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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

關於內地在廣東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

為促進內地和香港特區經濟的共同繁榮與發展,加強雙方的經濟聯繫, 雙方於二零零三年簽署《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安排》)。其後雙方於二零零四年至二零一三年間共簽署十份補充協議,擴大市場開放及進一步便利貿易和投資,以促進兩地經貿合作。在二零一四年十二月,特區政府與國家商務部在《安排》框架下簽署《關於內地在廣東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廣東協議》)。《廣東協議》按照世貿規則和國際上的通行作法,引入了有關國民待遇、最惠待遇及保留的限制性措施等條文,其開放的深度和?度都超出以往的《安排》措施。《廣東協議》由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起實施,在廣東省率先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
 

I. 《廣東協議》內關於計算機及相關服務對香港的開放措施
   就「商業存在1」的服務模式,對以下服務實行國民待遇2
  – 與計算機硬件安裝有關的諮詢服務 (CPC841)
  – 軟件執行服務(CPC842)
  – 數據處理服務(CPC843)
  – 數據庫服務(CPC844,網絡運營服務和增值電信業務除外)
  – 其他(CPC845+849)
 
  註解:
  1. 商業存在是一種服務貿易模式,即一方的服務提供者通過在另一方境內的商業存在提供服務。
  2. 國民待遇即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待遇與內資相同。

 
II. 《廣東協議》內與資訊科技有關的電信服務開放措施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內設立合資或獨資企業,提供以下業務,對香港服務提供者所佔股權比例不設限制:
– 存儲轉發類業務;
– 信息服務業務(應用商店)
 
III. 個體工商戶
  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廣東省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營業範圍包括軟件開發、信息系統集成服務、信息技術諮詢服務、數據處理和存儲服務(僅限於線下的數據處理服務業務)和計算機和輔助設備修理。
 
IV. 最惠待遇
  根據最惠待遇的條款,今後內地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中,優於《安排》的開放措施均將適用於香港。
 
V. 投資便利化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大部分服務分類,在廣東的投資項目與內地投資項目按同等權限和程序辦理投資,並將設立公司及相關的合同章程核准改為備案管理。
 

有關《廣東協議》的詳情,請參閱工業貿易署網頁:

(http://www.tid.gov.hk/tc_chi/cepa/legaltext/cepa12.html)
 

過往的開放措施

在二零零三至二零一三年間,雙方所簽署過往《安排》及其補充協議下的開放措施繼續有效,在廣東省範圍內,與新簽《廣東協議》的措施有所抵觸的情況下,以新簽《廣東協議》的措施為准。過往《安排》及其補充協議內與資訊科技業有關的措施包括以下九個方面:

服務貿易開放的措施: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參加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
2.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軟件實施服務和數據處理服務
3.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內地設立個體工商戶,經營計算機修理服務業、計算機服務業和軟件業
4.允許香港居民參加計算機技術與軟件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5.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前海、橫琴試點提供跨境數據庫服務
6.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企業,提供數據庫服務
7.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合資企業,提供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
 

貿易投資便利化的措施:

8.推進粵港兩地開展電子簽名證書互認
9.促進粵港商品貿易供應鏈效率,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商品條碼系統成員開放商品信息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