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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

有關網際威信(香港)有限公司的披露紀錄存檔

有關網際威信(香港)有限公司的披露紀錄存檔

根據《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條例」)第31(1)條的規定,政府資訊科技總監必須為每一個認可核證機關備存聯機的及可供公眾查閱的紀錄。

  1. 根據條例第21條,由當時的資訊科技署署長(「當時的署長」)於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向網際威信(香港)有限公司作出認可,使該公司成為認可核證機關。網際威信(香港)有限公司已於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開始提供認可核證機關服務。
  2. 根據條例第27條,政府資訊科技總監(「總監」)於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將網際威信(香港)有限公司的認可續期。
  3. 網際威信(香港)有限公司現在的認可有效期是由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至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或直至這次認可被撤銷或暫時吊銷,以較早者為準。
  4.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於二○○七年一月九日收到網際威信(香港)有限公司的信件,當中包括通知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網際威信(香港)有限公司將於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起,退出核證機關自願認可計劃。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於二○○七年一月十一日收到網際威信(香港)有限公司的通知,當中包括網際威信(香港)有限公司已啟動了其終止服務計劃,故不再進行周年評估和續期事宜。

    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於二○○七年四月十日收到網際威信(香港)有限公司的通知:

     

    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政府資訊科技總監依據條例第23(4)條的規定,決定撤銷下列認可:

    依據條例第23(6)條,以上認可的撤銷已於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生效。

  5. 聯絡詳情-
  6. 核證機關證書:
  7. 儲存庫
  8. 核證作業準則:
  9. 認可證書:
    (由網際威信(香港)有限公司發出及仍然有效的認可證書,已於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被撤銷)
  10. 根據條例第43(1)條提交的評估報告及法定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