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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

向政府提交電子資訊須採用的方式、規格及程序

根據條例第11(2)條,創新科技及工業局常任秘書長可藉於PDF file format憲報刊登命令,指明根據各項條例以電子紀錄形式向政府單位提交資訊須採用的方式、規格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