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参与电子签名证书互认
在《粤港两地电子签名证书互认办法》下,根据《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下称「《条例》」)获得认可的核证机关可申请参与粤港两地电子签名证书互认。
申请人须填妥申请表格,并提供申请表格所指明的相关文件。
申请人可透过亲身递交或邮寄/传真/电邮方式,把申请表格及相关文件送达以下地址-
亲身递交或邮寄 |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五号 税务大楼三十八楼三八二三室 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 核证机关认可办事处 |
传真号码 | (852) 2802 4549 |
电邮地址 | caro@ogcio.gov.hk |
以电子方式提交的申请可按以下规格提交:-
- 如以数码签署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请将之发送到指定的电邮地址(caro@ogcio.gov.hk);或
- 如以唯读光碟、唯读型数码多功能光碟或通用串列汇流排(USB)大量储存装置的方式提交,请将之送交香港湾仔告士打道五号税务大楼三十八楼三八二三室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核证机关认可办事处收。
- 就申请所提供的任何资料及文件,均须符合《条例》第11(2)条所载的规定。有关详情请参阅最新发出的
宪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