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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

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

为促进内地和香港特区经济的共同繁荣与发展,加强双方的经济联系, 双方于二零零三年签署《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安排》)。其后双方于二零零四年至二零一三年间共签署十份补充协议,扩大市场开放及进一步便利贸易和投资,以促进两地经贸合作。在二零一四年十二月,特区政府与国家商务部在《安排》框架下签署《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广东协议》)。《广东协议》按照世贸规则和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引入了有关国民待遇、最惠待遇及保留的限制性措施等条文,其开放的深度和濶度都超出以往的《安排》措施。《广东协议》由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起实施,在广东省率先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
 

I. 《广东协议》内关于计算机及相关服务对香港的开放措施
   就「商业存在1」的服务模式,对以下服务实行国民待遇2
  – 与计算机硬件安装有关的谘询服务 (CPC841)
  – 软件执行服务(CPC842)
  – 数据处理服务(CPC843)
  – 数据库服务(CPC844,网络运营服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除外)
  – 其他(CPC845+849)
 
  注解:
  1. 商业存在是一种服务贸易模式,即一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方境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
  2. 国民待遇即香港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与内资相同。

 
II. 《广东协议》内与资讯科技有关的电信服务开放措施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内设立合资或独资企业,提供以下业务,对香港服务提供者所占股权比例不设限制:
– 存储转发类业务;
– 信息服务业务(应用商店)
 
III. 个体工商户
  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广东省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营业范围包括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谘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仅限于线下的数据处理服务业务)和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修理。
 
IV. 最惠待遇
  根据最惠待遇的条款,今后内地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署自由贸易协定中,优于《安排》的开放措施均将适用于香港。
 
V. 投资便利化
  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大部分服务分类,在广东的投资项目与内地投资项目按同等权限和程序办理投资,并将设立公司及相关的合同章程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有关《广东协议》的详情,请参阅工业贸易署网页:

(http://www.tid.gov.hk/sc_chi/cepa/legaltext/cepa12.html)
 

过往的开放措施

在二零零三至二零一三年间,双方所签署过往《安排》及其补充协议下的开放措施继续有效,在广东省范围内,与新签《广东协议》的措施有所抵触的情况下,以新签《广东协议》的措施为准。过往《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内与资讯科技业有关的措施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服务贸易开放的措施:

1.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参加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
2.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提供软件实施服务和数据处理服务
3.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计算机修理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
4.允许香港居民参加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5.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横琴试点提供跨境数据库服务
6.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数据库服务
7.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合资企业,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措施:

8.推进粤港两地开展电子签名证书互认
9.促进粤港商品贸易供应链效率,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开放商品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