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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

认可核证机关的披露纪录

根据《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条例」)第31(1)条的规定,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必须为每一个认可核证机关备存联机的及可供公众查阅的纪录。

有关邮政署署长的披露纪录

  1. 条例第34条述明,邮政署署长是认可核证机关。
  2. 邮政署署长已于二○○○年一月三十一日开始提供认可核证机关服务。
  3. 邮政署署长的电子证书营运服务,于二○○七年四月一日至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其间外判予香港亿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自二○一二年四月一日起外判予翘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至二○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4. 联络详情-
  5. 核证机关证书:
  6. 储存库-
  7. 核证作业准则:
  8. 认可证书:
  9. 根据条例第43(1)条提交的评估报告及法定声明:
  10. 其他评估报告:
  11. 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