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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

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充分把握數據是推動經濟增長的新引擎,強化數據要素在驅動數字經濟社會轉型發展中的戰略性,同時為國家的數據要素發展出一分力。國家「十四五」規劃明確支持香港建設國際創新科技中心。促進數據在大灣區流動,是推動粵港澳三地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既能降低企業跨境數據流動的合規成本,亦能促進大灣區數字經濟及科研發展,有助香港積極融入大灣區和國家發展大局。

創新科技及工業局與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國家網信辦)於2023年6月29日在北京簽署《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的合作備忘錄》(《合作備忘錄》),共同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的工作。

《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便利措施

在《合作備忘錄》的協議框架下,創新科技及工業局與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共同制定《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大灣區標準合同》)便利措施,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個人信息跨境安全有序流動,並由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通過行政安排執行有關便利措施。

本措施屬自願性質,讓兩地的個人及機構按統一範本訂立標準合同,規範合同雙方就個人信息保護的責任和義務。《大灣區標準合同》適用於個人信息處理者1及接收方註冊於(適用於組織)/位於(適用於個人)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個城市(即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及肇慶市)和香港之間的個人信息2跨境流動,即包括由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至香港的個人信息跨境流動,及由香港至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的個人資料跨境流動。通過《大灣區標準合同》約定跨境流動的個人信息,不得再向粵港澳大灣區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


1根據《大灣區標準合同》,“個人信息處理者”為個人信息跨境提供方。就內地而言,是指在個人信息處理活動中自主決定處理目的、處理方式的組織、個人;就香港特別行政區而言,亦涵蓋“資料使用者”,即就個人資料而言,指獨自或聯同其他人或與其他人共同控制該資料的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的人。
2根據《大灣區標準合同》,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的個人信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的個人信息,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個人資料”確定。

如何訂立《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

《大灣區標準合同》是指個人信息處理者及接收方在進行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時訂立的合同,主要內容包括雙方的合同義務和責任、個人信息主體的權利和相關的救濟方法,以及合同解除、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事項。個人信息處理者與接收方自願訂立標準合同,遵從相關的行政措施,並履行備案,以保護個人信息,也保障個人信息跨境安全和自由流動。

有關《大灣區標準合同》的詳情,請參閱《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實施指引》

《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備案須知

根據《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實施指引》,香港的個人信息處理者及接收方在採用《大灣區標準合同》時,應向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進行備案。

《大灣區標準合同》備案流程包括文件提交、檢查文件及回覆備案結果、補充或者重新備案等環節。提交備案所需文件如下:

  •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 承諾書;及
  • 《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中文版)。

個人信息處理者及接收方(香港合同方)應在《大灣區標準合同》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遞交上述文件進行備案,並對備案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有關香港的備案詳情,請參閱《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備案指南》

有關在大灣區內地九市(即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及肇慶市)的備案詳情,請參閱廣東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於落實《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實施指引》的通知或向廣東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查詢。

《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先行先試安排

  • 通過《大灣區標準合同》便利措施,大灣區內相關企業跨境數據流動的合規成本將可降低,促進區內相關跨境服務的提供,便民利企。同時,香港個人資料出境依然按照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規管。
  • 為有序落實《大灣區標準合同》,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和廣東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共同推出《大灣區標準合同》便利措施,惠及大灣區內地城市和香港各行各業。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推出《大灣區標準合同》便利措施的先行先試安排,在首階段邀請銀行業、徵信業及醫療業參與。
  •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就先行先試安排於2023年12月13日舉行簡介會。簡介會簡報請按此。本簡報只作參考用途,一切以《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實施指引》為準。
  •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於首階段先行先試安排下收到來自不同行業的意向書,我們會與相關企業聯繫,落實其提出的數據跨境安排。有興趣參與先行先試安排的個人或企業,亦歡迎繼續提交參與先行先試的意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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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
地址 : 九龍長沙灣東京街西3號庫務大樓12樓
電郵 : gbascc@ogcio.gov.hk

廣東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電話:+86 (020)87100793

常用參考

相關文件

參考連結

常見問題
  1. 《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的合作備忘錄》(《合作備忘錄》)是甚麼?香港與內地簽訂《合作備忘錄》有甚麼益處?
  • 國家「十四五」規劃明確支持香港建設國際創新科技中心。促進內地數據在大灣區流動是推動粵港澳三地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與創新科技及工業局於2023年6月29日簽署《合作備忘錄》。《合作備忘錄》屬於政策突破,具標誌性的意義,讓我們可以在國家數據跨境安全管理制度下,推動內地數據在大灣區內安全有序流通的具體工作,大灣區內相關企業跨境數據流動的合規成本將可大大降低,促進區內相關跨境服務的提供,便民利商。同時,香港個人資料出境依然按照香港現行法例嚴格規管。
  1. 《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便利措施是甚麼?
  • 《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便利措施由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及創新科技及工業局共同制定,是《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的合作備忘錄》下有關簡化粵港澳大灣區個人信息跨境流動合規安排的便利措施,屬自願性質參與,讓大灣區內地城市和香港兩地的個人及機構按統一範本訂立標準合同,規範合同雙方就個人信息保護的責任和義務。
  • 《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是指個人信息處理者及接收方在大灣區內進行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時訂立的合同,主要內容包括雙方的合同義務和責任、個人信息主體的權利和相關救濟方法,以及合同解除、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等事項。
  1. 《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便利措施適用於那種情況的個人信息跨境流動轉移?
  • 《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便利措施屬自願性質參與,規範合同雙方就個人信息保護的責任和義務,適用於註冊於(適用於組織)/位於(適用於個人)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個城市(即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及肇慶市)和香港的個人信息處理者及接收方之間的個人信息跨境流動,即包括由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至香港的個人信息跨境流動,及由香港至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的個人資料跨境流動。
  1. 香港在資料跨境流動方面有哪些優勢?實施《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便利措施香港希望能達到哪些效果?
  • 數據是推動創新和高質量發展的關鍵動力,特區政府高度重視數據在推動智慧城市和數字經濟發展方面的作用。
  • 香港憑藉其獨特的「國內境外」地理位置和「一國兩制」制度優勢,以及在金融、法律、創新科技、數碼基建和服務業方面的實力,具有成為重要數據樞紐的潛力。香港能夠匯聚來自內地和海外企業和機構的數據,建立內地和國際數據的「雙匯聚」優勢,推動以數據為核心的智慧城市和數字經濟發展。同時,香港的《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對於個人資料有清晰的規範,保護個人資料的隱私和安全。這為個人數據流動到香港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增加了數據流動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 隨著粵港澳大灣區内各城市之間的緊密融合,香港和粵港澳大灣區其他城市之間的數據跨境流動需求日増。按《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的合作備忘錄》訂下的框架,特區政府與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共同推出《大灣區標準合同》便利措施,簡化大灣區內地個人信息流動到香港的合規安排,促進為兩地民眾提供有高需求的跨境服務,便民利商。
  1. 《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的內容是否可以按照個人信息轉移雙方在商業上的考慮而修改?
  • 不可以。個人信息轉移雙方訂立的合同必須嚴格按照《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實施指引》內的《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訂立,不得隨意修改。如個人信息轉移雙方就具體商業活動安排有其他考慮,雙方可就商業行為另定商業合同,但該合同約定的內容不得與《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的內容相衝突。即使雙方約定了與《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內容相衝突的事項,《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的條款將優先於雙方所簽署的其他任何法律文件而適用。
  1. 訂立《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大灣區標準合同》)需要遵循甚麼程序?
  • 在通過訂立《大灣區標準合同》跨境轉移個人信息之前,個人信息處理者(涵蓋資料使用者)必須開展個人信息保護影響評估,並於備案之日前3個月內完成。
  • 訂立《大灣區標準合同》並生效後,個人信息處理者及接收方即可開展個人信息跨境活動。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個人信息處理者及接收方應按照屬地分別向廣東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和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進行備案,提交備案所需文件。備案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承諾書以承諾為《大灣區標準合同》備案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和支持,以及已簽署的《大灣區標準合同》。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將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文件查驗。
  • 有關詳情,請參閱《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實施指引》
  1. 個人信息處理者及接收方在採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大灣區標準合同》)便利措施進行跨境轉移個人信息時,需要注意什麼?
  • 《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屬自願性質參與,個人信息處理者及接收方如採用《大灣區標準合同》便利措施,他們需了解並遵從《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實施指引》所載的細則,包括訂立合同的條件及要求、管理措施及其他事項,而且香港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或接收方須自願承諾接受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的監督管理。
  • 個人信息處理者及接收方共同同意並簽訂了按照《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範本訂立合同後,雙方必須遵守其屬地的法律法規及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及個人信息保護義務和責任,並承擔違反合同約定的責任。香港的個人信息處理者和接收方在處理個人信息時仍需要遵守香港的法律,包括《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相關規定。
  1. 如何參加便利措施的先行先試安排?
  • 有興趣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便利措施的先行先試安排的個人或企業,歡迎繼續提交參與意向書
  •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將初步檢視意向書的有關資料,並通知適合的個人或機構知悉參與先行先試安排的意向,該個人或機構可以與內地合作伙伴簽訂《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及進行相關備案手續。
  1. 香港與澳門之間的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是否可以採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便利措施?
  • 現階段《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便利措施只適用於涉及大灣區的九個內地城市(即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及肇慶市)和香港之間的個人信息跨境流動,並不包括與澳門之間的個人信息跨境流動。
  1. 我的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的合作伙伴計劃向我們提供的個人信息包含其他內地城市(例如北京、上海等)的民眾的個人信息,我的公司(於香港註冊)可否採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便利措施跨境接收這些非位於粵港澳大灣區的民眾的個人信息?
  • 就內地而言,《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個人信息處理者應註冊於(適用於組織)/位於(適用於個人)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或肇慶市(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九市),方可採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因此,若貴公司的內地合作伙伴是註冊於(適用於組織)/位於(適用於個人)以上所述的地區,可考慮採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便利措施進行個人信息跨境流動。
  • 《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指明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個人信息處理者處理的個人信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確定。
  1. 我的公司與內地合作伙伴已經根據《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辦法》(《標準合同辦法》)為個人信息出境活動訂立了標準合同,我們是否需要為該個人信息出境活動重新訂立《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大灣區標準合同》)?
  • 《大灣區標準合同》便利措施是一項簡化粵港澳大灣區個人信息跨境流動合規安排的措施,屬自願訂立性質。
  • 《標準合同辦法》及《大灣區標準合同》便利措施是兩項不同的安排。《標準合同辦法》及《大灣區標準合同》便利措施的應用條件、適用範圍、需要遵守的事項、管理措施等均有所不同。進行個人信息跨境轉移的個人或組織可按照實際情況和需要,考慮採用《標準合同辦法》及/或《大灣區標準合同》便利措施。如有需要,可諮詢法律或專業人士的意見。
  1. 因業務需要,我的公司(於香港註冊)有需要將客戶的個人資料轉移至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合作伙伴,我們是否必須採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大灣區標準合同》)?
  • 根據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公署)發出的「跨境資料轉移指引:《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如需跨境轉移個人資料到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的資料使用者及相關接收方符合《大灣區標準合同》便利措施下有關個人信息處理者(涵蓋資料使用者)及接收方的要求,私隱公署鼓勵它們採用《大灣區標準合同》作出相關個人資料跨境轉移。
  • 《大灣區標準合同》屬自願訂立性質,進行個人信息跨境轉移的個人或組織可按照實際情況和需要考慮採用。如有需要,可向私隱公署作出查詢,亦可諮詢法律或專業人士的意見。
  1. 如發現個人信息處理者(涵蓋資料使用者)及接收方涉嫌沒有履行《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實施指引》或《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要求的義務和責任,應當如何處理?
  • 如果你發現個人信息處理者或接收方在粵港澳大灣區內的個人信息跨境流動中未履行《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實施指引》及/或《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要求的義務和責任,你可以向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作出投訴及舉報。如涉及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亦可直接向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作出投訴及舉報,相關個案將由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跟進並依法處理。
  •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會按《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實施指引》就違反有關措施的個案作出跟進,視乎情況,可要求香港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或接收方進行整改,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亦會就違規個案與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保持緊密聯繫。如果涉及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情況,相關個案將由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跟進並依法處理。
  • 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亦會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負責保障個人資料和監督管理工作,包括處理與保障個人資料有關的投訴、舉報、調查、處理違法個人資料處理活動等。
  1. 我的內地合作伙伴並不是註冊於粵港澳大灣區,我可否採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便利措施?
  • 不可以。《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便利措施只適用註冊於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即廣東省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中山市、江門市及肇慶市)的組織。
  1. 《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便利措施的目的為便利個人資料在粵港澳大灣區內跨境流動,這樣會否變相鼓勵或導致香港的資料使用者將香港市民的個人資料轉移至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
  • 《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是一項旨在簡化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個人資料跨境流動到香港合規安排的便利措施,促進在大灣區內跨境服務的提供,便民利商。措施屬自願參與性質,並非強制性的法例要求或規定。在香港處理個人資料(包括轉移至香港以外的地方)仍須嚴格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相關規定,包括當中的保障資料原則。
  • 此外,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私隱公署)亦參與了制定《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並提供專業法律意見,確保資料使用者採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跨境轉移個人資料到粵港澳大灣區其他內地城市時,符合《私隱條例》下的相關規定。
  • 《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並不影響私隱公署按《私隱條例》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加強保障個人資料和監督管理工作,包括處理與保障個人資料有關的投訴、舉報、調查、處理違法個人資料處理活動等。
  1. 我的公司(於香港註冊)與內地合作伙伴已經簽訂《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以進行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我們應如何進行備案?
  1. 我的內地合作伙伴作為個人信息處理者已經在內地完成備案,我的公司作為接收方也需要在香港備案嗎?
  1. 若我在香港的公司與內地合作伙伴會雙向跨境轉移個人信息,雙方是否需要簽訂兩份《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大灣區標準合同》)?
  • 是的,就《大灣區標準合同》而言,個人信息處理者及接收方需要承擔不同的義務和責任。因此每份《大灣區標準合同》只適用於將個人信息跨境由大灣區內地九市流動至香港或由香港流動至大灣區內地九市。如要達致雙向的個人信息跨境流動,雙方應該簽訂兩份《大灣區標準合同》即一份以香港公司為個人信息處理者,內地合作伙伴為接收方;另一份以內地合作伙伴為個人信息處理者,香港公司為接收方。合同雙方(不論是作為個人信息處理者或接收方)均應按照屬地進行備案,分別在香港和內地向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和廣東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備案,提交備案所需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