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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

认可核证机关的披露纪录

有关网际威信(香港)有限公司的披露纪录存档

根据《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条例」)第31(1)条的规定,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必须为每一个认可核证机关备存联机的及可供公众查阅的纪录。

  1. 根据条例第21条,由当时的资讯科技署署长(「当时的署长」)于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向网际威信(香港)有限公司作出认可,使该公司成为认可核证机关。网际威信(香港)有限公司已于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开始提供认可核证机关服务。
  2. 根据条例第27条,政府资讯科技总监(「总监」)于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将网际威信(香港)有限公司的认可续期。
  3. 网际威信(香港)有限公司现在的认可有效期是由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至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或直至这次认可被撤销或暂时吊销,以较早者为准。
  4. 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于二○○七年一月九日收到网际威信(香港)有限公司的信件,当中包括通知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网际威信(香港)有限公司将于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退出核证机关自愿认可计划。

    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于二○○七年一月十一日收到网际威信(香港)有限公司的通知,当中包括网际威信(香港)有限公司已启动了其终止服务计划,故不再进行周年评估和续期事宜。

    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于二○○七年四月十日收到网际威信(香港)有限公司的通知: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政府资讯科技总监依据条例第23(4)条的规定,决定撤销下列认可:

    依据条例第23(6)条,以上认可的撤销已于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生效。

  5. 联络详情-
  6. 核证机关证书:
  7. 储存库
  8. 核证作业准则:
  9. 认可证书:
    (由网际威信(香港)有限公司发出及仍然有效的认可证书,已于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被撤销)
  10. 根据条例第43(1)条提交的评估报告及法定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