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 港 政 府 一 站 通 | 搜 寻 | 网 页 指 南 | 联 络 我 们 | 主 页 | 目 录 | 最 新 消 息
资 讯 科 技 基 建 及 标 准 > 配 合 资 讯 科 技 及 电 子 贸 易 发 展 的 措 施 > 互 联 网 域 名 管 理 架 构 > 香 港 互 联 网 域 名 及 互 联 网 规 约 地 址 的 管 理 及 编 配 安 排 检 讨 谘 询 文 件
本 谘 询 文 件 邀 请 公 众 就 香 港 日 后 有 关 互 联 网 域 名 及 互 联 网 规 约 地 址 的 管 理 及 编 配 的 安 排 发 表 意 见 。
2.每 部 连 通 互 联 网 的 电 脑 , 均 有 一 个 互 联 网 规 约 地 址 。 连 通 互 联 网 的 伺 服 器 、 工 作 站 及 其 他 网 络 设 备 / 组 件 , 也 获 编 配 互 联 网 规 约 地 址 。 互 联 网 域 名 是 一 串 易 于 记 忆 的 代 表 互 联 网 规 约 地 址 的 字 符 , 以 协 助 互 联 网 用 户 方 便 地 在 互 联 网 上 找 出 网 站 。 所 有 互 联 网 域 名 大 致 分 属 两 类 , 即 通 用 顶 级 域 名 ( 例 如 :「.com」 及 「.org」 等 ) 或 「 地 区 」 顶 级 域 名 ( 例 如 :「.hk」、「.cn」 及 「.au」 等 ) 。
3. 目 前 , 通 用 顶 级 域 名 共 有 七 种 , 即 供 商 业 机 构 用 的 「.com」 、 供 非 牟 利 机 构 用 的 「.org」 、 供 学 术 机 构 用 的 「.edu」 、 供 网 络 提 供 者 用 的 「.net」 、 供 美 国 政 府 部 门 用 的 「.gov」 、 供 美 国 军 方 用 的 「.mil」 及 供 国 际 数 据 库 或 根 据 国 际 条 约 成 立 的 组 织 用 的 「.int」 。 获 互 联 网 域 名 及 规 约 编 号 指 配 组 织 1(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 认 可 的 公 司 可 作 为 域 名 登 记 服 务 提 供 者 ,为 「.com」 、 「.net」 及 「.org」 这 几 个 通 用 顶 级 域 名 提 供 登 记 服 务 。 现 时 , 共 有 超 过 100 家 机 构 获 互 联 网 域 名 及 规 约 编 号 指 配 组 织 认 可 为 域 名 登 记 服 务 提 供 者 。
4. 至 于 「 地 区 」 顶 级 域 名 则 是 根 据 ISO 3166-1 标 准 ( 即 「 代 表 国 家 及 其 分 区 名 称 的 编 码 」) 中 的 双 字 母 代 码 , 编 配 予 不 同 的 互 联 网 用 户 社 群 。 在 「 地 区 」 顶 级 域 名 之 下 通 常 会 有 若 干 二 级 域 名 。 就 香 港 而 言 , 在 「.hk」 之 下 共 有 五 种 二 级 域 名 , 即 「.com.hk」 、 「.org.hk」 、 「.net.hk」 、 「.edu.hk」 及 「.gov.hk」 。 目 前 , 大 学 联 合 电 脑 中 心 2 辖 下 的 香 港 网 络 资 讯 中 心 , 是 提 供 上 述 五 种 二 级 域 名 登 记 服 务 的 唯 一 机 构 。
近 年 国 际 间 有 关 互 联 网 域 名 及 互 联 网 规 约 地 址 的 发 展
5. 美 国 政 府 于 七 零 年 代 成 立 互 联 网 规 约 编 号 指 配 局(Internet Assigned Numbers Authority) , 负 责 管 理 互 联 网 域 名 及 互 联 网 规 约 地 址 系 统 。 互 联 网 规 约 编 号 指 配 局 获 美 国 政 府 以 合 约 授 权 执 行 上 述 职 能 , 而 美 国 政 府 亦 资 助 后 来 发 展 成 为 互 联 网 的 早 期 研 究 网 络 ARPANET 。
6. 鉴 于 有 需 要 将 互 联 网 的 管 理 工 作 国 际 化 , 美 国 政 府 建 议 成 立 互 联 网 域 名 及 规 约 编 号 指 配 组 织 , 作 为 一 个 独 立 于 任 何 政 府 管 限 的 全 球 性 组 织 , 负 责 管 理 系 统 和 规 约 , 令 互 联 网 持 续 发 展 。 因 此 , 互 联 网 域 名 及 规 约 编 号 指 配 组 织 于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月 成 立 为 非 牟 利 组 织 , 并 会 于 二 零 零 零 年 九 月 前 接 替 现 时 由 互 联 网 规 约 编 号 指 配 局 处 理 的 互 联 网 规 约 地 址 编 配 、 规 约 参 数 管 理 、 域 名 系 统 3 管 理 及 根 伺 服 器 系 统 管 理 等 工 作 。
7. 互 联 网 域 名 及 规 约 编 号 指 配 组 织 董 事 局 ( 共 有 19 名 董 事 , 而 互 联 网 域 名 及 规 约 编 号 指 配 组 织 的 主 席 及 行 政 总 裁 为 当 然 董 事 ) 须 经 由 公 开 及 全 球 参 与 的 选 举 程 序 选 出 , 以 确 保 该 董 事 局 可 代 表 遍 布 世 界 各 地 的 互 联 网 用 户 社 群 。 根 据 互 联 网 域 名 及 规 约 编 号 指 配 组 织 附 例 规 定 , 政 府 人 员 不 得 出 任 互 联 网 域 名 及 规 约 编 号 指 配 组 织 董 事 局 的 成 员 。 不 过 , 互 联 网 域 名 及 规 约 编 号 指 配 组 织 成 立 了 政 府 谘 询 委 员 会 4 (Governmental Advisory Committee) 。 该 委 员 会 对 于 互 联 网 域 名 及 规 约 编 号 指 配 组 织 的 工 作 加 以 考 虑 及 提 供 意 见 , 其 中 尤 其 关 注 互 联 网 域 名 及 规 约 编 号 指 配 组 织 所 制 定 的 政 策 触 及 各 地 法 例 和 国 际 协 议 的 事 宜 。 资 讯 科 技 署 署 长 代 表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 出 任 该 委 员 会 的 会 员 。
8. 互 联 网 域 名 及 规 约 编 号 指 配 组 织 自 一 九 九 八 年 十 月 成 立 以 来 , 已 通 过 多 项 决 议 , 大 部 分 关 乎 该 组 织 的 内 部 组 成 事 宜 及 在 其 下 成 立 支 组 织 。 当 中 两 项 决 议 5 对 全 球 域 名 管 理 有 普 遍 性 的 影 响 : 其 中 一 项 决 议 与 域 名 登 记 服 务 提 供 者 的 认 可 政 策 有 关 , 另 一 项 则 关 乎 域 名 登 记 服 务 提 供 者 就 解 决 通 用 顶 级 域 名 下 的 登 记 产 生 的 争 议 的 划 一 政 策 。 此 外 , 互 联 网 域 名 及 规 约 编 号 指 配 组 织 积 极 应 付 的 重 要 事 项 亦 包 括 : 关 于 产 生 新 的 通 用 顶 级 域 名 的 政 策 及 有 关 授 权 和 管 理 「 地 区 」 顶 级 域 名 的 政 策 。
9. 大 学 及 理 工 学 院 电 算 机 中 心 ( 即 「 大 学 联 合 电 脑 中 心 」 的 前 身 ) 于 一 九 九 零 年 四 月 把 「.hk」 登 记 为 香 港 的「 地 区 」顶 级 域 名 。 这 反 映 了 本 港 的 互 联 网 在 发 展 早 期 , 用 户 多 为 学 术 界 人 士 。 香 港 网 络 资 讯 中 心 现 时 负 责 「.hk」 顶 级 域 名 下 的 二 级 域 名 ( 即 「.com.hk」 、 「.net.hk」 、 「.edu.hk」 、 「.org.hk」 及 「.gov.hk」 6 ) 编 配 工 作 ,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电 脑 中 心 则 负 责 香 港 网 络 资 讯 中 心 的 技 术 运 作 。 目 前 , 香 港 网 络 资 讯 中 心 并 不 负 责 通 用 顶 级 域 名 ( 例 如 : 以 「.com」 结 尾 的 域 名 ) 的 登 记 工 作 ; 该 类 域 名 的 登 记 工 作 由 经 互 联 网 域 名 及 规 约 编 号 指 配 组 织 认 可 的 域 名 登 记 服 务 提 供 者 负 责 。
10. 香 港 网 络 资 讯 中 心 就 登 记 新 域 名 或 更 改 现 有 域 名 的 每 宗 申 请 收 取 一 次 过 的 费 用 为 200 元 , 但 并 无 另 外 收 取 年 费 或 登 记 续 期 费 用 。 截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四 月 为 止 , 本 港 约 有 37 000 个 以 「.hk」 结 尾 的 域 名 , 而 新 增 的 申 请 则 每 月 超 过 2 000 宗 。 目 前 , 登 记 新 域 名 约 需 时 两 个 工 作 日 , 而 更 改 现 有 域 名 则 约 需 时 七 个 工 作 日 。
11. 香 港 网 络 资 讯 中 心 通 常 透 过 互 联 网 服 务 供 应 商 接 受 域 名 登 记 的 申 请 , 以 确 保 最 终 用 户 得 到 必 须 的 技 术 服 务 。 目 前 , 只 有 那 些 已 在 本 港 公 共 注 册 处 注 册 的 组 织 ( 例 如 : 已 在 公 司 注 册 处 注 册 的 公 司 / 企 业 、 已 向 教 育 署 注 册 的 教 育 机 构 等 ) , 才 有 资 格 申 请 域 名 登 记 。 每 间 机 构 只 可 登 记 一 个 域 名 , 及 不 得 以 个 人 名 义 进 行 登 记 。
12. 目 前 香 港 网 络 资 讯 中 心 是 以 先 到 先 得 的 方 式 , 进 行 登 记 「.hk」 域 名 的 工 作 。 在 批 准 域 名 登 记 的 申 请 前 , 香 港 网 络 资 讯 中 心 只 会 查 察 该 申 请 是 否 由 一 家 公 司 或 相 关 域 名 类 别 的 机 构 提 出 , 及 核 实 该 域 名 是 否 尚 未 被 登 记 。 该 中 心 不 会 查 核 申 请 登 记 的 域 名 会 否 侵 犯 第 三 者 的 权 利 。 如 有 涉 及 第 三 者 商 标 或 服 务 商 标 的 争 议 , 香 港 网 络 资 讯 中 心 会 要 求 域 名 持 有 人 出 示 证 据 , 以 证 明 其 拥 有 有 关 的 商 标 或 服 务 商 标 。 根 据 香 港 网 络 资 讯 中 心 的 政 策 , 因 使 用 域 名 所 引 起 的 争 议 会 交 由 香 港 法 院 审 议 。 除 此 以 外 , 目 前 并 无 其 他 程 序 ( 例 如 : 透 过 调 解 或 仲 裁 ) , 解 决 本 港 域 名 登 记 方 面 所 引 起 的 争 议 。
13. 大 学 联 合 电 脑 中 心 在 管 理 本 港 互 联 网 域 名 方 面 的 先 导 工 作 , 得 到 各 界 肯 定 。 不 过 , 随 着 本 港 互 联 网 及 电 子 贸 易 迅 速 发 展 , 公 众 人 士 对 于 大 学 联 合 电 脑 中 心 在 履 行 域 名 管 理 的 职 能 时 , 是 否 能 充 分 代 表 本 港 各 界 的 利 益 亦 有 提 出 意 见 。 此 外 , 亦 有 意 见 认 为 应 提 高 本 港 域 名 登 记 制 度 的 灵 活 性 , 以 推 动 本 地 互 联 网 及 电 子 贸 易 的 发 展 。
14. 在 分 配 互 联 网 规 约 地 址 方 面 , 互 联 网 规 约 编 号 指 配 局 ╱ 互 联 网 域 名 及 规 约 编 号 指 配 组 织 会 透 过 三 个 区 域 性 的 互 联 网 规 约 登 记 处 ( 即 北 美 洲 的 American Registry for Internet Numbers (ARIN) 、 欧 洲 的 Reseaux IP Europeens (RIPE) 及 亚 太 区 的 Asia Pacific Network Information Centre (APNIC)) , 把 互 联 网 规 约 地 址 分 配 给 所 需 用 户 。 全 国 性 互 联 网 规 约 登 记 处 及 地 区 性 互 联 网 规 约 登 记 处 〔 一 般 是 互 联 网 服 务 供 应 商 〕 会 就 互 联 网 规 约 编 号 指 配 局 分 配 给 上 述 三 个 区 域 性 互 联 网 规 约 登 记 处 的 互 联 网 规 约 地 址 , 提 出 进 一 步 分 配 的 申 请 。 获 分 配 的 互 联 网 规 约 地 址 会 再 分 发 给 较 小 的 互 联 网 服 务 供 应 商 及 最 终 用 户 。
15. 目 前 , 香 港 网 络 资 讯 中 心 没 有 参 与 互 联 网 规 约 地 址 的 分 配 事 宜 。 APNIC 在 香 港 的 成 员 ( 主 要 是 互 联 网 服 务 供 应 商 ) 是 从 APNIC 直 接 取 得 互 联 网 规 约 地 址 , 再 分 发 给 香 港 规 模 较 小 的 互 联 网 服 务 供 应 商 及 最 终 用 户 。
16.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二 月 , 以 新 加 坡 为 基 地 的 国 际 化 域 名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i-DNS.net International) 公 布 可 以 提 供 多 种 语 言 的 互 联 网 域 名 登 记 服 务 。 由 二 零 零 零 年 一 月 起 , 两 家 香 港 公 司 与 国 际 化 域 名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合 作 , 提 供 「.公司」、「.组织」 及 「.网络」 通 用 顶 级 域 名 之 下 的 中 文 域 名 登 记 服 务 。 由 于 国 际 化 域 名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的 多 种 语 言 域 名 系 统 并 非 全 球 通 行 , 因 此 只 有 那 些 与 国 际 化 域 名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合 作 的 互 联 网 服 务 供 应 商 的 客 户 , 才 可 接 达 在 该 公 司 的 中 文 域 名 登 记 系 统 内 登 记 的 互 联 网 站 。
17. 另 外 , 中 国 互 联 网 络 信 息 中 心 由 二 零 零 零 年 一 月 起 推 出 一 项 为 期 六 个 月 的 试 验 计 划 , 提 供 在 「.中国」 「地区」 顶 级 域 名 下 的 域 名 登 记 服 务 。 此 外 , 台 湾 网 路 资 讯 中 心 由 二 零 零 零 年 五 月 起 推 出 一 项 为 期 六 个 月 的 试 验 计 划 , 提 供 类 似 的 域 名 登 记 服 务 。 该 两 项 服 务 的 运 作 模 式 均 与 国 际 化 域 名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提 供 的 服 务 有 所 不 同 。 中 国 互 联 网 络 信 息 中 心 、 台 湾 网 路 资 讯 中 心 、 香 港 网 络 资 讯 中 心 及 澳 门 网 络 资 讯 中 心 由 二 零 零 零 年 五 月 起 组 成 中 文 域 名 协 调 联 合 会 , 以 协 调 中 文 域 名 的 管 理 及 技 术 发 展 , 及 促 进 与 互 联 网 域 名 及 规 约 编 号 指 配 组 织 的 交 流 和合 作 。
18. 至 今 为 止 的 发 展 情 况 显 示 , 中 文 域 名 的 运 作 尚 处 于 试 验 阶 段 , 会 否 广 为 全 球 的 互 联 网 用 户 社 群 所 接 受 , 及 会 否 出 现 单 一 的 国 际 标 准 , 尚 有 待 观 察 。
检 讨 香 港 有 关 互 联 网 域 名 及 互 联 网 规 约 地 址 的 管 理 及 编 配 的 安 排
19. 考 虑 到 上 述 情 况 及 互 联 网 域 名 及 规 约 编 号 指 配 组 织 所 制 定 的 措 施 及 方 向 后 , 我 们 于 一 九 九 九 年 十 月 在 资 讯 基 建 谘 询 委 员 会 7 之 下 成 立 一 个 专 责 小 组 , 负 责 检 讨 香 港 有 关 互 联 网 域 名 及 互 联 网 规 约 地 址 的 管 理 及 编 配 安 排 , 以 便 制 定 一 套 最 符 合 本 港 需 要 的 安 排 和 架 构 。 专 责 小 组 的 职 权 范 围 载 于 附 件 一 , 成 员 名 单 载 于 附 件 二 。 经 考 虑 海 外 地 区 的 作 业 模 式 8 和 互 联 网 域 名 及 规 约 编 号 指 配 组 织 的 最 新 发 展 后 ( 经 研 究 的 网 络 资 讯 中 心 和 互 联 网 域 名 及 规 约 编 号 指 配 组 织 的 架 构 和 作 业 模 式 一 览 表 载 于 附 件 三 ) , 专 责 小 组 拟 备 了 多 项 建 议 , 并 于 二 零 零 零 年 五 月 提 交 资 讯 基 建 谘 询 委 员 会 考 虑 。 资 讯 基 建 谘 询 委 员 会 已 通 过 公 布 现 载 于 下 文 的 建 议 , 以 便 谘 询 公 众 意 见 。
20. 对 于 上 文 第 13 段 所 载 的 意 见 , 专 责 小 组 认 为 , 日 后 负 责 互 联 网 域 名 及 互 联 网 规 约 地 址 的 管 理 及 编 配 的 决 策 及 行 政 机 构 , 应 广 纳 社 会 上 不 同 界 别 的 代 表 参 与 。 专 责 小 组 经 参 考 海 外 采 用 的 作 业 模 式 后 , 已 研 究 过 多 种 可 能 合 适 的 选 择 , 计 有 维 持 现 状 、 采 用 政 府 主 导 模 式 或 非 牟 利 及 会 员 制 的 模 式 。 专 责 小 组 认 为 首 两 项 选 择 可 能 不 足 以 回 应 促 进 业 界 参 与 的 诉 求 , 而 第 三 项 选 择 则 是 海 外 普 遍 采 用 的 模 式 。 因 此 , 专 责 小 组 认 为 应 成 立 一 个 新 的 非 牟 利 机 构 , 负 责 香 港 有 关 互 联 网 域 名 的 整 体 管 理 事 宜 。 该 机 构 将 以 收 费 方 式 公 开 招 收 有 兴 趣 发 展 互 联 网 的 会 员 , 对 象 包 括 互 联 网 服 务 供 应 商 、 商 界 、 学 术 界 、 政 府 及 其 他 机 构 以 至 个 别 人 士 。
21. 在 设 立 新 的 决 策 及 行 政 机 构 方 面 , 有 两 个 可 被 考 虑 的 选 择 , 即 成 立 专 责 的 法 定 机 构 , 或 成 立 由 获 得 政 府 透 过 某 种 形 式 「 认 许 」 的 非 法 定 机 构 。
22. 法 定 机 构 是 一 个 法 人 。 作 为 一 个 法 定 机 构 , 拟 议 成 立 的 决 策 及 行 政 机 构 的 身 分 、 权 力 和 职 能 必 须 根 据 法 律 予 以 清 楚 界 定 , 并 且 必 须 获 得 非 常 明 确 的 授 权 , 以 执 行 其 职 能 及 在 国 际 的 互 联 网 用 户 社 群 中 代 表 香 港 。 此 外 , 法 例 亦 可 纳 入 适 当 条 文 , 确 立 该 法 定 机 构 处 理 其 事 务 的 基 础 : 例 如 该 机 构 因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而 可 能 引 致 的 法 律 责 任 。
23. 法 定 机 构 的 建 议 亦 有 其 不 足 之 处 , 因 为 设 立 法 定 机 构 需 要 一 段 时 间 , 未 必 能 配 合 到 尽 快 成 立 一 间 机 构 以 接 管 大 学 联 合 电 脑 中 心 的 工 作 的 需 求 。 此 外 , 我 们 亦 关 注 成 立 法 定 机 构 的 安 排 可 能 会 引 致 有 灵 活 性 不 足 的 情 况 , 以 至 未 能 配 合 互 联 网 的 迅 速 发 展 。
24. 另 一 方 面 , 以 非 法 定 形 式 成 立 一 间 非 牟 利 机 构 的 好 处 是 具 备 灵 活 性 , 而 且 这 间 机 构 亦 可 以 在 短 时 间 内 成 立 。 由 于 互 联 网 目 前 的 发 展 以 商 业 和 社 会 为 主 导 , 因 此 成 立 一 个 由 业 界 人 士 领 导 和 自 我 规 管 的 机 构 , 在 制 度 上 可 能 是 较 为 适 当 的 安 排 。
25. 缺 乏 正 式 法 律 支 援 的 机 构 , 地 位 可 能 较 为 不 明 确 , 亦 未 必 具 有 清 晰 的 权 限 以 执 行 其 指 定 的 职 能 和 在 国 际 互 联 网 用 户 社 群 中 代 表 香 港 。 然 而 , 这 些 问 题 均 可 透 过 政 府 以 某 种 形 式 作 出 认 许 而 得 以 解 决 , 例 如 政 府 与 该 机 构 之 间 签 订 协 议 。 这 样 的 安 排 亦 可 确 立 政 府 与 该 决 策 及 行 政 机 构 之 间 的 关 系 。
26. 因 此 , 专 责 小 组 认 为 新 的 决 策 及 行 政 机 构 应 以 非 法 定 机 构 的 形 式 成 立 。 当 局 在 参 考 过 实 际 的 运 作 经 验 后 , 可 在 较 后 阶 段 再 考 虑 成 立 法 定 机 构 的 方 案 。
27. 如 决 定 成 立 一 个 非 法 定 及 非 牟 利 的 机 构 , 另 一 个 需 要 处 理 的 问 题 , 就 是 由 谁 带 头 成 立 。 政 府 虽 应 协 助 成 立 该 机 构 , 但 发 起 人 应 为 业 界 及 学 术 界 。 其 中 一 个 可 研 究 的 方 案 , 就 是 在 现 有 的 基 础 上 成 立 该 机 构 , 例 如 : 研 究 把 大 学 联 合 电 脑 中 心 「 转 型 」 为 新 决 策 机 构 是 否 合 适 。 专 责 小 组 认 为 大 学 联 合 电 脑 中 心 具 有 管 理 「.hk」 域 名 的 经 验 , 故 在 其 基 础 上 成 立 决 策 及 行 政 机 构 , 不 失 为 最 快 捷 及 最 有 效 的 方 法 。
28. 专 责 小 组 亦 认 为 该 机 构 应 委 任 董 事 局 以 执 行 决 策 职 能 。 董 事 局 内 应 有 政 府 代 表 , 以 便 提 供 公 共 政 策 方 面 的 意 见 。 为 了 促 使 新 的 决 策 机 构 能 以 快 捷 有 效 的 方 法 成 立 , 大 学 联 合 电 脑 中 心 可 被 邀 请 考 虑 在 其 下 另 设 一 间 新 公 司 , 由 学 术 界 、 业 界 及 政 府 的 代 表 组 成 临 时 董 事 局 。 其 后 , 该 新 公 司 将 会 逐 渐 转 型 至 建 议 的 决 策 及 行 政 机 构 , 并 采 用 会 员 制 , 及 从 会 员 中 选 出 董 事 。 该 机 构 将 以 收 费 方 式 公 开 招 收 有 兴 趣 发 展 互 联 网 的 会 员 , 对 象 包 括 互 联 网 服 务 供 应 商 、 商 界 、 学 术 界 、 政 府 及 其 他 机 构 以 至 个 别 人 士 。 董 事 局 内 应 继 续 有 政 府 的 常 驻 代 表 , 提 供 公 共 政 策 方 面 的 意 见 。 该 决 策 及 行 政 机 构 将 以 财 政 自 给 的 方 式 运 作 , 经 费 可 来 自 会 费 及 域 名 登 记 费 用 。
29. 如 上 文 第 15 段 所 述 , 香 港 网 络 资 讯 中 心 没 有 参 与 互 联 网 规 约 地 址 的 分 配 和 分 发 事 宜 。 海 外 的 网 络 资 讯 中 心 广 泛 采 用 这 种 方 法 , 因 他 们 认 为 在 互 联 网 规 约 地 址 的 分 发 过 程 中 , 担 当 中 介 机 构 不 会 有 任 何 增 值 作 用 。 APNIC 把 互 联 网 规 约 地 址 直 接 分 配 给 香 港 的 现 行 程 序 一 直 运 作 良 好 , 并 且 得 到 香 港 的 互 联 网 服 务 供 应 商 及 其 他 有 关 组 织 接 受 。 专 责 小 组 认 为 应 继 续 维 持 这 些 安 排 。 如 果 日 后 发 生 可 能 涉 及 国 际 层 面 和 影 响 香 港 的 有 关 互 联 网 规 约 地 址 的 政 策 事 宜 , 负 责 管 理 域 名 的 决 策 及 行 政 机 构 便 应 介 入 。
「 地 区 」 顶 级 域 名 登 记 处 的 行 政 机 构
30. 为 使 编 配 域 名 的 工 作 易 于 管 理 及 避 免 出 现 重 复 编 配 的 情 况 , 同 一 个 地 区 的 所 有 域 名 分 配 事 宜 , 通 常 只 会 由 一 个 「 地 区 」 顶 级 域 名 登 记 处 负 责 。 在 大 多 数 地 方 , 负 责 「 地 区 」 顶 级 域 名 决 策 事 宜 的 机 构 , 会 指 派 一 间 具 有 所 需 专 业 技 术 知 识 的 机 构 或 附 属 机 构 , 执 行 「 地 区 」 顶 级 域 名 登 记 处 的 行 政 工 作 。 专 责 小 组 认 为 应 继 续 维 持 香 港 现 时 实 行 单 一 域 名 登 记 处 的 安 排 。 拟 议 的 决 策 及 行 政 机 构 可 决 定 应 否 把 登 记 处 的 管 理 工 作 外 发 或 由 登 记 处 自 行 负 责 。
31. 目 前 , 香 港 中 文 大 学 电 脑 中 心 是 香 港 以 「.hk」 结 尾 的 「 地 区 」 顶 级 域 名 的 唯 一 登 记 服 务 提 供 者 。 虽 然 大 众 普 遍 赞 成 为 本 地 的 域 名 登 记 业 务 引 入 竞 争 及 加 强 私 人 机 构 的 参 与 , 但 如 果 有 多 个 域 名 登 记 服 务 提 供 者 获 准 提 供 服 务 时 , 他 们 便 有 需 要 采 用 一 套 共 同 的 登 记 政 策 。 鉴 于 香 港 人 口 数 目 相 对 不 多 , 以 「.hk」 结 尾 的 域 名 数 目 亦 可 能 不 会 太 多 , 市 场 或 许 未 足 以 同 时 容 纳 多 个 域 名 登 记 服 务 提 供 者 ; 这 种 情 况 至 少 会 在 初 期 出 现 。 再 者 , 决 策 机 构 要 确 保 多 个 域 名 登 记 服 务 提 供 者 遵 守 标 准 的 登 记 政 策 , 其 行 政 职 能 可 能 会 因 此 而 变 得 异 常 沉 重 。
32. 鉴 于 上 述 情 况 , 我 们 可 考 虑 数 项 可 改 善 现 行 安 排 的 措 施 。 目 前 , 香 港 网 络 资 讯 中 心 在 「.gov.hk」 下 编 配 三 级 域 名 前 , 会 先 征 询 资 讯 科 技 署 对 有 关 申 请 的 意 见 。 为 简 化 有 关 程 序 , 专 责 小 组 认 为 政 府 应 接 管 「.gov.hk」 域 名 的 登 记 工 作 。 此 外 , 目 前 负 责 管 理 香 港 有 关 「.hk」 域 名 下 的 互 联 网 域 名 登 记 及 编 配 事 宜 的 大 学 联 合 电 脑 中 心 已 表 示 有 意 在 日 后 继 续 提 供 「.edu.hk」 域 名 9 的 登 记 服 务 。 专 责 小 组 认 为 如 公 众 人 士 普 遍 支 持 这 项 安 排 , 便 应 继 续 由 大 学 联 合 电 脑 中 心 提 供 这 方 面 的 服 务 。
33. 对 于 以 「.com.hk」 、 「.org.hk」 及 「.net.hk」 结 尾 的 域 名 , 专 责 小 组 认 为 初 期 应 维 持 由 单 一 域 名 登 记 服 务 提 供 者 负 责 登 记 工 作 的 现 行 安 排 。 不 过 , 域 名 登 记 服 务 提 供 者 可 聘 用 代 理 机 构 ( 例 如 : 互 联 网 服 务 供 应 商 ) 担 任 一 些 例 行 的 登 记 工 作 ( 例 如 : 初 步 核 对 登 记 资 料 ) 。 域 名 登 记 服 务 提 供 者 将 须 与 其 代 理 机 构 订 立 协 议 , 确 保 该 代 理 机 构 遵 守 域 名 登 记 服 务 提 供 者 所 规 定 的 登 记 业 务 方 式 及 程 序 , 并 可 向 该 代 理 机 构 提 供 数 量 折 扣 等 优 惠 。 在 稍 后 阶 段 , 我 们 应 根 据 运 作 经 验 检 讨 是 否 需 要 由 多 个 域 名 登 记 服 务 提 供 者 提 供 服 务 。
34. 专责小组认为应制订适当的域名登记政策,在鼓励香港发展电子贸易与防止侵占互联网域名之间取得平衡。对以「.hk」结尾的域名登记极为重要的一些主导原则现载列如下:
(a) 「.hk」「地区」顶级域名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众资源,因此,其管理原则应以对本港有最大效益为准;
(b) 「.hk」之下域名的结构(例如:可供使用的字符集和最高字符数目限制等)应遵照国际标准,令以「.hk」结尾的域名可在全球通用;
(c) 「.hk」域名的登记应按需要予以提供,并且不应就有关域名进行交易;
(d) 申 请 程 序 应 以 简 单 有 效 、 方 便 处 理 为 本 ;
(e) 域 名 申 请 人 应 避 免 侵 犯 第 三 方 的 知 识 产 权 ; 及
(f) 域 名 登 记 者 须 负 责 因 使 用 「.hk」 下 登 记 的 域 名 而 引 起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 并 应 遵 守 负 责 机 构 当 时 采 用 的 解 决 争 议 的 政 策 。
35. 根 据 上 述 的 主 导 原 则 , 我 们 已 设 计 一 些 概 括 的 登 记 及 解 决 争 议 的 方 案 , 供 建 议 成 立 管 理 「.hk」 域 名 的 决 策 及 行 政 机 构 , 在 制 订 详 细 的 「.hk」 域 名 登 记 政 策 时 作 为 参 考 。 有 关 方 案 现 载 列 于 下 文 , 以 征 询 公 众 的 意 见 。
(一) 预 留 名 单
36. 在 经 研 究 的 经 济 体 系 中 的 一 些 网 络 资 讯 中 心 , 例 如 : 加 拿 大 的 Canadian Internet Registration Authority
(CIRA) 及 中 国 的 中 国 互 联 网 络 信 息 中 心 , 已 就 著 名 的 名 称 、 国 家 名 称 、 商 标 名 称 等 拟 备 预 留 名 单 , 以 尽 量 减 少 侵 占 互 联 网 域 名 的 机 会 。 这 些 名 单 由 管 理 「 地 区 」 顶 级 域 名 的 机 关 备 存 及 核 准 。
37. 参 考 海 外 的 作 业 模 式 和 互 联 网 域 名 及 规 约 编 号 指 配 组 织 应 付 侵 占 著 名 的 国 际 名 称 作 为 域 名 的 最 新 发 展 情 况 后 , 专 责 小 组 认 为 香 港 的 登 记 管 理 机 构 可 就 著 名 的 国 际 商 标 、 服 务 商 标 及 品 牌 名 称 制 订 预 留 名 单 , 并 放 在 互 联 网 上 以 供 公 众 查 阅 。 在 拟 备 名 单 时 , 可 参 照 其 他 「 地 区 」 顶 级 域 名 的 登 记 管 理 机 构 的 预 留 名 单 。 除 著 名 的 国 际 名 称 外 , 亦 可 考 虑 预 留 以 下 各 种 名 称 :
(a) 所 有 「.hk」 域 名 下 的 二 级 域 名 及 所 有 通 用 顶 级 域 名 ( 例 如 : 「com.com.hk」 ) , 以 免 产 生 混 淆 。 在 经 研 究 的 部 分 经 济 体 系 , 例 如 : 英 国 、 加 拿 大 及 台 湾 等 , 是 采 用 这 种 做 法 的 ;
(b) 所 有 由 ISO 3166 界 定 的 含 有 两 个 或 三 个 字 符 的 地 区 编 码( 例 如 :「hk.com.hk」 及 「chn.com.hk」 ) ; 及
(c) 除 各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在 「.gov.hk」 域 名 下 登 记 的 域 名 外 , 所 有 域 名 构 成 或 包 含 「 政 府 」 一 词 或 有 关 字 眼 , 以 至 使 用 该 些 名 称 可 能 意 味 该 网 站 带 有 政 府 的 权 限 。
为 免 互 联 网 域 名 流 于 粗 鄙 , 域 名 登 记 的 一 般 原 则 是 一 律 不 应 登 记 淫 亵 、 令 人 反 感 、 不 雅 、 违 法 或 不 道 德 的 字 眼 。 由 于 这 类 字 眼 无 法 尽 列 , 故 应 按 每 宗 域 名 申 请 的 个 别 情 况 评 审 。
38. 根 据 香 港 网 络 资 讯 中 心 的 现 行 做 法 , 要 求 登 记 的 域 名 可 与 申 请 公 司 的 名 称 没 有 任 何 相 似 。 这 种 做 法 虽 具 灵 活 性 , 但 亦 有 可 能 鼓 励 侵 占 互 联 网 域 名 的 行 为 。 在 澳 洲 及 加 拿 大 等 若 干 经 研 究 的 经 济 体 系 , 有 关 当 局 均 有 规 定 , 要 求 登 记 的 域 名 必 须 与 申 请 公 司 的 名 称 或 其 产 品 / 服 务 的 名 称 相 符 。 这 项 规 定 背 后 的 理 据 是 , 登 记 域 名 的 目 的 是 提 供 清 楚 方 便 的 网 址 , 以 便 使 用 人 士 在 互 联 网 上 找 到 有 关 公 司 或 其 服 务 / 产 品 的 网 站 。 这 项 安 排 亦 有 助 尽 量 减 少 侵 占 互 联 网 域 名 的 情 况 。
39. 专 责 小 组 认 为 就 香 港 而 言 , 申 请 人 的 业 务 性 质 , 应 与 可 供 申 请 的 二 级 域 名 类 别 ( 即 「.com.hk」 、 「.org.hk」 、 「.net.hk」 、 「.edu.hk」 及 「.gov.hk」 ) 相 符 , 而 申 请 人 亦 需 在 适 当 情 况 下 提 供 由 香 港 相 关 注 册 当 局 发 出 的 证 明 文 件 。
40. 在 世 界 各 地 , 大 部 分 域 名 登 记 服 务 提 供 者 均 在 登 记 程 序 中 采 用 「 先 到 先 得 」 的 原 则 。 域 名 登 记 服 务 提 供 者 虽 会 查 证 要 求 登 记 的 域 名 是 否 从 未 登 记 , 但 却 不 会 确 定 该 域 名 有 否 侵 犯 第 三 方 的 权 利 , 例 如 与 已 注 册 及 未 注 册 商 标 有 关 的 权 利 。
41. 在 普 通 法 下 , 未 注 册 的 商 标 如 遭 假 冒 , 亦 有 法 律 上 的 保 障 。 至 于 已 注 册 的 商 标 , 域 名 登 记 服 务 提 供 者 理 论 上 可 到 商 标 注 册 当 局 查 册 , 翻 查 注 册 纪 录 中 是 否 已 有 相 同 或 类 似 的 商 标 。 香 港 的 商 标 注 册 处 由 知 识 产 权 署 管 辖 。 然 而 , 我 们 预 料 会 出 现 以 下 的 困 难 :
(a) 如 由 域 名 登 记 服 务 提 供 者 负 责 向 商 标 注 册 当 局 查 册 , 便 可 能 须 对 域 名 申 请 人 及 ╱ 或 相 关 的 商 标 拥 有 人 , 就 过 程 中 所 出 现 的 任 何 错 漏 , 负 上 法 律 责 任 ;
(b) 如 有 域 名 持 有 人 被 指 侵 犯 商 标 拥 有 人 的 权 利 , 当 局 便 须 证 明 , 登 记 域 名 与 注 册 商 标 相 同 或 两 者 难 以 分 辨 。 然 而 , 注 册 商 标 与 登 记 域 名 的 表 达 方 式 大 不 相 同 ; 注 册 商 标 一 般 以 文 字 或 图 像 表 示 , 而 域 名 则 只 采 用 文 字 。 再 者 , 要 确 定 要 求 登 记 的 域 名 与 注 册 商 标 是 否 难 以 分 辨 , 是 非 常 专 门 的 工 作 , 其 中 涉 及 复 杂 的 法 律 问 题 ;
(c) 由 于 可 供 货 品 或 服 务 注 册 的 商 标 在 本 港 分 为 42 类 , 故 同 一 个 商 标 可 在 不 同 类 别 下 注 册 , 而 域 名 在 性 质 上 则 是 独 一 无 二 的 ; 及
(d) 如 须 对 香 港 42 类 注 册 商 标 进 行 查 册 工 作 , 登 记 程 序 难 免 会 被 拖 长 。 此 外 , 查 册 费 用 大 都 会 转 嫁 到 申 请 人 身 上 。
42. 鉴 于 上 述 困 难 , 以 及 建 议 采 用 预 留 名 单 以 阻 止 侵 占 互 联 网 域 名 情 况 , 专 责 小 组 认 为 域 名 登 记 应 以 「 先 到 先 得 」 为 原 则 , 而 域 名 登 记 服 务 提 供 者 亦 不 应 负 上 查 证 申 请 登 记 的 域 名 有 否 侵 犯 第 三 方 权 利 的 责 任 。 为 了 重 申 域 名 申 请 人 须 就 使 用 某 个 「.hk」 域 名 而 负 上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这 项 原 则 , 专 责 小 组 认 为 应 规 定 申 请 人 在 申 请 时 作 出 声 明 , 申 明 据 其 所 知 , 拟 欲 登 记 的 域 名 并 无 侵 犯 第 三 方 的 知 识 产 权 。
43. 根 据 现 行 的 登 记 政 策 , 一 家 公 司 只 准 申 请 一 个 域 名 。 这 项 政 策 被 指 局 限 性 过 大 , 因 为 业 务 经 营 者 无 法 登 记 额 外 的 域 名 以 推 广 其 产 品 或 服 务 。 根 据 其 他 地 方 在 这 方 面 的 经 验 , 局 限 性 的 登 记 政 策 , 会 促 使 申 请 人 将 其 域 名 登 记 在 通 用 顶 级 域 名 而 非 地 区 顶 级 域 名 之 下 。 专 责 小 组 认 为 每 个 机 构 应 获 准 在 「.hk」 之 下 登 记 超 过 一 个 域名 , 令 本 地 公 司 可 使 用 不 同 的 「.hk」 域 名 宣 传 其 产 品 及 服 务 。
(五) 转 让 域 名
44. 根 据 香 港 网 络 资 讯 中 心 的 现 行 政 策 , 公 司 之 间 不 能 转 让 域 名 。 同 样 , 这 项 政 策 被 指 局 限 性 过 大 , 因 为 有 很 多 充 分 的 理 由 需 要 转 让 域 名 ; 特 别 是 当 产 品 及 服 务 名 称 准 予 登 记 时 , 这 些 理 由 更 为 明 显 。 专 责 小 组 认 为 原 则 上 应 批 准 根 据 合 理 理 由 ( 例 如 : 公 司 本 身 或 其 产 品 或 服 务 的 拥 有 权 或 分 销 权 已 被 转 让 ) 提 出 转 让 域 名 的 申 请 。
(六) 在 本 地 设 有 业 务
45. 由 于 电 脑 网 络 空 间 并 无 地 域 界 限 , 故 有 需 要 考 虑 开 放 「.hk」 之 下 的 域 名 , 让 香 港 以 外 有 兴 趣 的 公 司 申 请 ( 以 英 国 为 例 , 当 地 及 海 外 公 司 均 有 资 格 申 请 在 「.co.uk」 之 下 登 记 域 名 ) 。 这 项 政 策 将 会 吸 引 更 多 公 司 在 「.hk」 之 下 登 记 域 名 。 另 一 方 面 , 「.hk」 是 香 港 的 公 众 资 源 , 亦 与 香 港 这 个 地 区 有 联 系 意 义 。 在 大 部 分 经 研 究 的 经 济 体 系 , 当 地 的 网 络 资 讯 中 心 均 只 准 许 当 地 公 司 或 在 当 地 设 有 业 务 的 跨 国 机 构 在 其 地 区 顶 级 域 名 之 下 登 记 域 名 。 总 的 来 说 , 专 责 小 组 认 为 在 初 期 应 只 准 许 在 香 港 登 记 或 注 册 的 公 司 及 组 织 登 记 以 「.hk」 结 尾 的 域 名 。 其 后 , 决 策 及 行 政 机 构 便 应 按 照 实 际 的 运 作 经 验 , 并 考 虑 互 联 网 在 全 球 及 本 港 的 发 展 , 检 讨 这 项 规 限 。
(七) 个 人 域 名
46. 台 湾 及 新 加 坡 的 网 络 资 讯 中 心 最 近 均 引 进 个 人 域 名 , 而 澳 洲 当 局 亦 准 许 以 个 人 名 义 登 记 域 名 。 专 责 小 组 认 为 香 港 市 民 亦 应 获 准 在 「.hk」 之 下 新 设 的 二 级 域 名 类 别 登 记 域 名 。 个 人 域 名 应 根 据 申 请 人 在 香 港 身 分 证 上 的 姓 名 订 定 。 此 外 , 决 策 及 行 政 机 构 亦 需 进 一 步 考 虑 如 何 区 分 相 同 的 个 人 域 名 。 为 简 便 易 行 及 方 便 管 理 起 见 , 每 个 市 民 应 只 准 在 这 个 类 别 之 下 登 记 一 个 域 名 。
(八) 登 记 域 名 续 期
47. 「.hk」 域 名 既 是 香 港 的 公 众 资 源 , 我 们 便 应 确 保 这 项 资 源 在 运 用 上 能 为 本 港 市 民 带 来 最 大 的 效 益 , 并 由 真 正 有 需 要 的 人 士 使 用 。 如 域 名 不 再 供 作 原 来 用 途 , 便 应 交 还 当 局 , 以 便 他 人 登 记 使 用 。 专 责 小 组 认 为 所 有 登 记 的 「 hk」 域 名 均 须 续 期 , 而 登 记 续 期 费 用 的 水 平 , 应 足 以 弥 补 所 需 的 行 政 费 用 , 并 能 支 持 登 记 管 理 机 构 以 财 政 自 给 的 方 式 运 作 。 大 部 分 经 研 究 的 网 络 资 讯 中 心 现 时 均 有 征 收 登 记 续 期 费 用 。
48. 在 经 研 究 的 经 济 体 系 中 , 一 般 的 做 法 是 网 络 资 讯 中 心 不 会 直 接 介 入 处 理 因 登 记 或 使 用 域 名 而 引 起 的 争 议 。 这 项 安 排 令 决 策 及 行 政 机 构 在 争 议 中 保 持 中 立 。
49. 为 有 助 及 早 解 决 有 关 域 名 的 争 议 , 其 中 一 个 方 案 是 设 立 专 责 审 裁 处 。 不 过 , 鉴 于 目 前 有 关 域 名 的 争 议 个 案 数 目 不 多 ( 根 据 最 近 统 计 , 平 均 每 月 少 于 一 宗 ) , 设 立 审 裁 处 未 必 符 合 成 本 效 益 。 另 一 个 方 案 是 采 用 互 联 网 域 名 及 规 约 编 号 指 配 组 织 的 庭 外 争 议 解 决 程 序 。 有 关 程 序 所 处 理 的 争 议 , 涉 及 的 域 名 明 显 是 有 人 蓄 意 登 记 , 以 便 从 他 人 的 商 标 渔 利 ( 即 侵 占 互 联 网 域 名 ) 。 该 组 织 已 委 托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sation) 及 另 外 三 个 服 务 提 供 者 就 「.com」 、 「.org」 及 「.net」 这 几 个 通 用 顶 级 域 名 提 供 争 议 解 决 服 务 。 有 鉴 于 此 , 专 责 小 组 认 为 我 们 可 以 考 虑 下 列 所 载 的 类 似 安 排 -
(a) 登 记 管 理 机 构 可 委 聘 提 供 仲 裁 及 调 解 服 务 的 机 构 ( 本 地 或 海 外 均 可 ) , 提 供 域 名 争 议 解 决 服 务 。 登 记 管 理 机 构 与 争 议 解 决 服 务 提 供 者 会 议 定 提 供 的 服 务 水 平 ( 例 如 : 解 决 争 议 所 需 时 间 、 有 否 符 合 资 格 的 人 选 出 任 仲 裁 委 员 会 的 委 员 , 以 及 在 解 决 争 议 时 所 考 虑 的 因 素 等 ) 。
(b) 如 声 请 人 能 向 其 中 一 名 服 务 提 供 者 提 出 以 下 证 据 , 便 可 要 求 进 行 争 议 解 决 程 序 -
(i) 所 登 记 的 域 名 与 声 请 人 拥 有 的 商 标 或 服 务 商 标 相 同 或 两 者 难 以 分 辨 ;
(ii) 登 记 人 并 无 有 关 域 名 的 专 有 权 或 合 法 权 益 ; 及
(iii) 登 记 域 名 遭 人 恶 意 使 用 。
(c) 有 关 域 名 的 争 议 会 由 争 议 解 决 服 务 提 供 者 设 立 的 独 立 仲 裁 委 员 会 处 理 。 登 记 管 理 机 构 及 域 名 登 记 服 务 提 供 者 不 会 牵 涉 入 仲 裁 程 序 内 。
(d) 仲 裁 委 员 会 在 作 出 决 定 后 会 立 即 知 会 涉 及 争 议 双 方 。 如 登 记 人 败 诉 , 可 在 指 定 时 间 内 就 有 关 决 定 向 香 港 法 院 提 出 上 诉 。 如 登 记 人 在 指 定 时 间 内 不 提 出 上 诉 , 所 登 记 的 域 名 便 会 从 域 名 资 料 库 中 删 除 。
(e) 域 名 登 记 服 务 提 供 者 接 获 有 关 域 名 的 投 诉 后 , 不 会 即 时 处 理 , 直 至 收 到 登 记 人 的 指 示 或 法 院 命 令 或 处 理 有 关 争 议 的 争 议 解 决 服 务 提 供 者 所 发 出 的 指 令 , 才 会 采 取 行 动 。 这 项 安 排 既 照 顾 登 记 人 的 需 要 , 也 保 障 声 请 人 的 知 识 产 权 。
(f) 虽 然 制 订 了 上 文 (a) 至 (e) 所 载 的 庭 外 争 议 解 决 程 序 , 但 涉 及 域 名 争 议 双 方 仍 可 在 庭 外 争 议 解 决 程 序 展 开 前 到 法 院 解 决 有 关 争 议 , 或 就 争 议 解 决 结 果 向 法 院 提 出 抗 辩 。 < /p>
50. 概 括 而 言 , 专 责 小 组 在 这 份 谘 询 文 件 中 , 就 香 港 有 关 互 联 网 域 名 及 互 联 网 规 约 地 址 的 管 理 及 编 配 安 排 提 出 多 项 意 见 。 现 摘 述 如 下 -
(a) 应 成 立 一 个 非 牟 利 及 非 法 定 机 构 , 负 起 管 理 全 港 互 联 网 域 名 的 整 体 责 任 ;
(b) 该 机 构 应 以 财 政 自 给 的 方 式 运 作 ;
(c) 从 大 学 联 合 电 脑 中 心 其 下 另 设 一 家 新 公 司 以 组 成 该 机 构 , 由 学 术 界 、 业 界 及 政 府 的 代 表 组 成 临 时 董 事 局 ;
(d) 该 机 构 应 逐 渐 转 型 至 会 员 制 的 组 织 , 并 从 会 员 中 选 出 董 事 ;
(e) 应 透 过 政 府 某 种 形 式 的 认 许 ( 例 如 : 与 政 府 签 订 的 协 议 ) 以 确 立 该 机 构 的 权 威 性 ;
(f) 香 港 现 时 有 关 分 配 互 联 网 规 约 地 址 的 安 排 应 继 续 维 持 ;
(g) 香 港 现 时 实 行 单 一 域 名 登 记 处 的 安 排 应 继 续 维 持 , 由 该 登 记 处 执 行 管 理 「.hk」 域 名 的 机 构 所 指 派 的 工 作 ;
(h) 政 府 应 接 管 「.gov.hk」 域 名 的 登 记 工 作 ;
(i) 大 学 联 合 电 脑 中 心 应 继 续 提 供 「.edu.hk」 域 名 的 登 记 服 务 ;
(j) 由 单 一 域 名 登 记 服 务 提 供 者 负 责 登 记 「.com.hk」 、 「.org.hk」 及 「.net.hk」 域 名 的 现 行 安 排 应 继 续 维 持 ;
(k) 负 责 「.com.hk」 、 「.org.hk」 及 「.net.hk」 域 名 登 记 的 服 务 提 供 者 应 透 过 代 理 机 构 以 分 担 部 分 例 行 登 记 工 作 ;
(l) 可 参 照 其 他 「 地 区 」 顶 级 域 名 的 登 记 管 理 机 构 的 预 留 名 单 , 就 著 名 的 国 际 商 标 、 服 务 商 标 和 品 牌 名 称 , 及 某 些 限 制 使 用 的 名 称 , 拟 备 香 港 域 名 的 预 留 名 单 ;
(m) 申 请 人 的 业 务 性 质 , 应 与 可 供 申 请 的 二 级 域 名 类 别 相 符 ;
(n) 域 名 登 记 应 采 用 「 先 到 先 得 」 的 原 则 ;
(o) 域 名 申 请 人 应 在 申 请 时 作 出 声 明 , 申 明 据 其 所 知 , 拟 欲 登 记 的 域 名 并 无 侵 犯 第 三 方 的 知 识 产 权 ;
(p) 每 个 机 构 应 获 准 在 「.hk」 之 下 登 记 超 过 一 个 域 名 ;
(q) 应 批 准 根 据 充 分 理 由 提 出 转 让 域 名 的 申 请 ;
(r) 在 初 期 应 只 批 准 在 香 港 登 记 或 注 册 的 公 司 及 组 织 登 记 以 「.hk」 结 尾 的 域 名 ;
(s) 每 个 香 港 市 民 应 获 准 在 「.hk」 之 下 新 设 的 二 级 域 名 类 别 登 记 一 个 域 名 ;
(t) 所 有 登 记 的 「.hk」 域 名 均 须 续 期 缴 费 ;
(u) 负 责 管 理 「.hk」 域 名 的 机 构 在 处 理 因 登 记 或 使 用 以 「.hk」 结 尾 的 域 名 所 引 起 的 争 议 时 , 应 保 持 中 立 ; 及
(v) 香 港 应 制 订 法 庭 以 外 解 决 争 议 的 机 制 , 以 便 能 及 早 解 决 有 关 「.hk」 域 名 的 争 议 。
如 对 这 份 谘 询 文 件 有 意 见 , 请 于 二 零 零 零 年 七 月 十 六 日 或 之 前 以 下 列 任 何 一 种 方 式 送 交 资 讯 科 技 署 -
邮 寄
香 港 湾 仔
港 湾 道 6-8 号
瑞 安 中 心 8 楼
资 讯 科 技 署
( 经 办 人 ∶ 高 级 系 统 经 理 (E)22)
传 真
(852)2189 2525
电 邮
webmaster@digital21.gov.hk
52. 对 于 各 界 就 这 份 谘 询 文 件 所 提 出 的 意 见 , 政 府 有 意 全 部 或 部 份 公 开 , 除 非 提 出 意 见 的 人 士 特 别 要 求 把 全 部 或 部 份 意 见 保 密 。 如 没 有 特 别 要 求 , 政 府 便 会 假 设 有 关 意 见 无 需 保 密 。
资 讯 科 技 及 广 播 局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2003 © | 重要告示 | 私隐政策 | 覆检日期 : 二○○九年九月三十日
本 页 完 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