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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

認可核證機關的披露紀錄

根據《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條例」)第31(1)條的規定,政府資訊科技總監必須為每一個認可核證機關備存聯機的及可供公眾查閱的紀錄。
 

1.有關郵政署署長的披露紀錄

2.有關電子核證服務有限公司的披露紀錄

 

其他認可核證機關的披露紀錄

目前沒有其他核證機關已根據條例獲得認可。

 

已撤銷認可的核證機關的披露紀錄存檔

1.有關銀聯通寶有限公司的披露紀錄

2.有關網際威信(香港)有限公司的披露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