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寻目录
语言目录
流动式目录
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

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充分把握数据是推动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强化数据要素在驱动数字经济社会转型发展中的战略性,同时为国家的数据要素发展出一分力。国家「十四五」规划明确支持香港建设国际创新科技中心。促进数据在大湾区流动,是推动粤港澳三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既能降低企业跨境数据流动的合规成本,亦能促进大湾区数字经济及科研发展,有助香港积极融入大湾区和国家发展大局。

创新科技及工业局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网信办)于2023年6月29日在北京签署《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作备忘录》(《合作备忘录》),共同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工作。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便利措施

在《合作备忘录》的协议框架下,创新科技及工业局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共同制定《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大湾区标准合同》)便利措施,推动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安全有序流动,并由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通过行政安排执行有关便利措施。

本措施属自愿性质,让两地的个人及机构按统一范本订立标准合同,规范合同双方就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和义务。《大湾区标准合同》适用于个人信息处理者1及接收方注册于(适用于组织)/位于(适用于个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个城市(即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及肇庆市)和香港之间的个人信息2跨境流动,即包括由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至香港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及由香港至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的个人资料跨境流动。通过《大湾区标准合同》约定跨境流动的个人信息,不得再向粤港澳大湾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


1根据《大湾区标准合同》,“个人信息处理者”为个人信息跨境提供方。就内地而言,是指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组织、个人;就香港特别行政区而言,亦涵盖“资料使用者”,即就个人资料而言,指独自或联同其他人或与其他人共同控制该资料的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的人。
2根据《大湾区标准合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的个人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确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内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的个人信息,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个人资料”确定。

如何订立《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

《大湾区标准合同》是指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在进行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时订立的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双方的合同义务和责任、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和相关的救济方法,以及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个人信息处理者与接收方自愿订立标准合同,遵从相关的行政措施,并履行备案,以保护个人信息,也保障个人信息跨境安全和自由流动。

有关《大湾区标准合同》的详情,请参阅《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备案须知

根据《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香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在采用《大湾区标准合同》时,应向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进行备案。

《大湾区标准合同》备案流程包括文件提交、检查文件及回复备案结果、补充或者重新备案等环节。提交备案所需文件如下: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 承诺书;及
  •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中文版)。

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香港合同方)应在《大湾区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递交上述文件进行备案,并对备案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有关香港的备案详情,请参阅《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备案指南》

有关在大湾区内地九市(即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及肇庆市)的备案详情,请参阅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的通知或向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查询。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先行先试安排

  • 通过《大湾区标准合同》便利措施,大湾区内相关企业跨境数据流动的合规成本将可降低,促进区内相关跨境服务的提供,便民利企。同时,香港个人资料出境依然按照香港《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规管。
  • 为有序落实《大湾区标准合同》,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和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共同推出《大湾区标准合同》便利措施,惠及大湾区内地城市和香港各行各业。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推出《大湾区标准合同》便利措施的先行先试安排,在首阶段邀请银行业、征信业及医疗业参与。
  • 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就先行先试安排于2023年12月13日举行简介会。简介会简报请按此。本简报只作参考用途,一切以《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为准。
  • 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于首阶段先行先试安排下收到来自不同行业的意向书,我们会与相关企业联系,落实其提出的数据跨境安排。有兴趣参与先行先试安排的个人或企业,亦欢迎继续提交参与先行先试的意向书
联络我们

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
地址 : 九龙长沙湾东京街西3号库务大楼12楼
电邮 : gbascc@ogcio.gov.hk

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电话:+86 (020)87100793

常用参考

相关文件

参考连结

常见问题
  1. 《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作备忘录》(《合作备忘录》)是甚么?香港与内地签订《合作备忘录》有甚么益处?
  • 国家「十四五」规划明确支持香港建设国际创新科技中心。促进内地数据在大湾区流动是推动粤港澳三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创新科技及工业局于2023年6月29日签署《合作备忘录》。《合作备忘录》属于政策突破,具标志性的意义,让我们可以在国家数据跨境安全管理制度下,推动内地数据在大湾区内安全有序流通的具体工作,大湾区内相关企业跨境数据流动的合规成本将可大大降低,促进区内相关跨境服务的提供,便民利商。同时,香港个人资料出境依然按照香港现行法例严格规管。
  1.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便利措施是甚么?
  •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便利措施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创新科技及工业局共同制定,是《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作备忘录》下有关简化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合规安排的便利措施,属自愿性质参与,让大湾区内地城市和香港两地的个人及机构按统一范本订立标准合同,规范合同双方就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是指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在大湾区内进行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时订立的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双方的合同义务和责任、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和相关救济方法,以及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
  1.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便利措施适用于那种情况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转移?
  •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便利措施属自愿性质参与,规范合同双方就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和义务,适用于注册于(适用于组织)/位于(适用于个人)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个城市(即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及肇庆市)和香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之间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即包括由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至香港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及由香港至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的个人资料跨境流动。
  1. 香港在资料跨境流动方面有哪些优势?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便利措施香港希望能达到哪些效果?
  • 数据是推动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动力,特区政府高度重视数据在推动智慧城市和数字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
  • 香港凭借其独特的「国内境外」地理位置和「一国两制」制度优势,以及在金融、法律、创新科技、数码基建和服务业方面的实力,具有成为重要数据枢纽的潜力。香港能够汇聚来自内地和海外企业和机构的数据,建立内地和国际数据的「双汇聚」优势,推动以数据为核心的智慧城市和数字经济发展。同时,香港的《个人资料(私隐)条例》对于个人资料有清晰的规范,保护个人资料的隐私和安全。这为个人数据流动到香港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增加了数据流动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 随着粤港澳大湾区内各城市之间的紧密融合,香港和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之间的数据跨境流动需求日増。按《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作备忘录》订下的框架,特区政府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共同推出《大湾区标准合同》便利措施,简化大湾区内地个人信息流动到香港的合规安排,促进为两地民众提供有高需求的跨境服务,便民利商。
  1.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的内容是否可以按照个人信息转移双方在商业上的考虑而修改?
  • 不可以。个人信息转移双方订立的合同必须严格按照《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内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订立,不得随意修改。如个人信息转移双方就具体商业活动安排有其他考虑,双方可就商业行为另定商业合同,但该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的内容相冲突。即使双方约定了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内容相冲突的事项,《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的条款将优先于双方所签署的其他任何法律文件而适用。
  1. 订立《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大湾区标准合同》)需要遵循甚么程序?
  • 在通过订立《大湾区标准合同》跨境转移个人信息之前,个人信息处理者(涵盖资料使用者)必须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并于备案之日前3个月内完成。
  • 订立《大湾区标准合同》并生效后,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即可开展个人信息跨境活动。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应按照属地分別向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进行备案,提交备案所需文件。备案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承诺书以承诺为《大湾区标准合同》备案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和支持,以及已签署的《大湾区标准合同》。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文件查验。
  • 有关详情,请参阅《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
  1. 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在采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大湾区标准合同》)便利措施进行跨境转移个人信息时,需要注意什么?
  •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属自愿性质参与,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如采用《大湾区标准合同》便利措施,他们需了解并遵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所载的细则,包括订立合同的条件及要求、管理措施及其他事项,而且香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或接收方须自愿承诺接受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的监督管理。
  • 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共同同意并签订了按照《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范本订立合同后,双方必须遵守其属地的法律法规及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及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和责任,并承担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香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和接收方在处理个人信息时仍需要遵守香港的法律,包括《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相关规定。
  1. 如何参加便利措施的先行先试安排?
  • 有兴趣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便利措施的先行先试安排的个人或企业,欢迎继续提交参与意向书
  • 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将初步检视意向书的有关资料,并通知适合的个人或机构知悉参与先行先试安排的意向,该个人或机构可以与内地合作伙伴签订《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及进行相关备案手续。
  1. 香港与澳门之间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是否可以采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便利措施?
  • 现阶段《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便利措施只适用于涉及大湾区的九个内地城市(即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及肇庆市)和香港之间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并不包括与澳门之间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
  1. 我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的合作伙伴计划向我们提供的个人信息包含其他内地城市(例如北京、上海等)的民众的个人信息,我的公司(于香港注册)可否采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便利措施跨境接收这些非位于粤港澳大湾区的民众的个人信息?
  • 就内地而言,《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注册于(适用于组织)/位于(适用于个人)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或肇庆市(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方可采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因此,若贵公司的内地合作伙伴是注册于(适用于组织)/位于(适用于个人)以上所述的地区,可考虑采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便利措施进行个人信息跨境流动。
  •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指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的个人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确定。
  1. 我的公司与内地合作伙伴已经根据《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标准合同办法》)为个人信息出境活动订立了标准合同,我们是否需要为该个人信息出境活动重新订立《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大湾区标准合同》)?
  • 《大湾区标准合同》便利措施是一项简化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合规安排的措施,属自愿订立性质。
  • 《标准合同办法》及《大湾区标准合同》便利措施是两项不同的安排。《标准合同办法》及《大湾区标准合同》便利措施的应用条件、适用范围、需要遵守的事项、管理措施等均有所不同。进行个人信息跨境转移的个人或组织可按照实际情况和需要,考虑采用《标准合同办法》及/或《大湾区标准合同》便利措施。如有需要,可咨询法律或专业人士的意见。
  1. 因业务需要,我的公司(于香港注册)有需要将客户的个人资料转移至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合作伙伴,我们是否必须采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大湾区标准合同》)?
  • 根据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公署)发出的「跨境资料转移指引:《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如需跨境转移个人资料到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的资料使用者及相关接收方符合《大湾区标准合同》便利措施下有关个人信息处理者(涵盖资料使用者)及接收方的要求,私隐公署鼓励它们采用《大湾区标准合同》作出相关个人资料跨境转移。
  • 《大湾区标准合同》属自愿订立性质,进行个人信息跨境转移的个人或组织可按照实际情况和需要考虑采用。如有需要,可向私隐公署作出查询,亦可咨询法律或专业人士的意见。
  1. 如发现个人信息处理者(涵盖资料使用者)及接收方涉嫌没有履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或《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要求的义务和责任,应当如何处理?
  • 如果你发现个人信息处理者或接收方在粤港澳大湾区内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中未履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及/或《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要求的义务和责任,你可以向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作出投诉及举报。如涉及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亦可直接向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作出投诉及举报,相关个案将由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跟进并依法处理。
  • 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会按《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就违反有关措施的个案作出跟进,视乎情况,可要求香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或接收方进行整改,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亦会就违规个案与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保持紧密联系。如果涉及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情况,相关个案将由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跟进并依法处理。
  • 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亦会按《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负责保障个人资料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处理与保障个人资料有关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违法个人资料处理活动等。
  1. 我的内地合作伙伴并不是注册于粤港澳大湾区,我可否采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便利措施?
  • 不可以。《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便利措施只适用注册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即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及肇庆市)的组织。
  1.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便利措施的目的为便利个人资料在粤港澳大湾区内跨境流动,这样会否变相鼓励或导致香港的资料使用者将香港市民的个人资料转移至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
  •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是一项旨在简化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个人资料跨境流动到香港合规安排的便利措施,促进在大湾区内跨境服务的提供,便民利商。措施属自愿参与性质,并非强制性的法例要求或规定。在香港处理个人资料(包括转移至香港以外的地方)仍须严格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的相关规定,包括当中的保障资料原则。
  • 此外,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私隐公署)亦参与了制定《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并提供专业法律意见,确保资料使用者采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跨境转移个人资料到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内地城市时,符合《私隐条例》下的相关规定。
  •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并不影响私隐公署按《私隐条例》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保障个人资料和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处理与保障个人资料有关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违法个人资料处理活动等。
  1. 我的公司(于香港注册)与内地合作伙伴已经签订《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以进行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我们应如何进行备案?
  1. 我的内地合作伙伴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已经在内地完成备案,我的公司作为接收方也需要在香港备案吗?
  1. 若我在香港的公司与内地合作伙伴会双向跨境转移个人信息,双方是否需要签订两份《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大湾区标准合同》)?
  • 是的,就《大湾区标准合同》而言,个人信息处理者及接收方需要承担不同的义务和责任。因此每份《大湾区标准合同》只适用于将个人信息跨境由大湾区内地九市流动至香港或由香港流动至大湾区内地九市。如要达致双向的个人信息跨境流动,双方应该签订两份《大湾区标准合同》即一份以香港公司为个人信息处理者,内地合作伙伴为接收方;另一份以内地合作伙伴为个人信息处理者,香港公司为接收方。合同双方(不论是作为个人信息处理者或接收方)均应按照属地进行备案,分别在香港和内地向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和广东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备案,提交备案所需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