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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

有關電子核證服務有限公司的披露紀錄

認可核證機關的披露紀錄

根據《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條例」)第31(1)條的規定,政府資訊科技總監必須為每一個認可核證機關備存聯機的及可供公眾查閱的紀錄。

有關電子核證服務有限公司的披露紀錄

  1.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當時的資訊科技署署長(「當時的署長」)根據條例第21條向電子核證服務有限公司作出由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為期兩年的認可,使該公司成為認可核證機關。電子核證服務有限公司已於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開始提供認可核證機關服務。
  2. 電子核證服務有限公司作為認可核證機關的認可其後於二○○三、二○○五、二○○七、二○○九、二○一一、二○一三、二○一六和二○一九年獲得續期。二○二二年七月八日,總監根據條例第27條,將電子核證服務有限公司的核證機關認可,由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起續期三年。
  3. 電子核證服務有限公司現在的認可有效期是由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至二○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或直至這次認可被撤銷或暫時吊銷,以較早者為準。
  4. 聯絡詳情-
  5. 核證機關證書:
  6. 儲存庫
  7. 核證作業準則:
  8. 過往獲認可的證書:
  9. 認可證書:
  10. 根據條例第43(1)條提交的評估報告:
  11. 其他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