据 各 决 策 局 及 部 门 于 本 年 十 月 底 前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显 示 , 除 了 已 依 时 完 成 的 七 十 三 个 项 目 外 , 在 进 行 中 的 项 目 中 , 有 两 个 原 定 于 十 月 底 前 完 成 的 项 目 至 今 尚 未 完 工 。 该 两 个 项 目 占 已 批 出 ( 二 百 四 十 个 ) 及 已 完 成 ( 七 十 三 个 ) 的 项 目 总 数 分 别 为 百 分 之 零 点 八 及 百 分 之 二 点 七 。
( 二 ) 上 述 两 个 延 迟 完 成 的 项 目 主 要 关 于 办 公 室 系 统 和 网 络 的 推 行 服 务 及 资 讯 科 技 保 安 服 务 。 项 目 价 格 合 共 约 为 七 十 万 元 。 延 迟 完 成 的 原 因 主 要 是 由 于 经 其 他 供 应 商 所 购 买 或 开 发 的 软 件 未 能 依 时 交 付 , 导 致 该 两 个 项 目 之 服 务 承 办 商 不 能 如 期 完 成 工 作 。 由 于 个 别 项 目 的 具 体 进 展 及 细 节 , 涉 及 商 业 敏 感 资 料 , 我 们 一 般 不 会 公 开 或 披 露 有 关 承 办 商 的 资 料 。
( 三 ) 所 有 透 过 「 资 讯 科 技 专 业 服 务 计 划 」 批 出 的 项 目 , 均 是 批 给 完 全 符 合 项 目 要 求 及 提 供 最 低 承 标 价 的 承 办 商 。 在 服 务 合 约 期 内 , 进 行 有 关 项 目 的 政 府 部 门 可 因 应 实 际 需 要 向 服 务 承 办 商 要 求 修 改 项 目 的 工 作 内 容 , 包 括 增 减 有 关 的 具 体 工 作 , 而 修 改 的 程 度 则 受 到 「 资 讯 科 技 专 业 服 务 合 约 」 的 条 文 所 规 管 。 在 已 批 出 的 二 百 四 十 个 项 目 中 , 有 二 十 九 个 项 目 因 修 改 工 作 内 容 , 以 致 有 关 的 服 务 合 约 总 值 有 所 增 减 , 当 中 增 加 合 约 总 值 的 项 目 有 二 十 五 个 , 降 低 合 约 总 值 的 项 目 有 四 个 。 该 二 十 九 个 项 目 原 本 的 总 值 约 为 四 千 八 百 万 元 , 经 批 准 后 的 修 订 总 值 约 为 五 千 五 百 二 十 万 元 。 鉴 于 修 改 的 工 作 内 容 只 适 用 于 已 批 出 的 项 目 合 约 , 而 原 来 第 二 低 的 承 标 价 并 没 有 反 映 上 述 的 修 改 , 因 此 我 们 认 为 不 适 宜 将 修 改 的 服 务 合 约 总 值 与 第 二 低 的 承 标 价 作 比 较 。
( 四 ) 政 府 部 门 须 根 据 政 府 的 采 购 规 例 及 「 资 讯 科 技 专 业 服 务 合 约 」 的 条 文 去 处 理 及 批 核 修 改 服 务 建 议 。 根 据 资 讯 科 技 署 发 出 有 关 「 资 讯 科 技 专 业 服 务 合 约 」 的 指 引 ( 指 引 ) , 若 项 目 的 总 值 不 超 过 一 千 万 元 , 其 累 积 修 改 的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原 来 合 约 总 值 的 一 倍 , 以 及 修 改 后 的 合 约 总 值 不 得 超 过 一 千 三 百 万 元 。 至 于 总 值 超 过 一 千 万 元 的 项 目 , 其 累 积 修 改 总 值 不 能 高 于 原 来 的 合 约 总 值 百 分 之 三 十 。 所 有 已 批 出 的 项 目 , 部 门 须 设 有 管 理 架 构 管 理 该 项 目 及 批 核 修 改 服 务 的 建 议 。 指 引 亦 建 议 部 门 在 考 虑 作 出 修 改 总 值 一 千 万 元 以 上 的 高 价 值 项 目 时 , 应 成 立 评 审 委 员 会 去 批 核 该 等 修 改 。 部 门 在 批 核 修 改 建 议 时 , 必 须 确 保 建 议 合 理 及 符 合 部 门 的 业 务 及 技 术 需 求 。
二 ○ ○ 三 年 十 二 月 十 日 ( 星 期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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