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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

有关电子核证服务有限公司的披露纪录

认可核证机关的披露纪录

根据《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条例」)第31(1)条的规定,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必须为每一个认可核证机关备存联机的及可供公众查阅的纪录。

有关电子核证服务有限公司的披露纪录

  1.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当时的资讯科技署署长(「当时的署长」)根据条例第21条向电子核证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由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为期两年的认可,使该公司成为认可核证机关。电子核证服务有限公司已于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开始提供认可核证机关服务。
  2. 电子核证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认可核证机关的认可其后于二○○三、二○○五、二○○七、二○○九、二○一一、二○一三、二○一六和二○一九年获得续期。二○二二年七月八日,总监根据条例第27条,将电子核证服务有限公司的核证机关认可,由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续期三年。
  3. 电子核证服务有限公司现在的认可有效期是由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至二○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或直至这次认可被撤销或暂时吊销,以较早者为准。
  4. 联络详情-
  5. 核证机关证书:
  6. 储存库
  7. 核证作业准则:
  8. 过往获认可的证书:
  9. 认可证书:
  10. 根据条例第43(1)条提交的评估报告:
  11. 其他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