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可
根据《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下称「《条例》」),就以下任何一种或多种情况申请认可者,须向政府资讯科技总监(下称「总监」)提交申请:
- 申请成为认可核证机关;或
- 申请将认可核证机关的认可续期;以及/或
- 申请证书的认可。
(就《填写表格须知》第2(ix)段提及的评估报告而言,该报告须载有一项评估,说明核证机关是否有能力遵守《条例》及《认可核证机关业务守则》(下称「《业务守则》」)的条文(《业务守则》附录2第1段载明了这些条文)。评估报告须由总监确认的合资格人士拟备(请参阅以下段落)。
有关申请认可的详情,请参阅以下连结:
核证机关须向总监提出申请,以确认其拟聘用负责拟备《条例》第20(3)(b)、第27(5A)(b)、第43(1)(a)或第43A(1)(c)条规定的评估报告的人为合资格人士,并须向总监提交申请所需的文件及资讯。《业务守则》第12条载列了有关人士须具备的资格。
申请人可透过亲身递交或邮寄/传真/电邮方式,把申请表格及相关文件送达以下地址-亲身递交或邮寄 |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五号 税务大楼三十八楼三八二三室 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 核证机关认可办事处 |
传真号码 | (852) 2802 4549 |
电邮地址 | caro@ogcio.gov.hk |
以电子方式提交的申请可按以下规格提交:-
- 如以数码签署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请将之发送到本办事处指定的电邮地址(caro@ogcio.gov.hk);或
- 如以唯读光碟、唯读型数码多功能光碟或通用串列汇流排(USB)大量储存装置的方式提交,请将之送交香港湾仔告士打道五号税务大楼三十八楼三八二三室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核证机关认可办事处收。
- 就认可申请而言,申请人须使用PDF格式的申请表格,并须于表格内的指定位置妥善附贴数码签署。
- 就申请认可及/或申请聘用合资格人士所提交的任何详情及文件(参阅《填写表格须知》及/或《申请聘用符合《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所指合资格人士时须提交的文件及资讯》),均须符合《条例》第11(2)条所载的规定。有关详情请参阅最新发出的宪报公告。
须缴付费用的申请 | 费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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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成为认可核证机关/申请将认可核证机关的认可续期 | 港币28,450元 |
2. | 申请认可个别证书或认可某类型、类别或种类的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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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币2,8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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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币6,460元 |
- 申请人已递交申请所需的一切详情及文件,而该等详情及文件均资料齐备和井井有条;以及
- 有关申请并无涉及令服务承诺不能兑现的特别问题。
申请类别 | 服务承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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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审批有关确认拟备《条例》第20(3)b、第27(5A)(b)、第43(1)(a)及第43A(1)(c)条规定的核证机关评估报告的人为合资格人士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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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星期 |
ii. | 审批有关成为认可核证机关的申请(包括同时提出的证书认可申请)。 | 4星期 |
iii. | 审批有关将认可核证机关的认可续期的申请(包括同时提出的证书认可申请)。 | 4星期 |
iv. | 审批有关证书认可的申请(该申请并不是与成为认可核证机关或将认可核证机关的认可续期的申请同时提出)。 | 3星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