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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资讯科技总监办公室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有关资讯科技方面的措施

(一)计算机及其相关服务 (自2016年6月1日起在《服务贸易协议》实施)

《服务贸易协议》涵盖和归纳《安排》及其所有补充协议以及《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内有关服务贸易开放的承诺。

跨境服务开放措施(正面清单)

部门或分部门

1. 商务服务

B. 计算机及相关服务

  • 与计算机硬件安装有关的咨询服务(CPC841)
  • 软件执行服务(CPC842)
  • 数据处理服务(CPC843)
  • 数据库服务(CPC844,网络运营服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除外)
  • 其他(CPC845+849)
具体承诺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前海、横琴试点提供跨境数据库服务。
  • 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本部门或分部门分类项下的服务。

对商业存在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负面清单)

部门: 1. 商务服务
分部门: B. 计算机及相关服务
  • 与计算机硬件安装有关的咨询服务(CPC841)
  • 软件执行服务(CPC842)
  • 数据处理服务(CPC843)
  • 数据库服务(CPC844,网络运营服务和增值电信业务除外)
  • 其他(CPC845+849)
所涉及的义务: 国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业存在
实行国民待遇。

有关《服务贸易协议》的详情,请参阅工业贸易署网页: (https://www.tid.gov.hk/sc_chi/cepa/legaltext/cepa13_201812.html)

 

(二)经营计算机修理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的个体工商户(自2016年6月1日起在《服务贸易协议》实施)

符合资格的香港居民(即指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亦无从业人员人数、经营面积限制,但不包括特许经营。

自2016年6月1日起,香港居民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个体工商户,营业范围包括: 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仅限于线下的数据处理服务业务);计算机和辅助设备修理。

香港居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设立个体工商户时,自2016年6月1日起,取消其身份核证要求。

有关个体工商户的详情,请参阅工业贸易署网页:
(http://www.tid.gov.hk/sc_chi/cepa/tradeservices/ownedstores.html)

 

(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自2016年6月1日起在《服务贸易协议》实施)

《服务贸易协议》的跨境服务新增开放措施(正面清单)允许符合相关规定的香港居民参加内地多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包括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已在港设立考试中心,香港资讯科技界的专业人士可以在香港直接参加考试,以获取专业资格。

有关考试的详情可参阅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网站的相关网页:
(https://www.miiteec.org.cn/plus/view.php?aid=212)

有关在港的考试安排可参阅泛亚教育中心网站的相关网页:
(http://www.apec.org.hk)

有关《服务贸易协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详情,请参阅工业贸易署网页:
(https://www.tid.gov.hk/sc_chi/cepa/tradeservices/pro_liberalization.html)

 

(四)粤港两地电子签名证书互认(自2017年6月28日起在《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实施)

在《经济技术合作协议》下,为进一步加强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合作,内地与香港继续推广符合互认策略的电子签名证书,保障跨境电子交易安全可靠。

有关详情可参阅《粤港两地电子签名证书互认》的网页:
(https://www.ogcio.gov.hk/sc/our_work/business/mainland/cepa/mr_ecert/index.html)

有关《经济技术合作协议》的详情,请参阅工业贸易署网页:
(https://www.tid.gov.hk/sc_chi/cepa/legaltext/cepa15.html)

 

(五)与资讯科技有关的电信领域开放措施(自2016年6月起实施)

根据《关于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电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告》(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2016]222号)(2016年6月),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或独资企业,提供下列增值电信业务,港资股权比例不设限制:

  •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仅限于经营类电子商务);
  • 内地境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 存储转发类业务;
  • 呼叫中心业务;
  •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于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 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于应用商店)。

根据《安排》,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合资企业,提供下列增值电信业务,港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0%:

  •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除外);
  • 内地境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下的"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除外);
  • 信息服务业务(应用商店除外);
  • 内容分发网络业务;
  • 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

有关详情,请参阅工业贸易署网页:

(https://www.tid.gov.hk/sc_chi/cepa/tradeservices/tel_relevant.html)

 

有关《安排》的其他资料

请参阅工业贸易署有关《安排》的网页