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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科技總監辦公室

認可核證機關的披露紀錄

根據《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條例」)第31(1)條的規定,政府資訊科技總監必須為每一個認可核證機關備存聯機的及可供公眾查閱的紀錄。

有關郵政署署長的披露紀錄

  1. 條例第34條述明,郵政署署長是認可核證機關。
  2. 郵政署署長已於二○○○年一月三十一日開始提供認可核證機關服務。
  3. 郵政署署長的電子證書營運服務,於二○○七年四月一日至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其間外判予香港億軟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及自二○一二年四月一日起外判予翹晉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至二○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4. 聯絡詳情-
  5. 核證機關證書:
  6. 儲存庫-
  7. 核證作業準則:
  8. 認可證書:
  9. 根據條例第43(1)條提交的評估報告及法定聲明:
  10. 其他評估報告:
  11. 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