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內地在廣東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
為促進內地和香港特區經濟的共同繁榮與發展,加強雙方的經濟聯繫, 雙方於二零零三年簽署《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安排》)。其後雙方於二零零四年至二零一三年間共簽署十份補充協議,擴大市場開放及進一步便利貿易和投資,以促進兩地經貿合作。在二零一四年十二月,特區政府與國家商務部在《安排》框架下簽署《關於內地在廣東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廣東協議》)。《廣東協議》按照世貿規則和國際上的通行作法,引入了有關國民待遇、最惠待遇及保留的限制性措施等條文,其開放的深度和?度都超出以往的《安排》措施。《廣東協議》由二零一五年三月一日起實施,在廣東省率先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
I. | 《廣東協議》內關於計算機及相關服務對香港的開放措施 |
就「商業存在1」的服務模式,對以下服務實行國民待遇2: | |
– 與計算機硬件安裝有關的諮詢服務 (CPC841) | |
– 軟件執行服務(CPC842) | |
– 數據處理服務(CPC843) | |
– 數據庫服務(CPC844,網絡運營服務和增值電信業務除外) | |
– 其他(CPC845+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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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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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廣東協議》內與資訊科技有關的電信服務開放措施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內設立合資或獨資企業,提供以下業務,對香港服務提供者所佔股權比例不設限制: – 存儲轉發類業務; – 信息服務業務(應用商店) |
III. | 個體工商戶 |
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廣東省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營業範圍包括軟件開發、信息系統集成服務、信息技術諮詢服務、數據處理和存儲服務(僅限於線下的數據處理服務業務)和計算機和輔助設備修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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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最惠待遇 |
根據最惠待遇的條款,今後內地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中,優於《安排》的開放措施均將適用於香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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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投資便利化 |
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大部分服務分類,在廣東的投資項目與內地投資項目按同等權限和程序辦理投資,並將設立公司及相關的合同章程核准改為備案管理。 |
有關《廣東協議》的詳情,請參閱工業貿易署網頁:
(http://www.tid.gov.hk/tc_chi/cepa/legaltext/cepa12.html)
過往的開放措施
在二零零三至二零一三年間,雙方所簽署過往《安排》及其補充協議下的開放措施繼續有效,在廣東省範圍內,與新簽《廣東協議》的措施有所抵觸的情況下,以新簽《廣東協議》的措施為准。過往《安排》及其補充協議內與資訊科技業有關的措施包括以下九個方面:
服務貿易開放的措施: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參加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認證
2.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軟件實施服務和數據處理服務
3.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內地設立個體工商戶,經營計算機修理服務業、計算機服務業和軟件業
4.允許香港居民參加計算機技術與軟件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5.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前海、橫琴試點提供跨境數據庫服務
6.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企業,提供數據庫服務
7.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合資企業,提供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
2.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軟件實施服務和數據處理服務
3.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內地設立個體工商戶,經營計算機修理服務業、計算機服務業和軟件業
4.允許香港居民參加計算機技術與軟件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5.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前海、橫琴試點提供跨境數據庫服務
6.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企業,提供數據庫服務
7.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合資企業,提供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
貿易投資便利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