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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與內地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安排》)的框架下簽署新的《貨物貿易協議》,進一步提高內地與香港經貿交流與合作的水平。《貨物貿易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並由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有關新的《貨物貿易協議》的詳情,請參閱工業貿易署網頁:
(https://www.tid.gov.hk/tc_chi/cepa/legaltext/cepa17.html)
內地與香港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在《安排》框架下簽署《投資協議》,以逐步減少或取消雙方之間投資實質上所有歧視性措施,保護雙方投資者權益,推動雙方逐步實現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投資協議》由二零一八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有關《投資協議》的詳情,請參閱工業貿易署網頁:
(https://www.tid.gov.hk/tc_chi/cepa/legaltext/cepa14.html)
內地與香港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在《安排》框架下簽署《經濟技術合作協議》,促進兩地貿易投資便利化,全面提升雙方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的水平。《經濟技術合作協議》由簽署日即時開始實施。
有關《經濟技術合作協議》的詳情,請參閱工業貿易署網頁:
(https://www.tid.gov.hk/tc_chi/cepa/legaltext/cepa15.html)
內地與香港於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在《安排》框架下簽署《服務貿易協議》(《協議》),將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地域範圍由廣東省擴展至內地全境。《協議》由二零一六年六月一日起實施。
《協議》參照雙方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在《安排》框架下簽署《關於內地在廣東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廣東協議》)的框架結構,涵蓋和歸納《安排》及其補充協議以及《廣東協議》內有關服務貿易開放的承諾,成為《安排》框架下一份獨立的有關服務貿易的子協議。
為促進內地和香港特區經濟的共同繁榮與發展,加強雙方的經濟聯繫, 雙方於二零零三年簽署《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安排》)。其後雙方於二零零四年至二零一三年間共簽署十份補充協議,擴大市場開放及進一步便利貿易和投資,以促進兩地經貿合作。
(一). | 《協議》內關於計算機及相關服務對香港的開放措施 |
就「商業存在1」的服務模式,對以下服務實行國民待遇2: – 與計算機硬件安裝有關的諮詢服務 (CPC841) – 軟件執行服務(CPC842)– 數據處理服務(CPC843) – 數據庫服務(CPC844,網絡運營服務和增值電信業務除外) – 其他(CPC845+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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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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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協議》對計算機及相關服務提供下列跨境服務開放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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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協議》內與資訊科技有關的電信領域開放措施(正面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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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個體工商戶 |
《協議》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營業範圍包括軟件開發、信息系統集成服務、信息技術諮詢服務、數據處理和存儲服務(僅限於線下的數據處理服務業務)及計算機和輔助設備修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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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最惠待遇 |
關於《協議》涵蓋的任何措施,一方對於另一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應立即和無條件地給予不低於其給予其他方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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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投資便利化 |
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投資《協議》內對香港開放的服務貿易領域,公司設立及變更的合同、章程審批改為備案管理,備案後按內地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
有關《服務貿易協議》的詳情,請參閱工業貿易署網頁:
(http://www.tid.gov.hk/tc_chi/cepa/legaltext/cepa13.html)
背景資料
於二零零三年,香港與內地簽訂《安排》,其後雙方多次增加和充實《安排》的內容,於二零零四年至二零一三年間共簽署十份補充協議,擴大市場開放及進一步便利貿易和投資,並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在《安排》框架下簽署《廣東協議》,率先在廣東對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