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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

《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

為訂立明確的法律架構以推動電子商務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發展,政府於2000年1月制定《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條例」),並於2024年1月作最新修訂。大體上,條例旨在:

  1. 賦予電子紀錄及電子簽署(請看下文的註釋1)跟紙張文件上的紀錄和簽署同等的法律地位;以及
  2. 設立核證機關自願認可計劃以加強社會人士對電子交易的信心。

(註釋1︰就不涉及政府單位的電子交易而言,任何形式的電子簽署,只要可靠恰當並獲簽署的接受人認同,已能符合法律有關簽署的規定。就涉及政府單位的電子交易而言,有認可數碼證書證明的數碼簽署,便符合法律上的簽署規定。)

數碼證書是在進行網上交易時能保證聲稱身分者的電子紀錄。數碼證書由核證機關發出。香港郵政核證機關是根據《電子交易條例》獲認可的核證機關,而其他商業營運的核證機關亦可向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自願提出申請,成為認可核證機關。核證機關及其發出的數碼證書必須達致政府接納的標準,方會獲得認可。

有關《電子交易條例》及電子交易的數碼證書的詳情,請瀏覽以下網址。

條例

  1. 引言
  2. 《電子交易條例》下的附屬法例
  3. 香港的認可核證機關
  4. 向政府提交電子資訊須採用的方式、規格及程序
  5. 制定《電子交易條例》的主要事項

核證機關自願認可計劃

  1. 引言
  2. 認可核證機關的披露紀錄
  3. 核證機關及證書的認可
  4. 申請認可
  5. 申請參與電子簽名證書互認
  6. 《認可核證機關業務守則》
  7. 可供申請的認可證書名單

適用於電子交易的數碼證書

  1. 引言
  2. 數碼證書的用途
  3. 數碼證書的類別
  4. 數碼證書的使用流程
  5. 數碼證書在香港的應用情況
  6. 促進政府及社會使用數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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