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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

核證機關及證書的認可

根據《電子交易條例》(下稱「條例」),政府資訊科技總監(下稱「總監」)可向核證機關及向認可核證機關發出的證書作出認可。只有符合政府所訂標準和其他規定屬可靠穩當的核證機關及證書才會獲得認可。

核證機關的認可

  1. 條例第21(4)條述明,在決定申請人是否適合認可時,總監除考慮其認為有關的任何其他事宜以外,還須考慮以下事宜:
    • 申請人是否具備適當財政條件,按條例及《認可核證機關業務守則》(下稱「業務守則」)作為認可核證機關運作;
    • 申請人已作出的或擬作出的應付因其與條例的目的有關的活動而可引致的法律責任的安排;
    • 申請人使用的或擬使用的用作向登記人發出證書的系統、程序、保安安排及標準;
    • 條例第20(3)(b)條所指的報告,載有對申請人是否有能力遵守業務守則指明的條例及業務守則的條文(這些條文載於業務守則附錄2第1段)的評估;或條例第20(3)(c)條所指的法定聲明,說明申請人是否有能力遵守業務守則指明的條例及業務守則的條文(這些條文載於業務守則附錄2第2段);
    • 申請人及負責人員是否適當人選;以及
    • 申請人為其證書設定的或擬為其證書設定的倚據限額。
  2. 有關條例第20(3)(b)條所指的報告,申請認可的核證機關必須向總監提交一份報告,載有對該核證機關是否有能力遵守業務守則指明的條例及業務守則的條文(這些條文載於業務守則附錄2第1段)的評估。報告須由獲總監認可為合資格作出報告的人擬備。擬備報告的人須具備的資格載於業務守則第12條。核證機關須向總監提出申請,確認該機關擬聘用負責擬備評估報告的人為條例所指的合資格人士,並須就有關申請向總監提交所需的文件及資訊
  3. 核證機關的認可有效期一般為三年。認可核證機關可向總監申請將認可續期。

證書的認可

  1. 認可核證機關可向總監申請就其發出的部分或所有證書作出認可。假如提出申請的核證機關仍未成為認可核證機關,便須將其要求成為認可核證機關的申請連同證書認可申請一併遞交。總監會待該核證機關獲得認可後,才考慮其證書認可申請。
  2. 一般而言,只要認可核證機關的認可資格維持不變,而有關的核證作業準則,包括規管認可證書的相關證書政策亦無重大改變,則由該認可核證機關發出的認可證書的認可資格亦會維持不變。
  3. 條例第22(5)條述明,在認可個別證書或某類型、類別或種類的證書時,總監除考慮其認為有關的任何其他事宜以外,還須考慮以下事宜-
    • 證書是否按照認可核證機關的核證作業準則發出;
    • 證書是否按照業務守則發出;
    • 就或擬就個別證書,或就或擬就該類型、類別或種類的證書設定的或擬設定的倚據限額(視情況需要而定);以及
    • 認可核證機關已作出的或擬作出的應付因其發出個別證書或該類型、類別或種類的證書(視屬何種情況而定)而可引致的法律責任的安排。

申請認可

有關申請成為認可核證機關/將認可核證機關的認可續期及/或將證書認可成為認可證書,請參閱申請認可。.

備註:

本網頁所載的資訊,不是用以影響任何人的權利和義務,也不是供人作法律用途而倚據的聲明。若根據網頁的資訊採取任何行動,請先自行徵詢法律顧問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