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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

认可核证机关的披露纪录

根据《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条例」)第31(1)条的规定,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必须为每一个认可核证机关备存联机的及可供公众查阅的纪录。
 

1.有关邮政署署长的披露纪录

2.有关电子核证服务有限公司的披露纪录

 

其他认可核证机关的披露纪录

目前没有其他核证机关已根据条例获得认可。

 

已撤销认可的核证机关的披露纪录存档

1.有关银联通宝有限公司的披露纪录

2.有关网际威信(香港)有限公司的披露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