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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

认可核证机关的披露纪录

有关银联通宝有限公司的披露纪录存档

  1. 根据条例第21条,署长向银通作出认可,使该公司成为认可核证机关。认可的有效期由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至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2. 资讯科技署于二○○三年六月十二日收到银通的信件,该信件内容包括通知资讯科技署银通已决定终止其核证机关服务,并要求由二○○三年九月十五日起终止其认可核証机关的地位。

    资讯科技署于二○○三年六月十九日收到银通的信件,该信件内容包括通知资讯科技署银通将于二○○三年九月十五日起终止其认可核証机关服务,而在终止其服务前,银通将撤销所有认可证书。

    资讯科技署于二○○三年八月十八日收到银通的信件,该信件内容包括向资讯科技署提供以下有关银通认可证书的资料:
    二○○三年九月八日,署长依据条例第23(4)条的规定,决定撤销下列认可:

    依据条例第23(6)条,以上认可的撤销已于二○○三年九月十五日生效。

  3. 银联通宝有限公司已于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开始提供认可核证机关服务。
  4. 联络详情-
  5. 核证机关证书:
  6. 储存库
  7. 核证作业准则:
  8. 认可证书:
  9. 根据条例第43(1)条提交的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