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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

服務表現目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內部資訊科技的使用

服務 服務表現目標
就一般資訊科技事宜提供意見 對於書面要求,在接獲要求後1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覆。

對於複雜而須進一步處理的問題,在10個工作日內給予臨時答覆,說明可能需要的時間和所須進行的工作。
中央電腦中心求助台服務 在5個工作日內提供解決或應急方案。
發展資訊系統策略 在行政工作電腦化計劃委員會批准有關建議後30個工作日內,提供一份資訊系統策略研究的工作計劃,徵求客戶同意。
中央電腦中心的數據中心設施 數據中心設施的可用率。
發展電腦系統 接獲初步要求聲明書後10個工作日內,開始與客戶討論有關建議。

在行政電腦計劃委員會批准要求後30個工作日內,提供一份可行性研究的暫訂工作計劃,徵求客戶同意。
改善由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支援的電腦操作系統 對於輕微改善項目,在30個工作日內提供一份執行改善的工作計劃。

對於重大改善項目,則依據為電腦系統開發而承諾的服務表現目標。



社會對資訊科技的使用

服務 服務表現目標
有關處理根據《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右文簡稱「條例」)所作認可申請 在此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