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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
22-05-2019

立法會二十一題:政府及相關機構開發的流動應用程式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創新及科技局局長楊偉雄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近年銳意推行創新科技,除了透過創科生活基金向流動應用程式(程式)開發商提供高達452萬元資助外,各政府部門及相關機構亦積極推出程式以作宣傳及分享資訊。然而,據報政府及相關機構在二○一○年至二○一七年間推出的逾200個程式中,107個共耗用公帑高達2,300萬元的程式現已下架。同時,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多次為作一次性宣傳而開發程式,成本高昂,但部分程式的下載次數僅得數百。例如,該署於二○一六年為配合香港文化博物館一個項目而推出的語音導賞程式僅維持三個月,卻耗費18萬元公帑。有市民批評,部分程式功能匱乏及僅得文字資訊,以致未能吸引市民下載,政府開發該等程式猶如「倒錢落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現時共有多少個由政府及相關機構開發的程式可供市民下載,並按程式名稱列出(i)開發的政策局/部門/機構及(ii)每年招致的經常性開支金額;

(二)有否統計(i)每個第(一)項所述的程式的每月活躍使用者人數及(ii)其佔累計下載人數的百分比;如有,過去三年的數字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三)有否檢討部分程式下載率差強人意的原委為何;當局以何條件或準則決定程式應否下架;鑑於有為數眾多耗用不少公帑開發的程式下架,當局有否評估有關情況會否影響公眾對各政策局/部門/機構有效運用公帑的信心;

(四)起動九龍東辦事處開發名為My Kowloon East(MyKE)的程式是否符合第(三)項所述的下架條件或準則;如是,會否立即將該程式下架;

(五)各政策局現時有否正在或計劃開發新程式;如有,詳情為何;決定是否批准開發程式的準則為何;

(六)當局日後批准開發程式前會否訂定開發程式指引,訂明程式須顧及「用家體驗」、「以用家為本」及具實用性等元素,以期該等程式有高下載率及使用率;及

(七)當局在向程式開發商批出的合約有否訂明,一旦程式未能被成功開發、未如期推出或水準參差,開發商須向當局作出賠償,以確保公帑運用得宜?

答覆:

就問題各部份,經諮詢相關政策局/政府部門(局/部門)後,現回覆如下:

(一)及(二)截至二○一九年四月底,各局/部門共提供85個流動應用程式讓公眾下載。這些應用程式的每年經常性開支和累計下載數字詳列於附件一。個別局/部門不時會收集有關每月活躍使用者人數及累計下載人數的數據,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資科辦)沒有備存這方面的資料。

此外,政府相關機構共提供52個流動應用程式供下載(附件二)。資科辦沒有這些流動應用程式的每年經常性開支、活躍使用者及累計下載等統計數字。

(三) 流動應用程式下載數字高低受不同因素影響,例如:目標用戶群組本身人數不多(如專供視障人士或海外投資者使用的程式)、公眾可從其他途徑(如部門網站等)獲取服務等。在決定其流動應用程式應否下架時,局/部門會考慮應用程式的下載率、用戶對程式的意見、個別流動應用程式是否有持續的需求、用戶的需要是否應由其他流動應用程式或電子政府服務網頁取代等因素。各局/部門在過去兩年已將一些過時的流動應用程式下架,以節省維護這些程式的開支。

(四) 根據發展局提供的資料,發展局起動九龍東辦事處推出的「我的九龍東」流動應用程式,主要是提供一個平台供分享實時數據,以促進智慧城市發展。這些實時數據包括空置時租車位及從不同概念驗證測試所收集的實時數據。截至二○一九年四月底,這個應用程式的累計下載數字約為9 600次,這可能與它的應用主要集中於九龍東有關,其下載數字在二○一八至一九年度錄得25%的年度增幅。起動九龍東辦事處會繼續定期檢討及因應用戶需要不斷完善該程式的設計和功能,並為新增的功能作進一步推廣,鼓勵市民下載和使用。

(五) 水務署和資科辦計劃在二○一九至二○年度開發新的應用程式,詳情如下:

(i)水務署計劃於二○一九年第二季推出「水知園」流動應用程式。「水知園」是水務署新設的教育活動中心,將以各種互動遊戲和展品帶出有關香港水資源,以及節約和珍惜用水的教育訊息。這個流動應用程式將配合「水知園」的成立,提供預約及導賞功能,方便參觀者參與中心內的各項活動。

(ii)資科辦將於二○二○年年中推出數碼個人身分(eID)流動應用程式配合eID的推行,讓香港居民利用個人流動裝置登記eID。成功登記後,用戶可利用eID流動應用程式進行身分確認和進行政府和商業機構網上交易。

(六) 資科辦在二○一八年十一月發布經修訂的《流動應用程式實務指南》,訂明各局/部門在開發流動應用程式前必須充分考慮成本效益、確立程式的目的及了解目標用戶群組的需要,並須配合適當的宣傳和推廣,讓服務對象知悉程式的目的和用途。此外,資科辦會定期檢視各局/部門的流動應用程式的應用情況,並視乎流動應用程式的性質和目標用戶群組,要求局/部門就推出多時但累計下載次數仍少於10 000次的流動應用程式檢討是否需要下架。

(七) 各局/部門在批出開發流動應用程式的合約時,會訂明所需的服務範圍、系統及程式的要求(包括功能及保安上的要求),以及項目時間表等。局/部門亦會進行測試及驗收。如項目的推行不符合合約的要求,當局會按合約條款處理,包括要求賠償等。

立法會二十一題附件一

立法會二十一題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